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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应避免扮演“坏账银行”

http://www.CRNTT.com   2016-03-23 08:07:09  


  中评社北京3月23日电/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可以通过市朝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回应不良债权转股的问题时亦表示,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技术设计和各方面的准备才能够推开。

  经济参考报发表时评人吴青文章认为,债转股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是双重利好,不过商业银行在债转股的过程中不应再扮演“坏账银行”的角色,要注意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操作。

  银监会公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全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升至12744亿元,较2014年底大增51.2%;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贷款迫在眉睫。

  在眼前的局势下,不良债权转股权对于商业银行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对银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债权人回收的比例很低,如果通过减免债务并展期,或者债转股的方式减轻企业付息压力,让企业维持生存,与清算相比,是多赢的方式。

  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成为股东后,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通过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战略性重组兼并。这不失为在当前行政手段主导的模式之外,又开辟了一条利用市场方式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渠道。

  根据目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风险资本权重的认定,“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按照400%的加权风险系数计提风险资本。因此债转股可能会对银行的资本造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法》中第43条明确规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法规的突破仍需要时间。

  文章指出,在有限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只应该在有整合潜质的行业选择行业龙头进行债转股,而不应将其无限制推广到所有“僵尸行业”和“僵尸企业”,抓住困难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推动行业整合,是最终解决产能过剩行业矛盾的有效途径。

  目前面临巨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重资产、产能过剩的传统周期类行业。这些行业内的部分企业,本身可能是技术领先、拥有竞争力的公司,只是受制于所在行业的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才陷入困境。若能定点、精准地对这类企业债转股,一方面可以大幅度减轻其财务压力,使之相对于同业的存活能力明显增强,从而有助于其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全行业的去产能进程;另一方面,银行通过持有这些“剩者为王”的优质企业股权,也更有可能从股权升值空间中获益。可见,适量、精准的选取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有利于促成经济调结构,企业恢复活力,债权人利益得到保证的多赢局面。

  政府需要修改规则并加强监管,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道德风险和利益绑定问题。尤其是银行需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手段,以防止利益输送。对什么样的企业能够债转股,应该有严格的条件约束,只有那些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但因周期性问题导致资产负债率以及财务压力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债转股减轻企业压力,度过周期性难关,达到“银企双赢”的局面。应该防止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将那些技术落后但债务过高的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债转股。这应是一个市朝的过程,但必须以加强监管防止道德风险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