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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抗告 高院发回更审
http://www.CRNTT.com   2007-10-23 07:33:40


   中评社香港10月23日电/众所瞩目的“国务机要费”案,台北法院日前驳回陈水扁要求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相关证物,对此,陈水扁及四名被告于十五日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也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昨天发出新闻稿宣布裁定已出炉,原裁定撤销,发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也就是说,原本台北地方法院对于陈水扁要求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相关证物,做出了“驳回”的裁定。但在陈水扁针对这个“驳回”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之后,高等法院决定撤销此案的“驳回”裁定,发回要求台北地院更审。 

  中时电子报指出,但特别的是,高院接受陈水扁的抗告声请,至于其他四个抗告人,高院则认为他们并非当事人、并无抗告权而予以驳回。特别合议庭解释,在此请求案件中,仅抗告人(即声请人陈水扁)与检察官为声请案件当事人而已,而涉嫌贪污等案之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四人并非声请案件之当事人,因此,四人并无抗告权,抗告驳回。 

  对于高院的决定,台北地院发言人刘寿嵩表示,尚未收到高院裁定书,待收到裁定书后,将会转交给承审合议庭;更裁结果如何,由合议庭决定,目前地院不会多加回应。 

  高院特别合议庭指出,按刑事诉讼案件对于当事人请求裁定的事项,必须先进行程序上的审查,然后再进一步进行实体上审理,但地院的原裁定显然没有先审酌程序问题,因此,将要求撤销原裁定。 

  另外,高院也指出,此件抗告人即声请人陈水扁本人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之请求,由于原裁定认为供述笔录皆附于检察官移送之侦查卷宗内,为侦查卷宗之一部分,并非声请人或“总统府”所有而经检察官扣押之扣案物,不生扣押之物发还问题。 

  对此,高院认为,此案基础事实,大部分与“国务机要费单据”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关系,因此,一并亦予以发回,由原审一并审酌,以免割裂。 

  而高院特别指出,特别合议庭认为仅有声请人、也就是陈水扁有权再提抗告,其余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人,全都无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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