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23日电/香港《大公报》23日刊发题为“法办‘占领’首恶以绝后患”的文章,全文如下:
“占领运动”在历经79天后,万幸地和平地结束了。但是,整个事件还不能说完全终结,因为尚有一个“尾声”,那就是对幕后黑手、“占中”发起人、“占领”带头人、“双学”三小子、自首人士、被捕人士、以暴力冲击政府总部和立法会的暴徒等等的依法处置。这方面,要处理得合理合情、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宽严适中,粗略想来,绝非易事,说得“酷”一些,还真可能会“考起法官大人”。这里有客观因素构成的影响:一是“占领”行动在香港“史无前例”,法律或司法方面均无先例;二是“占领”行动含有明显且重大的政治因素,这就给检控及裁决都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检控难度大“考起法官”
困难虽然显而易见,但客观上对前述人人等又不能不依法作出惩处。香港作为法治地区,法律不会也不应为任何感情而动摇。现时有不少人提及对学生身份的违法霸路者宜如何“网开一面”,必须严肃地指出,这不是法律,这只是人情。就“占领”而言,倘若对违法者因是年轻人而“法外施恩”,就有可能因姑息而成为日后再来一次“占领”的一个诱因。古罗马时代的哲学家奥维德在《岁时记》就说过:“法律是为了不让有些人随心所欲而制订的。”因为有些人自恃年轻、自恃是学生,就可以无法无天,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还能说是法律或法治吗?
《资治通鉴》有言:“世有乱人,而无乱法。”“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这次对“占领”的违法者,尤其是一些幕后黑手、带头人及暴力分子,假如对之实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法律就不再是“天下之公器”。例如,对那几个用铁马撞破立法会玻璃门的暴徒,不管他是不是学生,均必须依法重判,以戒后来者。
对文首所提及的那些与“占领”相关的违法者,法律必须予以惩处,否则,就像英国大诗人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所说:“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对过去政治性示威案例中,法官在判罚时所表现的仁慈,让那些不知好歹、不知悔改的违法者“没有怕”,这或许也是这次长达79天“占领”的其中一个成因。对于这一类的违法者,包括“示威专业户”和一些激进组织的知名成员,法官更不能仁慈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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