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街道办”确实应该是“一个趋势”。一方面,从政府自身改革的角度看,这是减少行政层级、精兵简政,避免机构臃肿、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必然趋势。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一个层级多达5级的行政体制,即“中央-省-地级市-县-乡镇(街道)”。这样的行政层级体制,无论是与国外通行的三级体制,还是与我国古代的行政设置相比,都显得过于繁复臃肿、弊端重重,既妨碍了行政效能的提升、增加了无谓的行政内耗,也加重了整个社会的负担,导致行政运行成本的居高不下。
以最底层的“街道办”为例,数据显示,2009年底全国街道办这一级的乡镇级区划总数为40858个(其中,街道办6686个)。假设每个街道、乡镇需配置100名工作人员,那么全国就需400万人,若每人每年需经费(工资、办公费)10万元,那么整个行政成本每年就将高达4000亿元。
另一方面,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自身发展活力的角度看,“撤销街道办”显然也是确保“居委会”这类基层社会组织真正回归民间、自治本位,最大程度释放和激活其原本应有的自治能力的一个必然趋势。这正像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讲话中强调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我们知道,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现实中,囿于种种制度上的局限,如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目前我国的政府依然还是习惯于“包办一切”的全能型政府,而非严格法治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同时在行政方式上,所偏好侧重的也仍是“管制”式行政,而非“服务”式行政),居委会这类群众自治组织已逐渐蜕变异化为一种严重行政化的官方组织——无论是居委会的组织功能设置,还是人事安排、考核评价,都是由上级政府(如街道办)包办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