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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要求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的发票、笔录等卷证,抗告成功。(资料图片) |
中评社台北12月14日电(记者 倪鸿祥分析报道)陈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的发票、笔录等卷证,遭到驳回,陈水扁不服,两度提抗告。“最高法院”14日作出裁定,认定“总统”独享“国家机密特权”,陈水扁有权声请返还相关卷证,本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此一裁决不仅直接影响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时程,也替未来判决结果增添变数。
若台高院未来作出更为裁定,承认发票、笔录等相关卷证属“国家机密”,而检察官抗告遭驳回的话,“最高法院”可能撤销原裁定,发回台高院要求更裁。
“最高法院”也可能撤销原裁定,径行作出裁定,认定相关卷证须发还给“总统府”;或者认定卷证虽属机密,但仍应交台北地方法院开秘密庭审理。
若“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卷证要发还,将影响台北地方法院未来审理“国务机要费”案时,有关检察官举证是否充足的问题,进而影响承审合议庭的对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4名被告有罪与否的认定。
若“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台北地方法院应开秘密庭审理,虽然有助于检察官举证,但承审合议庭也未必会作出有罪的判决,只是全案会因为裁定、抗告、更裁等程序,造成诉讼程序技术上的延宕,影响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的时程。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陈水扁依法可提再抗告,但“国务机要费案”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4名被告等本应无抗告权,因此不得再抗告。
“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后,台高院须重新检视相关卷证,是否符合“国家机密”的要件,重作裁定。
若台高院未来作出更为裁定,承认发票、笔录等相关卷证属“国家机密”,而检察官抗告遭驳回的话,将替台北地方法院未来审判“国务机要费”案时增添变数。若台高院更为裁定,认为不属“国家机密”,仍可能造成诉讼程序、技术上的延宕,此也将直接影响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的时程。
陈水扁日前以“国家机密”为由,向台北地院声请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的发票、笔录等卷证,台北地院合议庭于10月5日裁定相关卷证并非机密,拒绝返还,陈水扁及吴淑珍等4名被告,以“维护宪政体制”为由,提出大法官释字第三二八、四一九、六二七等解释意旨,向高院提起抗告。
台高院原依大法官第627号解释,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抗告案,并于10月23日以陈水扁并非被告,“当事人不适格”,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吴淑珍等4人部分则抗告驳回。但陈水扁不服,因此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撤销原裁定,将全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