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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直面贪官2亿变6万的追问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0:24:47  


陈旭明一案在深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陈旭明提出公诉,其中涉案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
  中评社北京12月1日讯/东方早报刊载王刚桥评论文章指出,对陈旭明一案深圳市检察院信息混乱,真相不明。全文如下: 

  近日流传的“舞王”大火掀出“亿元资产公安局长”一事,日前深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媒体和社会上流传在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根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陈旭明分三次收受王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至于社会上流传的陈旭明其他行贿受贿问题,“目前尚不能证实,检察机关将继续予以关注。”(《广州日报》11月27日)

  消息甫一公开,即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更有媒体刊发评论质疑检方立场混乱。昨日,陈旭明一案在深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陈旭明提出公诉,其中涉案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广州日报》11月28日)舆论质疑声依旧。在笔者看来,为促进真相早日水落石出,以法律的理性作进一步的追问也许更为可取。

  首先,检方公布的实为“9.20火灾事故”中杨周武等7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查处情况,而非针对陈旭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涉嫌巨额受贿罪。因此,检方声称对“陈旭明其他行贿受贿问题”,目前尚不能证实。检方也表态称,将“继续予以关注”。当然,检察机关不但应予关注,还应展开进一步的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发文强调,要善于从新闻媒体中挖掘职务犯罪线索。在“2亿局长”传言漫天,在媒体信誓旦旦称“陈家天花板装满现金”等并非空穴来风时,检方以“目前不能证实”是逃避不过去的。不能证实,就要明确证伪。检方也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消除民间的合理揣测。

  其次,应当承认受贿犯罪的查处有其特点、难点。行贿与受贿证据的调取本就不易,加之我国刑法对行贿与受贿采取“双打制”,促使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同盟关系更加紧密。对此,检察官要努力提高侦查技能之外,于立法层面,亦可考虑已在国外得到颇多司法实践肯定的“污点证人”制度。只有在法律上给予先招供者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诱惑,攻守同盟才会在内部被攻破。长期以来,中国法律界坚守“客观真实”而不愿对犯罪认步,其结果却是导致了大量的潜规则在司法活动中明滋暗长,造成反腐败中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最高检察院每年公布的查办贿赂案件的数字表明,对受贿的打击和对行贿的打击严重不均衡。未进入司法追诉的行贿人事实上被“潜规则”了。 

  其三,从媒体的“2亿”到检方公布的“6万”之间,尚存大片信息空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方没有任何借口回避这空白。立场含混、拒绝互动的新闻发布会事实上也将其拖到了涉嫌“玩忽职守”的边缘。已成民众关注焦点的陈旭明案本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树立权威、重建公信的良机,若一昧回避焦点或搞选择性公开,这样的新闻公开只会使司法陷入自我、影像、影像之影像相互纠缠的镜城之中,孤立无援又难以突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