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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基本法》「剩余解释权」属于中央



  「剩余解释权」问题,责任在不懂中国法律制度的香港草委。

  维护国家统一是港人的职责,而不是保持中立就可以的。

  香港一些「政治人」对内地政治缺乏起码的瞭解。

  普选可能导致香港成为高福利社会。

               ——梁美芬


  有关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在香港各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欢迎、赞同、不满、反对的声音都有。对于香港市民来说,如何理性地对待《基本法》赋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的不同权力,对避免社会分化、减轻社会波动、整合凝聚力的确颇为重要。

  由于《基本法》之中既有普通法的因素,也有大陆法的成份,纯粹以普通法的背景单方面解释《基本法》是不够专业的;为此,本刊记者日前专访了既在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学习获得政治行政学学士学位、拥有香港大律师资格,又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系统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梁美芬博士,她亦担任日前成立的「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的会长。而香港人之中,在香港和内地都具有完整的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并不多,在法律界则更是凤毛麟角。

  香港草委希望《基本法》抽象

  但「剩余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

  记者:如何看待中央释法的权力?

  梁美芬:对于释法,我认为应该从《基本法》的起草和通过去说起。因为在《基本法》的整个起草过程中,曾经讨论过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基本法》的「剩余解释权」。

  当时一批香港的「草委」(《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不懂中国法律制度的草委,他们一直都以为《基本法》写得越抽象越好;因为对于「剩余解释权」,按照他们的理解,就是应该都属于香港的法院。

  而内地的草委当时已经提出,《基本法》写得越详细越好,因为这是从香港本身的利益去考虑。他们觉得当时处于谈判和承诺的阶段,如果将这些谈判和承诺变成法律文件,如同一个合约,应该写得越详细越好。并且,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将「剩余解释权」授予特区法院的法律安排,最终的「解释权」应该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这种做法,则是中国内地的一贯做法。

  当时香港「草委」和内地「草委」已经就这个方面的问题讲得很清楚,内地当时就答应了两项条件,一个是不随便解释,一个是不随便修改,但是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运作,还是根据中国内地惯常的方法运作,它不会变成「香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港人对《基本法》未充分理解

  主权、自治和维持现状属并行

  记者:对于「一国」与「两制」之间的关系,社会上解读的程度差别颇有不同,如何理性地看待这种不同?

  梁美芬:这反映出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香港人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还没有充分理解,而回归之后六年多,特区在这方面的工作并不足够。

  「一国两制」为什么这么重要?我们似乎人人都知道「一国两制」,但是它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却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

  有人曾经问过我这样的问题,就是「一国」为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问这个问题的包括一些相当活跃的政治人物。我对他们说,《基本法》从一开始就是这么规定的,当年也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这个实力收回香港呀,与英国谈判的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基本法》也早已写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早已不是主观愿望或者客观需要的问题,而是法律早就这么确定了。

  对于「一国两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实际上很多人都没有真正面对「一国」的问题。而香港的「一国两制」若要成功,一定是「一国」和「两制」都要互相尊重、遵守对方的游戏规则。香港虽然不一定要共产党直接领导、不一定要实行马列毛思想,但是这并不等于你就可以不尊重和不遵守共产党在全国包括香港的领导。严格来说中央政府、国务院是在管辖特首,特首根据《基本法》四十三条,是既要向中央负责,又要向特区负责。

  就是说,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不是一种割裂的关系,而是一种互为的关系,我们一定要尊重这个体制。在「一国两制」里面,香港特区如何尊重全国的机制,包括人家如何选举国家元首、国务院总理,以及解放军的制度等等,香港人是没有权力去管的,也没有法定的权力去批评;我们应该是尊重和遵守国内的制度,而我们香港特区就等于是一个例外。

  《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主权、自治和维持现状等三个重要的原则是并行的。有些香港的人似乎很不理解,为什么会突然说全国性法律包括国旗法、国籍法在香港适用?也有人问为什么我们香港人要支持国家统一?实际上这是法律上的要求。包括《宪法》里面说,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个是包括香港人的,需要维护国家统一,这是神圣的职责。这并不是选择性的问题,祇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而你又拥有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你就有这个责任维护国家统一,而不能中立地说台湾独立与不独立都可以。这是《宪法》非常明确地加以规定的责任。

