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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生源为何变成了“忽悠”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15:05:49


  复旦声明中所说的“招生欺诈”,让人们见识了当前招生中的乱象。但是,复旦在指责其他学校“搞鬼”欺诈,并表示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却忘了一点,本校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与考生签署的预录取协议,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甚至涉嫌欺诈的。

  目前,在大学招生中,只有一种合法的预录取,即自主招生预录取,复旦和上海交大在江苏、浙江、上海共有700个预录取名额,这些学生在高考前即与学校签署了协议,考分达到一本线即被学校录取。除了上述三地,复旦在全国其他地方进行的自主招生,均无预录取之说,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按照要求,应当参加高考,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必须将相关学校填报在A志愿或者第一志愿,方可获得自主招生优惠加分,否则视为放弃自主招生资格。

  如果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其他高校是针对上述预录取学生和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发布不实信息,这属于违法行为。而事实上,了解高校自主招生运作的大学招生负责人,是不可能发布这种低级的不实信息的,因为无论是自主招生预录取,还是普通自主招生,名单都是在省教育考试院经过公示的,学校不可能单独取消,取消意味着学校违法。

  依照复旦招办的声明——“复旦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各省市考生、家长面谈协商、咨询,最后确定预录取协议,并严格依法落实协议规定。”以及其指出的发生考生“被撬”的地区——云南、宁夏、广东、湖北等地,复旦所称的“预录取”,显然不是自主招生的预录取,甚至连自主招生也不是。而这样的预录取,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实事求是地说,大学在招生宣传过程中,根据考生的考分、排名,鼓励考生报考本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却不能轻易做出承诺,更不能称之为所谓的“预录取”。原因很简单,我国高校的集中录取,大学没有自主权,是要根据考生的分数,结合考生的志愿投档、录取的,因此,每年不到录取结束,学校是不知道本校的具体录取分数线的,也就难以确保某名考生一定被本校录取。举例来说,复旦如果在某地招生30人,从理论上讲,只能对30名以内的考生承诺报考本校可以录取(考生名次小于计划录取数),而只要考生名次超过30名,承诺就会有风险(万一前30名全报复旦,第31名按照录取规则就会落榜)。这在学生看来,也是报考的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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