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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其四,对于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该法第5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为统一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础。

  所以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和维护国家和平统一的法律,更是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中央的对台工作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反“独”促统政治责任和使命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特别是在第8条给“台独”分裂势力划定了红线。

  基于《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如果说《反分裂国家法》所规定的反“台独”措施针对的是台湾当局等“台独”分裂势力,那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反分裂国家法》联动可作用于作为“台独”分裂势力一员的“台独”顽固分子的处罚上,就更为具有可操作性了。

  众所周知,依据《宪法》第28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要惩办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其中除与《意见》相关的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外,还包括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显而易见,《意见》中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也意味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且也适用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意见》附则第21条所规定,《意见》也可以参照适用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就两院三部而言,《意见》指出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发挥两院三部职能作用体现在,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作出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保护“台独”顽固分子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和第20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提起公诉,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行使法律监督权(如提出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依据《国家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搜集“台独”顽固分子分裂活动的情报信息,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依据《法律援助法》第5条和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人员为“台独”顽固分子提供法律援助。下文将作出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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