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南海之争:国际法与中国如何护卫自己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9:56


南海资源广袤,引起邻国环伺。
  中评社╱题:“南海之争:国际法与中国如何护卫自己权益” 作者:熊玠(美国),纽约大学在职终身教授

  导言

  古语曰:“匹夫无罪;怀宝其罪”。南海对中国而言,就是这样一颗宝,引起了邻国的环伺,故而它们想尽种种办法试图将之瓜分;并且片面动用国际法来质疑与否定中国对南海主权之法理依据。所以如何妥为援用相关国际法以护卫中国对南海的权益,是一门很富挑战性的课题,亦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南海富饶之资源

  知己知彼,我们须要掌握南海的幅员以及资源广袤的底细,才能知晓为何除了邻国以外还有那么多国家对之垂涎。简言之,南海整个海域面积占350万平方公里。周边国家伙同西方石油公司,在南海大开千余口油井;强夺南海油气田资源。其5,000万吨石油总年产量,甚至超过中国大庆油田4,000万吨的年产量。难怪招来邻国环伺与境外(西方)国家之觊觎与垂涎。

  譬如,菲律宾早已将中国的南海改名为菲律宾的“东海”。据《菲律宾商报》早前报导,菲律宾政府批准英公司Forum Energy与其合作伙伴,勘察南沙礼乐滩(Reed Bank)上 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经中国抗议后,菲律宾竟出将中国告到海洋法仲裁法庭的下策。

  南海与中国之历史渊源

  中国对于南海主权之主张,最早可追朔至汉朝(公元前201-公元后220)。班固的《汉书地理志》已有汉武帝派遣使臣从南海航行海外各国的记载。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在海南设置珠崖﹑詹耳两郡,开始管理南海疆域。南宋周去非着《岭南代答》(1178年)中,对南海诸岛也有详细记载。 明代郑和七下西洋绘《郑和航海图》,后载入茅元仪《武备志》,标出了诸岛群的名称和位置。公元1512年《广东通志》已明确定西沙﹑南沙群岛为中国海防区域。1830 年代的《海防辑要》一书,将西沙群岛诸岛屿列为中国的海防要地。所以,中国认为南海是中国“历史水域”,其原因乃在此。

  但时至今日,“历史水域”的观念,已不被大多数国家接受。而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简称“公约”)中,对“历史水域”(historical waters)并无任何规定(但也并未否定)。虽两处提及“历史权利”也仅轻轻带过而已。由于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所以习惯于重复说“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域”,却疏于提供强有力而无法为人击破的法理论证与依据。因此,等到菲律宾将它与中国的南海纠纷告到仲裁法庭时,由于菲律宾有超级国际法专家掌门与运作,中方难免脱离不了吃哑巴亏的下场。

  以下,我想趁机将国际法如何可用作支持中国“历史水域”主张的论点,稍作介绍,然后再谈中国因未能发挥国际法有利于我的各点而吃了大亏的种种,以及是否有补救之道,用以唤起大家注意。

  “历史水域”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地位

  “历史水域”的观念,虽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找不到相关规定,但该公约在序言中明文告诫,凡是在其条文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包括“历史水域”)一仍“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即习惯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现在我们要看看一般国际法(即习惯国际法)对“历史水域”是如何交代。

  所谓习惯国际法,主要是呈现在案例法之中。案例法不如条约法那样显而易见。可是它的涵盖大于条约法。更重要的是:条约法仍以习惯法为最终基础。对于只注意条约法的人,这是非常难以捉摸的学问。我只希望据一己所知提出两点,作为参考。

  第一点,习惯国际法对于“历史水域”有它具体的看法。譬如在挪威对英国的渔业(Fisheries,1951)一案中,“国际法院”(ICJ)对于挪威主张的“历史水域”未加否定;而且拒绝接受英国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观点。在1982年(突尼西亚对利比亚)的大陆架纠纷一案中,“国际法院”(ICJ)也曾对“历史水域”问题表态。它说:“一般国际法(意即习惯国际法)仅对具体的‘历史水域’(或‘历史海湾’)个别加以认正;不过它并无一个笼统的法理规范系统(a singular regime)”。而曾任国际法院法官的英藉Sir Gerald Fitzmaurice在他的一本书中,对“历史水域”有更为仔细的阐述。他认为一个海岸国在其面对海洋的某些权益,如果不能以其他办法来认证,可以用“历史权益”来作其依据。这个观点,也已得到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的关注。在该委员会(1962)的年鉴 中即载有一个文件(A/CN.4/143),名叫:“历史水域的法律系统概览”。这个文件是对联合国大会对该题目讨论结果的一个报告。内中认为“历史水域”是基于多少年历史的拥有而来;但要建立如此的权益必须有“严格”的历史依据。我在前面说到中国对南海主权之声索可以追溯至汉朝班固的《汉书地理志》;再延绵至1830年代的《海防辑要》之记载等等,应当是非常符合这“严格”历史基础的要求了。这里,我希望顺便指出,除了中国以外,世界上也有其他国家主张自己拥有“历史水域”(或“历史海湾”)。譬如俄罗斯、挪威、利比亚、加拿大、东加等国就是。

  第二,习惯国际法中有一个“跨时间法”的原理(inter-temporal law doctrine)。这一点,很少人觉察。因为它是基于案例法。譬如“常设仲裁法庭”(PCA) 在帕尔不玛斯岛屿(The Island of Palmas,美国对荷兰, 1928)一案例中,曾就此点加以阐释,意即如果一个权益是建立于以前某个世纪的法律基础, 那么它的合法性,即当用那个世纪(或时期)的国际法来衡量;不可用若干时间后的现今国际法来加以否定。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