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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 |
日前,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引起网络舆论质疑。7月5日,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道出真情,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且有律师附和,说我国的死刑制度长期承受国际社会的压力,许多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有一个共识就是“少杀”、“慎杀”。(7月6日新华网引《法制日报》)笔者以为,上述三大理由,都不适用于李昌奎案。
首先,莫把被动归案作自首。李昌奎在作案以后便逃窜,原本就没有自首的本意。在乡村干部调解此事时,李昌奎的家人故意刁难,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诚心。在被追捕的情况下,李昌奎山穷水尽,无路可走,不得已被动归案。在这里,云南省高院将一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因被动归案而说成自首,岂不是践踏法律,怎能不引起民众的不平?
其次,莫把理念作法律。7月5日,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终于道出了让李昌奎不死的真情,这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对于这样的理念,人们还是赞同的。但是,理念是理念,理念并不是法律,理念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法律规定对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可以不杀,人们暂时无奈,但不合情理的法律非修改不可。现在,以法律对照李昌奎,李昌奎是必死无疑。那么,云南省高院为什么有法不遵,无视法律的存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