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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念难负时代之重
http://www.CRNTT.com   2011-08-29 19:09:19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在公众中引发的争议还未平息,单位发职工月饼需缴个税又成了各界热议的话题。其实,公众对“加名税”和“月饼税”的强烈质疑和严重不解,并不是要否定自己对国家的纳税义务,也不是要否定国家征税的必要性,因为从当初他们与国家订下“契约”的那一刻起,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安全和尊严就承诺了永久纳税的义务,他们清楚国家是要靠她的公民养活的。当然,承诺纳税也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接受国家的随意征税,而必须以公民的承受能力和公平税负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对“加名税”、“月饼税”等税收的民意反弹,警示政府特别是各级税务部门:该认真反思一下税收理念了。

  毋庸置疑,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一样。但同样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税收的强制性不等于税务部门在税收过程中丝毫不考虑纳税人感受而无节制地见缝插针。否则,必然会引起民众反感,在社会中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最终变为对政府的不满和积怨。

  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做任何事情都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接受不接受为基本标准,特别是在国家决心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成果,致力于增收减税“藏富于民”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征税就不能板起脸来机械地“照章征收”,不仅如此,还应当积极主动地反思以往的税收理念,清理不合时宜的税收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严肃地重新论证既定的税收政策是否符合当前形势,从而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适当增长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国家“藏富于民”的宏观发展政策,做到该收的收,该放的放,该严的严,该松的松。

  谈到税收依据,目前在我国,一些税收项目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税务部门据说的“国家规定”至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少甚至是“暂行”的法规,更多更细的税收征收依据实际是由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换句话说就是,税务机关自己制定文件,自己决定收税范围和项目,自己负责税收征收。这种税收体制在2000年立法法正式生效后已不具有合法性,这恰恰是公众对“加名税”和“月饼税”强烈不满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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