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23日电(作者汪毅夫)招赘婚是台湾历史上、尤其是台湾移民社会历史阶段里常见的婚姻类型。
台湾作家吕赫若(1914——1951)曾在《民俗台湾》发表民俗学田野报告《媳妇仔的立场》,他的小说《石榴》则涉及招赘婚俗的如下情节:
1.入赘与招赘的原因。从男方来说,如小说里的金生“生活这般贫困,如果不入赘他家,是无法娶妻的”,“无法独立娶妻,必须入赘”;就女方而言,金生的妻家“为妹招夫的动机是希望有个劳动的帮手”。当然,另有女方家庭招赘的动机主要在于,有婚生男孩从母姓以解决女方家庭“续宗”方面发生的问题。
2.招赘婚的同居方式可以按约定而有永久的入赘随妻居和分阶段的入赘随妻、娶出从夫居(即婚后约定期满,赘夫携妻小返回本家或另觅处所居住)。金生同妻家的约定属于后者:“入赘的条件只说是8年,之后就无条件让他独立”。
3.婚生男儿从母姓与从父姓。招赘婚生男儿可以按约定部分从母姓、部分从父姓(其最重要的约定往往是头胎男儿从母姓)。在《石榴》里,金生的妻家有兄嫂及其两个孩子,不存在“续宗”方面的问题,所以“并没有说生下来的小孩归属于他们家”。从母姓,俗称“抽猪母税”。《(台湾)南投县婚丧礼俗》(1972)记:“(随妻居的赘婿)其子中至少1人即长子仍然姓妻姓外,其余的子女均姓赘婿之姓。招入娶出的赘婿自已无须改其姓氏,亦至少其长子需与其妻同姓,其余的子女才姓自已之姓。此种因入赘所生的子女与妻同姓者俗称抽猪母税。据云,抽猪母税的来由乃因古时有人将自己的小母猪免费送他人饲养,或以大的母猪借他人饲养,直至此母猪生产小猪时则可向饲养的借方要回原已讲明的小猪头数,以抽回小猪作为送人或借人的母猪代价”。抽猪母税的说法是对女性的侮辱。
4.祖先牌位(俗称公妈)的供奉。台湾地区最有代表性的人类学家李亦园教授曾介绍因招赘婚发生的“异姓公妈”的排列规则:“例如曾女招陈某为赘夫,生下儿子二人,一姓曾,一姓陈。在未分家前,厅堂上同时供奉曾、陈二家的祖先牌位,曾氏牌位在右,表示是主系祖先,陈氏牌位在左,表示是外系祖先。但当父母过世后,两兄弟分家,他们随即把祖先牌位分别填写一份迁出,各自供奉于自已的厅堂上,不同之处,只是在曾姓家牌位排列如原来厅堂的位置,陈姓兄弟家牌位,则位置互换,陈氏牌位为主放置右侧,曾氏牌位为副放置左侧”。在《石榴》里,金生将自家祖先牌位“放入吊笼”、悬于“稻谷脱殻的房间”的梁上。这可能同金生是长子或同其招入娶出的招赘婚类型有关。
上记招赘婚之情节,亦可见于闽南等地区。
(2018年6月20日记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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