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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汪道涵先生关于一个中国内涵论述的理论思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在会见台湾新同盟会会长许历农先生时,发表了有关一个中国的新解。汪道涵先生针对两岸关系在政治问题上的根本分歧,从国共两党内战造成两岸暂时分离的历史角度,谈到祇要两岸追求统一,在一个中国的内涵方面,统一的事业实际上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
一九九八年五月汪道涵先生在会见台湾“中华台湾两岸和平发展策进会”会长林洋港先生时又指出,祖国并不等于中国大陆,祖国应是两岸中国人共同的祖国;统一问题,可长可短,对台湾民众求安、求和的心态,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和平可以用于统一也可用于分裂,大陆坚决反对“和平分裂”,主张和平统一。汪道涵先生又重申了以往的论点:一个中国应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
这些论点从和平统一的大前提出发,站在更为宏观和前瞻未来的角度,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希望台湾同胞参与到两岸统一的大事业中。这一思考,符合两岸关系的基本状况,符合历史的趋势,符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总体思路,符合江泽民主席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提出的“八项主张”。对不瞭解历史大势、世界未来和民族根本利益的观点而言,可谓是正本清源、指点迷津、振聋发聩。
中国的和平统一政策绝非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几代领导人基于对中国未来发展和选择现代化道路的大判断;是基于对冷战后期国际形势的冷静观察;基于对两岸关系新的思考、反复权衡而作出的战略之举。回顾一下历史,和平统一政策的出台是与中美建交、国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这决不是什么偶然的巧合,从中可以看出几点深刻的蕴意:
其一,中美关系的改善,表明了中国已认清国际格局的传统定势——国家利益高于意识形态,民族地位高于政治结盟关系。中美建交标志着雅尔塔体系即将崩解,新型的大国关系即将形成。中国从七十年代初期与美国共同牵制苏联,才出现了苏联在军备竞赛中持续的经济衰退,直至出现东欧各国以经济改革为先导突破华沙条约组织的“有限主权”结构,以“民主化”实现了国家民族的眞正独立。中国是冷战的重要终结者之一,有理由分享“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红利”。
其二,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向西方开放,向国际关系的一般规范和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开放,这一点毋庸讳言。这是中国在近代以来被迫打开国门、饱受欺凌,又在民族解放战争中取得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地位之后,参与冷战两极体制经历酸甜苦辣之后的一次主动开放。从闭关自守到惨遭瓜分,从新中国建立实现了民族独立到冷战中被西方封锁,从中美合作的“大三角关系”到全面的向世界开放。中国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一次哲学意义上的“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国祇要坚持开放政策,必然要坚持和平统一政策(除非台湾单方面破坏两岸关系现状,公开宣布“台湾独立”,大陆不得不使用非和平方式解决统一问题),因为中国决策层已经看到了中国迈向现代化离不开对两岸关系的理性处理,离不开和平与发展。和平统一政策是中国现代化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平和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平等,以及中国的现代化和在国际上“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其中有国民革命时期与国民党的两次合作;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武装割据;争取民族独立的抗日战争和以农民革命为主要标志的解放战争;还有建国之后的为统一全中国进行的两岸军事斗争。一九七九年以来,中国大陆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其目的仍然是用经济方式实现以往的目标。在统一方面已经面临着一项必然的逻辑思考,即台湾当局治下的中国台湾地区,在民生方面已经是同样的中国人采取现代化的方式,追求社会富裕的目标。祇要没有“台湾独立”,用武力完成统一已经与中国大陆追求现代化的总目标相违背。和平统一是用和平的方式达到通过战争才能实现的目标,换言之,中国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战略部署中,和平统一是新的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完成国家统一的方法。和平统一是有代价的,这一代价是要改变“一方彻底吃掉一方”的传统思路(邓小平先生的“一国两制”正是要突破这一传统的思路),在统一过程中,对国家形式的调整作一符合实际和客观的判断。
解决台湾的地位问题是有效执行“和平统一”政策的关键。
