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17日电/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案卷证案,最高法院去年底的发回意旨,已经明示陈水扁已尽到“释明”责任,命高院实质审查裁定,岂料,高院的更审裁定,还是将烫手山芋再度丢给台北地院,不自为裁定。
未来如果北院仍坚持不发还,势必要再抗告一轮,恐怕只有拖到五二○新“总统”就职以后才有解。
中国时报分析指出,就法论法,高院不自为裁定,发回更裁,与审级利益无关,也不能说违法,但从高院也是事实审考量,高院自弃职权,不自为裁定,难免有推诿塞责、浪费司法资源之讥。
审视高院更审裁定是否妥适,应先看看最高法院去年底发回更审时,一段颇具关键的发回意旨:陈水扁在声请返还“国家机密”资料时,已释明“妨害‘国家利益’”之理由,但高院裁定并未详加审酌陈水扁的“释明有无理由”,高院裁定有“理由不备之违法”。
上述发回意旨,几乎已经明白谕示高院更审裁定时,应自为裁定,并裁定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有关卷证。
事实上,最高法院去年底发回更审时,院内确有资深法官主张:“何必那么麻烦?本院径行自为裁定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有关卷证即可!”结果,上述资深法官的主张,并未被”最高法院“承审合议庭接受,合议庭选择发回高院更为裁定,并在裁定中叙明上述要旨。
没想到,高院昨日更裁时,承审法官还是不瞭解(或是不理会)“最高法院”的发回意旨。
当然,“国务机要费”案相关卷证资料,目前都由台北地院承审法官保管,高院将全案发回北院,由北院承审法官“自己的案子自己了结”,于法也并无不可。
只是,假若台北地院承审法官坚拒不发还,不仅凭添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纯就法制观点,陈水扁的“国家机密”特权,将陷于比“海军”、“国防部”核定的一般军机还不如的境地!纯就司法自制而言,也是大大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