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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关系法:三十年“功”过从头评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04:53  


 
  同时,《与台湾关系法》又给予台湾当局以下的“关切”和“保证”:一、关于台湾主权地位,只提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而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二、向台湾出售“防御性武器”。三、关切台湾的安全、外来经济封锁及禁运。四、关心台湾的人权问题。五、“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

  站在中国国家主权的立场上,《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部干涉中国内政的美国国内“恶法”。它的要害在于有关美台关系实质及“保证台湾安全问题”的规范。前者,美国在“中美建交公报”中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然而,《与台湾关系法》中有不少规定,却是在实质上继续把台湾当作是一个“国家”。因此,它的基本精神,是在美国政府接受中美建交“三原则”后,又在实际上予以部份抵销,力图“事实上承认”台湾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在某些方面仍享有“国家”地位。为此,《与台湾关系法》就成为后来李登辉、陈水扁之流企图推动台湾成为“正常国家”的“法律依据”。

  后者,《与台湾关系法》明文规定“保证台湾安全”、“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而且在决定必须提供防御武器时政府及国会将仅考虑台湾当局的需要,而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想法如何”。为此,《与台湾关系法》成了某些“台独”分子的“保护伞”。

  尽管如此,台湾当局也对《与台湾关系法》有诸多不满。比如,该法律中强调了美国对台湾“人权”问题的关注,为美国政府和一些人权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日后得以对国民党政权违反人权的行为提出指控和干涉。当然这也为台湾地区的“党外”活动及民进党的成立,酿造了氛围条件,并间接促使台湾当局解除“戒严”体制,实现“总统”直选,而使陈水扁有机会上了台。又如,从李登辉到陈水扁,都一直十分不满《与台湾关系法》对于美台双方关系的规范不够明确,因而曾一度推动美国国会订立更为明确的《台湾安全加强法》,以取代《与台湾关系法》。再如,陈水扁时代的“国家安全会议”,曾抱怨《与台湾关系法》中的对台售武规范条文,只是使用“将(WILL)供应”而不是“应(SHALL)供应”,而使到对台售武的规范缺乏强制性,当遇到各方尤其是北京的反对或抵制因素时,就“窒碍难行”。因此,在陈水扁执政八年来,美国实质上并没有售卖过什么有用的武器给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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