“不吃掉对方”,就要承认谈判对手及和平统一过程中合作一方的客观存在,就要给对方一个定位。一九七九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给台湾当局的定位是“武装割据的政治势力”,希望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当时,这种延续内战历史的处理方式,对双方都说得通,台湾方面也用类似的思考方式表述为“中华民国政府”要“光复大陆”,实现“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发表的叶剑英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给台湾当局的定位是“特别行政区”,方式是“两党对等谈判”。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两党平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江泽民主席提出“八项主张”中,使用了“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海峡两岸”的定位方式是非常具有政治策略的,为今后政治接触谈判的地位,预留了广阔的空间。
一九九二年四月开始的两岸半官方机构“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商谈,在双方定位上基本是一种相互之间默认“行政权”和“公权力”的方式。但是,在触及敏感问题时,往往陷入僵局,台湾当局总是期望在触及类似于“司法管辖权”等政治问题时明确双方“模糊化”的谈判地位问题。一九九五年六月,由于台湾“外交”方面的过激行为,危及一个大国的国际认定,两岸商谈的基础动摇,从而导致两会事务性谈判全面停顿。直到两年零八个月后,海基会副秘书长詹志宏率团来访大陆,与海协会副秘书长李亚飞会商,以探讨恢复两会交流交往的方式初步缓解。表面上看,两岸谈判之僵局似乎在于从哪一种形式恢复商谈以及如何安排台湾方面的“谈判地位”上,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台湾方面是否有诚意进行两岸政治谈判,是否还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否愿意正视现实缓和、发展两岸关系,是否愿意“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要“实现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中国”,两岸有识之士似乎要在理论上对以下问题作一缜密的理论思考。笔者愿意为这种思考提供一个框架。以期抛砖引玉。
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首先要对两岸关系定位做国际法方面的思考
国际法主体问题
按照国际法通则,国际法的主体是指直接受国际法秩序规定的那些人格者。履行国际义务的行为主体,也是享受国际法规定权利的主体。中国大陆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以七十六票赞成、三十五票反对、十七票弃权通过了二十三国提案,形成了联大“二七五八号决议案”,恢复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合法席位之后,成为“积极的国际法主体”(不仅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而且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当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全面结束的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六日,四十五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并于当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当时缔约国一节中的所用词汇为“中华民国”,但是不能否认,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团”中,包含当时国内各种政治势力,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是董必武先生,这是四十年代中国特殊的政治生态所造成的。当时中华民国与现在的“中华民国”有着根本的区别。
目前,大陆方面认为,一九四九年十月建立的人民共和国,完成了中国主权的全面继承,正像世界各国和历史上所有国家政权更迭的事例一样,成为了代表“传统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并“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立法,让度主权的资格”。虽然在五十、六十年代因冷战的国际环境,一度未能行使全部的国际法权利,到了七十年代之后,终于得到联合国层次上的国际法的认可,并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广泛承认,此为一基本之事实。而台湾方面则认为,“中华民国”未被消灭,大陆方面对中国主权并未完全继承,两岸目前是对中国主权和治权的分别统领。同时认定中国目前的分裂状态是主权和治权的同时分裂。甚至认为中国的主权可以在分裂状态下进行地域性的分别,即所谓“主权在民”的理论。
分裂国家的国际法认定
