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27日电(作者汪毅夫)在闽南方言里,做公亲是充当仲裁、调解人的意思;老人则是从乡土社会成员中、由乡土社会成员“众所推服”选出的所谓乡老。当乡土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属于民事案件的争执或纠纷,往往请这位(或这几位)众所推服的乡老来摆平。
在我看来,老人做公亲,一句闽南俗语道尽了自古以来中国乡约制度的精义。乡约是乡土社会成员自愿受约、自约和互约的自治组织,它同乡规民约有关、但不等同于乡规民约。近年出土的泉州《重建溪亭约所碑记》(见图)说古代就有“约所”,就有乡约的办公室,说是承夏、商、周“三代教民之遗意”而来的。明代方志《闽书》说起乡老办公的情形:“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并说“此正役也”。乡老不是官、不脱乡土社会成员的身份,但他是“官差”。明代闽人蔡献臣《里老总保》也说“国朝民差有正有杂”,乡老是“正差”。清代台湾的乡老或称“总理”,是“官给戳记”的。如福建巡抚王凯泰《台湾杂咏》诗并注曰:“宰官颁戳各乡承,乡约居然总理称。执版道旁迎与送,头衔笑看两门红(乡约名总理,地方官给戳记,门口悬大灯,亦总理衔)”。清代鹿港同知陈盛韶《问俗録》则记,台湾乡约的主事者有董事和总理之分,“经理各庄谓童事,统理数庄曰总理”。台湾鹿港天后宫后殿文物馆立有同治十三年(1874)的木碑,碑文落款为“总理、新科进士蔡德芳”和“董事、监生蔡森然”。看来,蔡德芳进士当过当地“统理数庄”的乡约总理。清代澎湖通判胡建伟《澎湖纪略》则说起乡老的办事效率:“凡有大小事件,悉听乡老处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
老人做公亲,摆平诸事依据的是乡规民约、是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乡规民约龢民间习惯在约定的范围内有法律一般的稳定性和约束力,因此不能说乡土社会是“无法”的社会。
古早朝廷任命官员,至县级(包括副县级)乃止。县以下的乡土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乡约制度设计的乡约组织来自治的。
现在谈一个问题。西方汉学家有关中国乡土社会的研究,往往忽视乡约制度在维护乡土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受西方汉学家的影响,也有中国学者的著述偏面描述宗族制度的作用,却完全忽视乡约制度的存在。实际上,乡约制度并不等同于宗族制度,乡约的主事者不一定是族长、族长也不一定是乡约的主事者。须知,乡约组织往往是跨宗族的,例如道光《平和县志》记全县分为24约,其中山格约包括了含山格乡在内的26个乡、社或村,涉及旧县黄、涂田张、高磜杨、乌石吴、隆庆蔡、林边林等多个宗族。从另一个角度说,闽、台地区的村落有一村一姓和一村多姓两种,一村一姓也有大宗、小宗的存在。由此,即使是以村为单元的乡约也往往具有跨宗族的性质。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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