  问题是,一些在「一国两制」里面早已解决的问题,竟然对于很多人好像从来没有听说过一样。对于台湾问题,不要说立法会议员,就是普通的香港公民,你在法律上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就已经具有维护国家统一的责任。

  「一国两制」若不成功最终的牺牲品肯定是香港

  记者:对于「一国两制」,内地应该说是一直比较克制的,但是香港有些人的行为是不是太刺激了一些呢?

  梁美芬:所以我强调要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的意思是,国内对于香港这么一个小小的地方,《基本法》对他们来说也是有约束力的,包括中央不能说他们喜欢社会主义,就马上要香港改变;这是不行的,因为《基本法》里面已经规定了,香港要实行资本主义。如果你想将香港变成社会主义,就是违反《基本法》和「一国两制」。

  其实双方遵守《基本法》,也包括香港的人不能对内地想骂就骂。如果香港整天骂内地,其实内地也是可以通过媒体骂香港的,这样大家就会越来越缺乏信任,连合作做生意都做不来,因为人民之间会相互抗拒嘛。很多事情不是祇可以允许香港做,你说言论自由,内地的人也是有言论自由的,当然也是可以回骂香港的。十三亿人,祇要有几个省份骂你就够香港受了。因此,一定要相互尊重;没有相互尊重的基础,「一国两制」根本不会成功。而「一国两制」不成功,最后的牺牲品肯定是香港。

  香港一些「政治人」对内地政治缺乏起码的瞭解

  记者:前一阶段对爱国爱港的争议很大,似乎香港不少人对内地的瞭解是比较片面的。

  梁美芬:在爱国、爱港、爱党这几个层面,爱港一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一些做议员的人,似乎对爱国比较害怕。我认为,爱国包括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客观的因素就是香港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宪法》里面的责任;还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和公务员,也是具有特定职能上的责任。包括效忠,香港的议员和公务员真的不可以有双重效忠问题,否则你就不要再做。并且如果你是立法会议员,你就要爱国。因为爱国就是政治情操,你没有这种政治情操,就没有资格担任管制香港的立法会议员。

  这不是苛求,对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议员来说,这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就像你做议员必须爱民一样,哪个议员敢说他不爱民呢?如果连这种政治的游戏规则都不能明白,连这种基本要求都达不到,玩政治游戏就过份不负责任了。这是政治情操的问题,香港的从政者就应该爱国。《基本法》规定议员、公务员等要拥护「一国两制」,这是法律所要求的。

  香港很多人对「一国两制」中的「一国」,实在是认识不深。比如最近媒体报导了香港几个立法会议员,连中联办的部长是什么级别都搞不清楚。你既然要争取改变政制,起码你也应该瞭解「一国」的基本运作;连对手的基本状况都不愿瞭解,连「两制」设计底下的一个机构你都不瞭解,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呢?

  香港就《基本法》、「一国两制」宣导不足

  记者:您最近成立了一个「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是什么时间有这个想法的呢?

  梁美芬:就像前面所说的,香港连全职的「政治人」对「一国两制」的基本架构都没搞清楚,祇能说明很多港人对于《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理解是不足够的,其实这也是我们成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的原因。

  当然,我们成立这个协会并不是一时之兴,起码已经酝酿了两年。我们邀请了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专家做荣誉顾问,其中有些专家本身就是《基本法》草委、谘委,有的是香港的资深大法官,有的是内地法律权威。

  我一直呼吁要加强《基本法》在香港的教育宣传,因为一个习惯了普通法的地方,毕竟对大陆法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就二十三条立法来说,如果早一些投入资源宣传教育就会好一些,比如现在香港的教科书也很少讲香港人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的香港特区的公民,是公民就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之前真的能够客观、冷静地研讨「一国两制」的问题,大家对于现在的「释法」这个早就在《基本法》中规定的权限问题,就不会发生争论了。如果对已经明定在《基本法》中的规则早做宣传推广,就不会出现香港一些人士不让中央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的问题。其实这不仅违反法治精神,而且会引发恶例:香港既然可以不让中央行使法定权力,中央当然也可以不按照已经答应的条件去做,比如可以不让外国人在香港做法官、立法会议员等。这样可不可以呢?香港这边应该仔细想一想。

  「释法」是「长痛不如短痛」

  记者:「如果需要」提议修改《基本法》,到底应该由谁提议才是合法?

