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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入狱”为刑诉法修改提供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11-09-04 09:56:58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智障者入狱是一场冤案。那么,吕天喜的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中国的强制辩护只限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处死刑等几种,且有统计称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受审时没有辩护人(据《中国司法》)。

  无论怎样,一位农村的智障者,最后被判决有罪,坐牢3年。这样的审判无疑是不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这个智障坐牢案的曝光,无疑具有典型意义——说明现行的刑诉法,未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难有约束力。新《刑事诉讼法》能杜绝此类错案吗?从目前公布的新刑诉法(草案)看来,也并不乐观。

  首先是公众关切的“秘密抓捕”问题。家属以为智障者吕天喜是走丢了,结果却是被警方抓捕,后被判刑。司法机关依法抓捕,本该正大光明,通知家属是应有之义;同时,家属知道亲人被捕,才能请律师,对案件办理形成监督。就本案来说,如果通知家属,至少能确定吕的身份,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乃至推翻抢劫罪的指控。

  但洛阳公检法三司,自始至终没有通知吕的家属。原因也简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抓人不通知家属,留下了两个经常被滥用的口子———“无法通知”“通知会有碍侦查”。真的“无法通知”家属吗?刑满释放时,监狱能通过吕的自诉,打电话找到村委会,可见通知家属并不困难。关键在于法律无强力约束,有司当然没有通知家属、给自己找麻烦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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