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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充斥太多婚姻危机的因子
http://www.CRNTT.com   2011-08-14 22:36:11


  最高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解释”,“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网站8月12日)

  从立法或司法角度看,此次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然是一个更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合理裁决和公正解决婚姻纠纷的法律文件。但是,如果从社会现实生活尤其是从现实婚姻家庭生态的视角来观察,上述“司法解释”,其实何尝又不是一部有关“婚姻危机”的“解释”呢?

  为什么在现有“解释(一)、(二)”基础上,又要再次制定“司法解释(三)”,法律本身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显然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的原因实际上还在于,目前我们社会的家庭婚姻稳定性正在变得越来越差、相应的矛盾纠纷太多太繁,现有法律早已不胜适用了。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离婚率攀升、婚姻稳定性变差,当然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必然等于危机,它也可能是婚姻质量意识提高的结果。但是,与这些离婚相伴随的家庭婚姻纠纷矛盾和官司也不断增加上升,并且这些矛盾纠纷均集中指向“亲子”“财产”之类命题,无疑又是饱含危机、值得忧虑的。通读上述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通篇19条,几乎条条都是针对“如何裁判离婚纠纷”的解释,而且解释所关涉的均是“亲子鉴定”、“财产分割”这样一些具体的矛盾纠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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