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海上漏油事故,中海油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公众披露信息,并且曾致力于封堵、删除网上消息,在事故曝光后又轻描淡写,说些事故并不严重、“通过围油栏清污船可很快处理”等话,其表现令人遗憾。事实上,中海油“漏而不报”并非第一次,公开资料显示,去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就曾发生一起溢油事故,但中海油一直没有公布详情。
海上油田发生渗漏不是企业可以“内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没有任何权力隐匿事故达半个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监测结果,媒体公开报道“倒逼”之下,才勉为其难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这样一味“捂”、“堵”下去的结果,一则可能错失最佳的补救时间,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加剧对公共利益的伤害;再则,此举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负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中海油有及时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小常规事故”,但是,“常规事故”再“小”,也不是向公众封锁消息的理由,更不是公众不需要知情的借口。一起环境事故是不是严重,只有在公众获得对事故及时、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拂去尘埃,一点点接近真相。只要有充分的信息提供,一场事故的严重程度,公众自然能够判断,何须他人越俎代庖。实际上,海洋局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去年,溢油等突发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严重,此背景下,说这次的漏油事故不严重,恐怕言之过早。
此外,发生渗漏油田系由中外合作开发,这样的背景也不应该成为信息披露的障碍,恰恰相反,对于本国海洋生态环境可能遭到的污染,对于公共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害,中海油应该有足够的敏感和担当。(时间:7月4日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