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0日电(作者汪毅夫)话说清代康熙四十九年(1710),“上谕蠲免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康熙五十年应征地丁银两”。什么叫地丁银两?郑学檬教授《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告诉我们:“清初整顿赋役制度,继续实行归幷合则和赋役折银。把赋役各款正式总称地、丁两大类,这不仅仅是重复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而且把封建社会晚期的赋役一体化推进了一步。然而,明后期的部分加派、差徭、杂办等,从此也成了正式的赋税而被固定了下来。同时,清初的赋税折银标准也比明朝提高了许多”。地丁银两,就是归幷合则和赋役折银的产物。当年,台湾隶属福建,称福建台湾府;下分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称台湾府属三县。康熙五十年(1711)秋季,福建巡抚黄秉中上疏说:“台湾府属三县地亩,向征稻谷,并无额定银两,其应征本色稻谷,请应一体蠲免”。户部认为:“查此项钱粮,该抚应于春夏开征之前,即行题请,迟至秋季,方行具奏。应不准行。”康熙五十年(1711)十月一日,康熙帝下旨:“台湾府属五十年应征稻谷,已经征完在官,虽蠲免,与小民无益,其应征康熙五十一年稻谷,着行蠲免”。
当年蠲免包括福建在内的地方地丁银两,属于惠民政策。然而,福建台湾府属三县地亩,“向征稻谷,并无额定银两”,即尚未将应征本色稻谷折算为“额定银两”,其“应征稻谷,已经征完在官”;户部乃以福建官府“迟至秋后,方行具奏”为由,对福建官府“一体蠲免”台湾府属“应征稻谷”的要求,建议“应不准行”。“征完在官”再行蠲免,则惠民政策落实“到官”而落空于民;因地方官府疏忽而“不准”其“行”,结果也是使得惠民政策“与小民无益”。康熙帝的补救决定:“其应征五十一年稻谷,着行蠲免”,乃为了避免惠民政策“与小民无益”也。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