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踩踏事件追责不应到此为止

http://www.CRNTT.com   2015-01-22 11:30:38  


遇难者家属悲痛不已难以接受
 
相关评论:
上海踩踏:问责官员,更要问责制度 

    2015年01月22日 02:13:10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杨鹏 

  上海21日发布“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报告称,上海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是一起对群众性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幷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建议处分包括黄浦区区委书记、黄浦区区长在内的11名干部。 
  
  《人民日报》随即发问:事隔21天才公布调查结果幷问责,是否太迟?问责以上海黄浦区领导为主,更高级别的领导没有出现在问责名单上,问责是否到位?问责依据何在?“12·31”外滩踩踏为何定性为“事件”而不是“事故”?在问责方面,两者有什么重大区别?对群众自发聚集性活动而非政府组织的公众活动,政府是否负有同样的责任?踩踏事件后上海取消或暂停了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动,是否有因噎废食之嫌?当然,前边问,后边就是“联合调查组有关成员”的回答,答案不言而喻。不过,相较于此前把踩踏原因归结于市民素质、管理不善等,现在报告倒认定源自于对“群众自发活动”的麻痹大意,有媒体认为问责终结了“群众自发,政府免责”的惯例。 

  也是,此前有媒体梳理过2000年以来国内14起踩踏事故,8起发生在学校,2起在地铁,三起是有组织的大型活动,还有一起源于地震灾难,和这14起相比,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最显着之处,就在于发生在开放式的公共空间里,“群众自发聚集,无人组织”。 

  但是,赋予上海此次问责终结了“群众自发,政府免责”,多少有些拔高之嫌。谁组织谁负责,这是法律固化下来的问责规矩,但幷不是所有无人组织的群众聚集活动,政府都一概不管。客观而言,群众聚集活动有很多种,但像“聚集闹事”,各地可谓处置果断又迅速,以至于有时连群众表达正常诉求的聚集也容忍不了。某种意义上,各地对于“群众自发聚集”的态度和措施,与是否“闹事”直接挂钩,“闹事”自然有人管,“不闹事”就容易连起码的保障安全等公共服务职责都忘记了,于是,“出事”的概率大增。 

  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后,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发文提出“因为没有组织活动,所以出了问题,这是最需要深思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此次防范松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对自发性群众活动没有明确规范”,现在,问责也暗合了这样一个深层次的现实之弊。 

  确实,对于“群众自发聚集”,一直以来都是重应急、轻预防。而现有法律框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法规,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因为“都是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制定的,明显带有应急因素和为特定事由制定的色彩,内容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广泛适用”,应对类如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力不从心。 

  所以,当“群众自发聚集”不经意间释放出巨大的负能量,更在血的教训中让人意识到问责时,却需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幷没有明确的责任依据和制度安排。固然,从政治伦理责任和党纪政纪层面,问责必须有,但也要承认,亡羊补牢反思也应不留死角,如果单纯追求对于官员个人和涉事层面的问责,而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尽快补上“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空白,如果不能明确保障“群众自发聚集”的正常权利,也不能明确政府的职责与义务,那么,类似悲剧注定要重演。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