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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新经文】

  道原无名,朴虽小,天下不敢逞。侯王若能守,天下将自彬。天地相合,以降甘露,夫莫之令而自均。制始有名,名也既有,夫也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如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与江海。

  【原经文】

  甲本: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雨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也,犹小谷之与江海也。

  乙本: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雨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也,犹小谷之与江海也。

  王弼: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书局: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不敢臣。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也既有,夫也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如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与江海。

  【辨 析】

  “道原无名。”世传本经文作“道常无名。”甲本、乙本经文作“道恒无名。”从认识论的观点看,道、天、地、万物,包括人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物,原本没有什么“名”。自从人类通过劳动生活实践创造了思维、创造了语言、创造了文字之后,人类对自身以及一切共存的物种,为了记忆,便又创造了万物之“名”。对“道”,老子说“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这是老子给起的名称,也许古埃及、古希腊、古印度的先人也曾经探讨过同样的“先天地生”的东西,他们也可能起过名称,但与老子所起的名称不一定相同。事实上,《道德经》中不同的章节,老子也用不同的名称,如:一、无、烜牝、古神、天下母、媪……这也如老子自己说的“名,可名,非恒名”。可见,“道常无名”或“道恒无名”的提法,不是老子的提法。现在用“原”字,应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用“原”字,仍用“常”字或“恒”字,正如一些注家所述,只能将原经文译为“道永远没有名称”,既然永远没有名称,这里还用一个“道”干什么?河上公说:“道能阴能阳,能施能张,能存能亡,故无常名也。”显然“能亡”的提法是错误的,因为“道”是宇宙本源,它独立而不改,它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它不死。不过河上公说“道”“无常名”,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演绎、推理是不正确的,老子本人不作如此演绎、推理,只是在不同的场合以最能代表“道”的特性的别称自然而出。

  “天下不敢逞。”甲本、乙本经文作“而天下弗敢臣。”王弼本作“天下莫能臣也。”书局本作“天下不敢臣。”唐玄宗注云:“故不敢以道为臣者。”朱谦之《老子校注》云:“‘天下不敢臣’,谓道尊可名于大也。”河上公注:“天下不敢有臣使道者也。”谢宏宗《道德经初探》有:“天下无人能指使它,使其臣服。”还有的人谓:“天下没有谁能使它(朴)服从自己。”……等等,谁的注释比较合理呢?这里先说“朴”,这是指未加工的木材,象征本源、质檏、檏素、檏实。朴与初生婴儿,都体现了一个基本特性:无私、无欲、无为,这是本性至和的结果。老子作为导师,辅导万物自然运化,提醒人们一定要重视修身养性。老子所说的“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正之以朴”,“复归于朴”,“朴嬗则为器,人拥之若为官长,则大治不革”。人能珍视“朴”,就不敢对“朴”逞强,相反地以“朴”的禀性作为自己的本性,主导自己的思想和言行。显然,老子所要求的,是人们应以檏素为本,不要轻视“朴”的品质,而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要求“朴”来服从人。人们能以“朴”为本,也就是“负阴而葆阳”,就能“冲气以为和”,能“和”,就敢于不勇,就不会逞强、放纵。

  “侯王若能守,天下将自彬。”这里的“天下”,原是“万物”。考虑前文有“天下不敢逞”,后文有“譬如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与江海”,两处出现“天下”,为与前、后文一致,这里将“万物”改为“天下”,其内涵包括人与物,与地、与天。又改“宾”为“彬”,以便表述“人与物的状态”,“宾”字只表示人与人“以礼相待”,“彬”字则表示人与万物兴盛、美好。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甲本、乙本经文作“天地相合,以雨甘露。”高明解释“雨”字取义“降”,并引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云:“雨,水从云下也。”段玉裁注:“引申之凡自上而下者偁‘雨’。”但是,“露”并不是水汽“自上而下”形成的,《古今汉语词典》注:“露水,靠近地面的水蒸气夜间遇冷凝结成的水珠。”《现代汉语词典》注:“露,是由于地面上的草、木、土、石等物体在夜间放热而冷却,接近地面的空气温度逐渐下降(仍高于0℃)时,使所含水汽达到饱和后形成的,通称露水。”应该特别指出,如果刮风、下雨,则不具备“降甘露”的自然条件!所以用“雨”字是不可以的。“降”字,其义为莅临、给予。

  “夫莫之令而自均。”经文中的“夫”字,甲本、乙本经文和王弼本经文作“民”字,书局本经文用“人”字。还有许多世传本也用“人”字。用“人”字比用“民”字更有普遍性,因为侯王真能守朴,则必道法自然,而官民皆能和光同尘,即“莫之令而自均”。但这里不用“人、民”,用“夫”字,表示下文将发表议论:整个社会中人,必能“莫之令而自均”。这种情况一如朱谦之《老子校释》所云:“此言‘人莫之令而自均’,盖古原始共产社会之反映,语意与五十一(第51)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相同”。有鉴于此,为保持同一的格式,故用“夫”字。

  “制始有名。”原是“始制有名。”从本章内容分析,这句话是一个转析,从“莫之令而自均”这种“和光同尘”社会景象转向等级、特权的社会制度,是基于统治者制订出保护等级、特权的,以“仁”为核心的“礼制”,它从确立之时开始就有各自的名分,也就是为等级、特权制度“正名”。这是“制始有名”。等级、特权制度从此名正言顺,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此“夫有之令而不均”!对于这种情况,下文只说“夫也将知止”,即一定要适可而止。老子未进一步论“制”,当然不能否定一切“制”,合于“自然之道(天道)”的“制”也是可行的,也是能使人“恃之以生”的。

  “譬如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与江海。”这是书局本的经文,王弼本作“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甲本、乙本经文作“譬道之在天下也,犹小谷之与江海也”,其中“小谷”源自帛书《老子》残卷经文,也许“小”字是“川”字之笔误,因为手写的“小”与“川”的篆书形态近似。“谷”是指两山之间的低洼之地,谷中或有小路,或有蜿蜒溪流,溪流大者谓之河流,如雅鲁藏布江,称为河谷。“川”是指河流。“江”是指大的河流,如长江,黄河,黑龙江,雅鲁藏布江。由于“小谷”不一定有流水,而“川谷”一般都有流水。这两句经文论述“谷”与江、海的关系,即山间流水自然而然地流向低处的江河湖海。所以用“川谷”比用“小谷”更合理。至于王弼本用“于”字,表示方向,川谷之水必然流向江河湖海,不加“于”字,意思不变。此处为表示川谷和江河湖海的关系,直接用甲本、乙本经文和书局本经文的“与”字。

  本章勘字:原(常、恒)逞(臣)天(万)下(物)彬(宾)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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