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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人大释法与国安宪制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23-03-26 00:03:01  


 
  本次释法从法律技术层面上看具有法理正当性和规范有效衔接的显着特征及优势:

  其一,释法以宪法上的法律解释权条款及香港国安法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依据,释法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充分资格与权威性,释法程序合宪合法。

  其二,释法本身立足于从制度架构和法律程序上加以明确和塑造,为香港本地机构的执法、司法行为提供规范性的法律工具箱和操作指引,而不是就个案情况直接给出解决方案,这显示了中央对香港本地机构的信任以及对“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的尊重和运用。

  其三,释法明确了香港国安委与行政长官在有关司法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协助者角色,即第47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的国安证明书程序和第14条规定的香港国安委的判断决定权,二者前后衔接,可确保香港国安司法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运行,不变形,不走样。

  其四,释法没有直接排除不具有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而是将有关证明、判断与决定的权力落实给了香港国安委和行政长官,压实并具体化后者履行国安法有关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其五,释法为香港本地采取有关法律行动提供权威依据,即释法为香港本地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专案认许条款提供了指导和要求,需要在国安案件中设置针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六,释法本身仅限于澄清有关机构权限和程序,为香港本地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规范性指引,并未对非国安案件及相关司法机制产生影响,也不代替香港本地机构作出具体决定,体现了释法的专业性与规范衔接性。

  释法对香港法治运行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意义。人大释法权本身就是香港法治体系的内在元素,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国安法,都明确规定了人大释法权条款。从权源上看,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所有权能,包括司法权,都来自中央授权,而中央享有对这些授权的监督权。人大释法权就具有监督权性质,既对法律本身含义进行规范性澄清和漏洞填补,又对香港自治机构包括法院的法律实施提供监督指导。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会对人大释法是不陌生的,香港回归以来已有五次释法,均对香港法治运行带来促进效果。本次国安释法具有类似性质和功能,有助于香港本地机构准确理解和适用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并与香港司法中的法治原则和人权标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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