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强奸杀人自首免死”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6:11:56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痛心,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7月3日中国网)
  
  刑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惩罚性,一是教育性。刑罚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教育犯罪分子及其他人的作用,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既能惩罚当事人以维护社会公平,又能教育后来者使其不敢再犯。
  
  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理应判处最高刑罚。正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写的那样,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在一个以死刑为最高刑罚的国家,这样恶劣的犯罪没有轻判的理由。
  
  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最终没有执行死刑,有的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甚至没有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内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了死刑的。这表明死刑和死缓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生与死的界限,“死缓”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滥用死缓有违司法公平。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