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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词引用释法 4人就职宣誓无效

http://www.CRNTT.com   2017-07-15 00:17:37  


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和梁国雄4人昨遭香港高等法院褫夺立法会议席。(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7月15日电(记者 庄恭诚)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昨颁令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和梁国雄于去年10月的立法会就职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且追溯期自宣誓当日起计算,即法庭视4人实际上从未就任过立法会议员。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1月就此条文作出的释法、《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相关案例,对立法会誓言的法律规定列出8大原则,包括“法庭是决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判”,由此确立议员宣誓即使获立法会秘书长或主席接纳,亦不代表议员的宣誓在法律上必定过关,法庭仍可在事后通过裁决推翻秘书长或主席接纳或不接纳宣誓的决定。区庆祥在判词中亦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对宣誓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必须真诚和庄严,判词还强调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改变誓词即失议席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指出,本案须被裁定的法律问题包括4人的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4人在法律上是否应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他对立法会誓言的法律规定所列出的8大原则分别是:

  1、候任立法会议员在上任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内容,恰当及有效地作出立法会誓言,这是宪法上的强制规定。

  2、按立法会誓言的形式及内容宣誓,在法律上,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须:准确地完全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附表2所订明的立法会誓言的形式及内容宣誓;庄重及真诚地作出誓言;真诚相信及严格遵守誓言。 

  3、宣誓人必须准确及完整读出法例订明的誓言,不得读出任何与订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词语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词信息,在法律上会被视为改变誓言的订明形式。

  4、宣誓人必须以符合及相应于立法会宣誓场合的庄重态度宣誓。“庄重”的意思是庄严及正式。该态度必须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对宣誓过程有适当的尊重,而且该态度必须反映出宣誓过程在宪法上是极其重要的,以及彰显宣誓人将致力遵行誓言的严肃及重要承诺。

  5、宣誓人在宣誓时,必须真诚及诚恳地信奉及承诺,他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列明的责任。

  6、宣誓人若在宣誓时擅自改变誓言的形式、内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属触犯《基本法》第104条,他所作出的誓言是为不合法及无效的。该宣誓人将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会议员拒绝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动丧失就任或上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7、法庭是决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判。

  8、法庭采用客观的验证标准,以评定宣誓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在客观评定中,法庭会根据宣誓人在作出立法会誓言时所采取的行为、态度及言词,来决定该等行为、态度和言词将会传递的意思,而宣誓人的主观意图或想法并不相干。此外,若宣誓人在宣誓时客观上故意采取的某些特定的态度、行为或言词,而该等特定的态度、行为或言词,从客观看来并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规定,该宣誓人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至于宣誓人是否故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绝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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