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都将受此文件约束。记者了解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内容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并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央企集团成为责任主体,就意味着今后负责人必须要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两份酝酿已久的文件出台,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
央企走出去:投资的热情与巨亏的尴尬
近年来,关于央企海外投资增长迅猛和境外投资出现巨亏的报道时常出现。据审计署5月20日公开的审计结果显示,17家央企被查出因决策失误或投资造成巨额亏损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