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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根据《公约》,大陆和台湾岛均可享有从其领海基线测起的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因此,台湾海峡只有在宽度超过400海里时,才存在公海。事实上,台湾海峡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如果扣除从大陆海岸和台湾岛海岸线外推12海里领海,中间余约54至176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换句话说,台湾海峡中间的水域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根本不存在公海。

  (三)台湾海峡中是否有“国际水域”?

  对于台湾海峡,美国官方和军方使用的词是“国际水域”。这是《公约》里没有的概念,美国政府和学者对《公约》条款和术语采取偷换概念的策略,自创了所谓“国际水域”的概念。根据2007年版《美国海上行动法指挥官手册》中的描述:“出于海上行动的目的,世界海域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这些水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同时给国际社会保留了特定的航行权利。第二部分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这些属于国际水域,各国都享有与公海相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国际水域包括所有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水域。领海以外所有海域都是国际水域。”〔12〕有观点提出,虽然《公约》上没有,不等于“国际海域”这个名词不符合《公约》。〔13〕

  对于美国提出的这一概念,初看似乎的确是建立在《公约》划分世界海域的前提基础之上,是符合《公约》的,至少是与《公约》相容的。但是“国际水域”缺乏国际法上的实在法依据。这个概念并不见于《公约》任何的条款之中,也并不隐含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之中,因此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在《公约》体系之外的人为拟制。《手册》中明确地指出,将世界海域划分成国家水域和国际水域是“出于海上行动的目的”,并非依照《公约》前言所述的“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于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而是主要出于军事目的,是基于对美国海军行动便利程度的考虑。〔14〕

  综上所述,中国根本没有将台湾海峡视为中国内海,台湾海峡也不是公海,台湾海峡中存在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易思安之流诬称“中国想要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台湾海峡是国际公海”、“大陆将台湾海峡纳入其领海范围的意图相当明显”等谬论,无非是其想当然地认为,中国未来将在实际管辖中或者两岸统一后,使台湾海峡“内海化”、“领海化”,即将台湾海峡作为中国的内海、领海进行管理,这必将改变台湾海峡作为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但是,如易思安一类的学者在未研究大陆领海基线实践和弄清海洋法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就对台湾海峡水域的性质指手画脚、以偏概全、妄下定论,实为笑谈。对于美国拟制的“国际水域”一词,其目的只是“出于美军海上行动的目的”,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在《公约》为海洋订立了一系列完整的概念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并不需要采纳美国为其海军行动自由单边拟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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