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28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社论说,民进党团声请释宪甫遭驳回,陈水扁立即“呼应律师团”再提理由相同的释宪案,意图阻挠“国务机要费”案的审理。同一时间,“行政院”竟也要求“法务部”提出释宪案,引发检察官“征战中打退堂鼓”的质疑。
府、院、党、律师团共同对法院施压,且二度释宪之时点抓得如此准确,司法高层泄密的消息不胫而走。虽然“司法院”在新闻稿中否认传闻,但这种铺天盖地打压审案法官的有计划行动,若无准确的内线消息,岂有可能在时间上拿捏得如此分毫不爽?
社论说,陈水扁方面不断声请释宪,一言以蔽之,就是欲将对抗法院、打压法院的种种举措合理化。陈水扁藉声请释宪诬指进行中的“一审”为“违宪”,当然就可顺便吞回了所谓“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
然而,这一波接一波的释宪提案,非但不合声请释宪要件,而且根本没有理由。因为,声请释宪的要件是政府机关“于其行使职权(中),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但在本案中,并未出现此种要件,故无声请释宪的理由。
社论认为,要说清楚这件事,还是应由陈瑞仁的侦查开始。陈瑞仁侦讯陈水扁时,陈水扁并未表示有无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豁免权的疑虑,甚至还表示自愿放弃豁免权,陈瑞仁乃完成侦讯。然则,就此已完成的事实而言,陈水扁并无“于其行使职权中,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疑义”之情况,有何理由提请释宪?
接着,陈瑞仁起诉吴淑珍,并于起诉书中表明陈水扁是共同正犯,但须待任满后追诉之;则检察官既未起诉陈水扁,陈水扁当然也无从主张“因行使职权而在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时产生违宪疑虑”云云。至于共同正犯吴淑珍既不受宪法保障,陈水扁能否自行将明文限于“总统”(连‘副总统’都不在保障之列)的‘宪法’第五十二条扩及妻子,这用膝盖想即可,还需大法官解释吗?如今,“国务机要费”案已经是法院系属的一件正在进行审判的案件,与陈水扁“行使职权”毫不相干,缘何声请释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