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27日电(作者 汪毅夫)何炳棣教授在《中国会馆史论》(中华书局2007年7月版)一书里说:“我国传统籍贯观念之特殊深厚,必有特殊的原因:一、有关儒家‘孝’的礼俗和法律;二、有关官吏籍贯限制的行政法;三、科举制度”;又说:“我国制度之中对籍贯观念之形成影响最大的,莫如科举”。诚哉是言也!经他一说、我们一看,他说得对、我们看得真了也!何炳棣教授据《大明会典》断言:“年甲、籍贯、三代的登记自童试始”,这给了我们查找古代府、州、县学之学籍史料的研究方向。也许是囿于此种史料的欠缺,在谈及“清承明制,而条例大备。顺治二年(1645)即规定: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时,何炳棣教授举的却是晚清状元张謇“幼时假邻县籍贯入学”的事例。
兹从闽、台两地举一二清初的事例罢。
1.康熙四十一年(1702),福建晋江张士箱冒籍入永春县学,旋即被发现、被除名。张士箱于是移居台湾,寄籍凤山。移居寄籍不再是冒籍。张士箱到了台湾,一边攻读学业、一边广置田产。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张士箱进凤山县学、拨台湾府学成为在学生员(俗称秀才);雍正十年(1732)成为岁贡生;干隆二年(1737)回到福建内地出任漳州府学训导。另一方面,其家产日殖。张士箱家族后来成为闽、台两地的大家族。
2.冒籍台地主要指的是冒籍入学,这是引起公愤的事,因为台湾的府、州、县学也有进学名额的限制。干隆二十年(1755),台湾嘉义县“阖县绅士”因为“愤冒籍之纵横”,“共同勒石”立了《严禁冒籍应考条例碑》,将“雍正五年,特颁谕旨:……今后必生长台地及眷室有凭者方得与试”刻上了坚硬的石头。据《清实録》,雍正七年(1729)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巡抚刘世明已有报告说:“冒籍者俱已改归本籍。”因为科举考试的缘故,官、绅对于童试籍贯的登记,态度俱是严明的。
3.干隆年间,台湾凤山县学教谕朱仕玠《额定乡试中式》记:“台地冒籍者多,中式多非土著。予查台湾自干隆癸酉至壬午凡五科,共额中10名内,惟癸酉科中式谢居仁一名系凤山人,余俱属内地。”所记虽是举人中式,然冒籍乃自童试而乡试而会试,冒籍与严禁冒籍、籍贯观念同科举制度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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