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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应遵循税收公平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11-02-05 09:20:35  


 
  改革应广泛征求意见走法定程序

  文章表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依据所在。房地产税是对私人财产的无偿分割,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开征,才能使其税制要素的确定合法化和规范化,使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公平、有效、严密和有序。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际上的惯例,税种开征和税制要素的确定一般是由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各税种法、地方税法等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收,不少国家在中央立法确定的税制框架内,由地方立法机关对其税制要素予以具体化,并根据地方财政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改变中国绝大多数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条例的状况,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有计划地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

  中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所有税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权限都在中央,地方几乎没有税政管理权,仅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少数地方税中,规定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尽管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但在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即使地方试点开征,也必须由中央出台改革方案或由中央予以授权。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再一次提出“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限”。为了落实中央关于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限的意见,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有必要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赋予和保障地方适当的税权。从法理上说,最理想的立法路径,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明确和合理划分各税种的开征、调整和废止权限,赋予省级地方政权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使中央地方税收关系法律化、分权化和规范化。

  考虑到在现行条件下,很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尚有困难,为使房地产税改革符合法治要求,并以此为契机,有效推动中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我们建议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地方试点开征房地产税的决定。因为即使通过修改现行房产税条例的形式,但由于试点开征的房地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上,是对现行房产税的根本性改造,实质上是开征了一个新的税种。为使房地产税试点具有足够的合法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是必要的,也是最为合适的途径。

  第二种方案是由国务院作出授权地方试点开征的决定。如果目前尚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考虑到房地产税改革采取修改现行房产税条例并由部分地方试点的形式,为使房地产税改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可以由国务院作出授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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