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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保持与兼容

http://www.CRNTT.com   2023-03-19 00:24:04  


 
  二、“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挑战与适应

  回归之后,香港法制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特别行政区法制体系包括几个层面:香港基本法和部分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香港立法会具有特区高度自治范围的立法权;基本保留了原有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和司法制度。由此,在香港原有法制体系与特别行政区法制体系的衔接上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在普通法司法区实施包括基本法在内的全国性法律,涉及中央法律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二是在“一国两制”的多法域格局中,香港与内地(中国主体)法域的关系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内地法对于香港法同样是异域法的外来法。香港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冲突和差异?

  从法理上讲,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法律地位无疑高于特区本地法律,即特区本地立法如与全国性法律发生冲突,应作出适应性调整。同样,在适用判例法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判例中的普通法规范与全国性法律有冲突,也应作出适应性调整,而如果超出非特区自治范围的基本法解释,则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释法。释法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既可以主动行使,也可以由特区行政长官或法院提请后行使。那么,人大释法是否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实践证明,完全不必担心。回归后香港先后发生五次人大释法(1999年涉及居港权;2004年涉及政制发展;2005年涉及特首任期;2011年涉及国家豁免权规则;2016年涉及公职人员依法宣誓规定)。每一次释法,都是因香港各界对基本法条款的适用存在“重大的法律争议”。人大释法对于厘清法律关系、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起了重要作用。当然,人大释法不会去推翻已经生效的香港判决,但一旦人大释法,香港法院必须依法遵循;在判例法的香港,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释法之前已生效的香港法院判决并不受此影响,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下,“人大释法”并不妨碍香港普通法司法解释机制的正常运行。由此,反映了在普通法司法区实施全国性法律,是可以适应和衔接的。

  三、“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兼容与完善

  2022年11月,关于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安法一案,围绕被告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一事,又一次在香港引发了释法风波。法院方面认为,普通法要求程序公义,批准了被告申请;律政司以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为理据,上诉反对而被多次驳回;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建议提请人大释法。在这个案件中,各方都依法遵循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于法有据,无可非议。但鉴于国安法案件的特殊性,是否适合聘请“不具有香港本地全面职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并无先例可循。争议涉及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如何破解,最终提交中央。中央管治权行使的方式可以有多种,通过人大的立法解释来化解特区的司法难题,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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