  梁美芬:附件一、二里面说到的「如需修改」,其中的「如需」好像没有主语。但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其他条文,如果牵涉到政治体制的改革,从香港这边来看,是祇可以由特区政府来提,这个属于政府议案。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其他个人议案,但是关于政制架构,立法会议员没有权力提出。

  我是同意这个观点的,并且中央也有权力启动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机制。

  至于近期人大释法,虽然香港有些人提出反对声音,但是我个人认为「长痛不如短痛」。如果「如需修改」是未来政制体制改革的一个最大争论的话,就必须尽早给出明晰的界定。因为香港立法会的一些议员,认为中央的「备案」和「批准」祇是一个形式上的,中央一定要接受香港立法会商讨的结果;他们认为主导权在香港,中央对香港立法会的结果基本上是不应该有任何的改动。换句话说,中央对于香港立法会有关政制体制改革的结论,「祇能备案并批准」,没有修改、否定的权力。

  很多人在「备案」和「批准」问题上争论,其实这就是他们不瞭解中国的制度。实际上「备案」和「批准」在中国《立法法》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批准」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签了字才能生效,「备案」之后如果发觉有问题也可以撤销。「备案」并不等同于同意,因为中国很大,事情很多,各地都会送一些法律规则备案,来不及看的就先「备案」放在那里,发现有违背的问题就可以马上撤销。

  中央不是怕香港独立,香港也没有这个条件。但是香港社会一天到晚吵吵闹闹,也就成为一个很不好的榜样。

  中央如果不能同意一人一票的普选且又不表态,香港一些人会没完没了地一直闹到二○○七年,到时候还可能弄到法院去,最终还要释法。这样会有两三年的痛苦动荡,因此我认为「长痛不如短痛」。肯定有人会不同意,会闹一会儿,但是总比拖两三年好。

  政制较港英时代大有进步

  担忧普选导致高福利社会

  记者:港英时代的行政主导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且社会福利并不如现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目前的普选诉求?

  梁美芬:应该说,虽然香港目前的机制还赶不上美国的三权分立机制,但是相对于港英时代,已经应该是很开放的机制。「一国两制」在「三权制衡」方面已经有了很大发展,港英时代立法会能够迫使港督辞职吗?这本身就是一个妥协的结果,而且这不是一般的妥协,而是关于香港基本制度的妥协,是涉及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的妥协。

  中国内地未必喜欢香港有这么多的外国人做法官,但这是当年中英谈判时双方妥协的结果,中国当时对此进行了让步。如果中央说我现在不让外国人在香港做法官了,行吗?这就涉及理想与现实的平衡问题,英国搞了那么多年的民主,也并不是完全与美国的民主制度一样嘛。

  其实不仅中央对普选有担忧,就是香港本地的一批有钱人,对于普选也是有担忧的。因为政党拉选票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争取福利,如果实行全面普选,香港就很可能变成像北欧那样的福利社会。而香港如果变成福利社会,资本家包括所谓中产阶级,都会感受到沉重的压力。因为香港目前的民众构成,住公屋的人口所占比重很大,对于大洒福利还是很愿意接受的。届时,最高薪的那些人,可能要交百分之四十五的税,专业人士可能要交百分之三十多的税,这对生活品质的冲击也是很大的。

  梁美芬小档案:

  香港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政治行政系学士,香港大学法律专业文凭,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律专业文凭,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英文版主编,二零零零年(专业界)香港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专家。

  (原载《中国评论》2004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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