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税,可征可不征、欲征又难征,到底该不该征?之所以有此一问,是基于两则热闻。其一是“房产加名税”,由婚姻法新解释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新规定惹出事端。动作最快的是南京地税,对夫妻房产证加名视同“赠与”、征3%的契税,随即武汉地税迎头赶上,且税率定为4%。其二是所谓“月饼税”,这不是个新话题,几乎每年中秋都要热议一番,但每次都会重新引起公众无限关注与感慨。
公众的关注和忧虑,在现实语境中并不难理解。CPI一路飞涨、工资水平长期徘徊、居民收入与财政收入增速差距不断拉大……知屋漏者在宇下,老百姓对自己荷包里的那点钱真的很在乎,自然也会对税费的合理性尤其斤斤计较。
关于“房产加名税”,南京开征引起舆论哗然后,国家税务部门回应称,此举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回应是及时的,然而话音未落,武汉地税部门以更高的税率,让人看到其在征税上争先恐后的劲头。而关于“月饼税”,则更多是一种由此衍生的“征税恐惧症”。个税法实施条例早有说法,中秋购物礼券和月饼券确需纳入职工收入缴纳个税。由于监管成本等原因,这一规定几成空文。但今天没征并不代表明天不征,合法也并不代表合理,“保持开征的权利”的隐忧依然年年困扰公众。
税和费,本质上是政府与公民间的一种财富分配,串联着国库与百姓钱袋。在一定时空内,虽然未必是零和博弈,至少也是此消彼长。而且,对于社会总收益而言,税费征收比例偏高比偏低更“不合算”——偏高,则会挤压民间投资与消费,因此而遭抑制的GDP远比多收上来的一点税费数量更可观;偏低,反可激活民间投资与消费,做大社会总蛋糕,最终国库也不会“吃亏”。因此,在税费问题上三思而后行并把握好度,借用《人民日报》最近一篇文章的说法,事关“政府满意”与“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