按照国际法关于分裂国家理论的推论,中国处于内战尚未结束的分离状态,尚未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但是,中国在国际法上的代表权仍然是“完全自治的国际法主体”。因为,中国的领土的主体部分或与主体交战的局部(台湾地区),都没有所谓“联合国监督或托管”。台湾方面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之前,可以视中共方面为武装对抗者(官方在一九九○年结束戡乱体制之前,一直沿用“叛乱团体”的字眼),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七一年十月我们权且看成是中国内战在“主权代表”之层面,形式上还没有“尘埃落定”,所谓“中华民国”形式上在联合国代表中国,实际上丧失了代表中国主权的基本要件(包括大部分领土、绝大多数人口、绝大多数国家的外交承认),仍然以中国中央政府的名义控制着中国的局部地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到一九七二年以后,随着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解决,台湾当局成了名符其实的中国内战状态下,与中国主体部分交战的武装对抗者。我们并不否认,在国际法上认为一国内武装对抗的团体,也要承担国际法义务,因而成为“被动的国际法法人”,被动的国际法法人有一定的国际活动空间,但这与代表主权是有着极大的区别的。
两岸敌对状态和台湾方面坚持武装割据的国际法定位
“武装对抗的政府在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国家领土上胜利时,就可被承认为该国的中央政府”。“武装对抗的组织或团体在一国内形成,而实际统辖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坚持对抗中央政府,就有武装对抗的性质和武装对抗的国际法要件存在,无论其要分裂,还是要统一,武装对抗之政府与事实上主体政府相比,可称之为地方上的事实政府”(奥地利:阿尔弗雷德·费德罗斯等人着《国际法》,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一年版)。统辖中国局部地区的武装对抗者,他们的官方行为,原则上被认定为统治行为,而国际法对其在国家交往中的权利义务行为之默认,是一个特殊行为,并不构成国家承认或国际法主体的承认,如果国际社会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方面公权力之机构在国际上就能享有有限之权利。与主体部分对抗的团体具有的“国家形态”,若没有被主体政权承认或得不到联合国和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不可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即使有长期的外交行为的积累、或长期维持分离状态,也同样具备不了国际法上“国家”的综合指标和要件。同时,未被承认的政权的内部“国家行为”,诸如公民资格的规定、选举、立法、户籍、法律文书认定等方面,当触及到国际纠纷和国际交往时,在国际社会可视为政府行为。从此意义上讲,台湾方面在内政和国际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因为尚未处理统一问题,而祇能是中国在完全统一前,一个特殊的政权的“政府行为”。
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要在现实条件下对“一个中国原则”做全面的思考
一个中国是一个历史的、现实的,也是决定中国统一采行何种方式的原则,是两岸关系之所以用现在方式存在的基础。不论是在两岸军事对峙时期,抑或政治僵持时期,还是存在政治分歧的同时进行有限交往的时期,这是两岸中国人因为历史的遭遇,形成的隔阂与对峙。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就不是客观地面对历史和现实,还有什么两岸关系可言。当然,我们充分地注意到,台湾在近代史上特殊的历史遭际,台湾民众对两岸关系有着特定的体验和看法,一些人甚至认为他们与中国的内战与分裂无关,他们不愿意将统一问题与他们的“出头天”问题联系在一起。所以,大陆方面反复强调,我们不愿将国共对抗的历史包袱加于台湾民众头上,我们理解台湾同胞特殊的历史体验和心态。并且在谈判问题上,适应台湾岛内政治转型,更改了“两党对谈”的提法,主张“两岸平等协商”;更注意到并尊重台湾社会变迁的现实,考虑台湾特殊的政治生态,提出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参与到促进两岸的政治谈判的运作过程之中。甚至采取“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这样对待敏感议题的豁达态度。
一个中国的特定涵义究竟是什么,大陆方面长期以来,在外交上是“三句话",即:世界上祇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这些表述完全是遵照国际法相关条文,在国际上说明中国内战尚未结束之下,还没有实现完全统一的特殊状态,是为了在国际上避免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独”的。但是,在两岸关系上,始终注重历史与客观现实,特别是两岸开始“海协会”和“海基会”两会协商之后,大陆方面更多地用另外“三句话”表述立场,即:世界上祇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不容分割。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钱其琛在首都各界纪念江泽民主席发表“八项主张”三周年大会上正式对外作出表述。大陆方面明瞭,在两岸仍处于敌对状态下,让台湾方面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号是不可能的,这是历史上用战争方式一直欲达成而至今未果的问题。今天,两岸大致已经摆脱了历史上为救中国和实现民族自强所采行不同道路之争,两岸从八十年代开始几乎投入全力,从事现代化建设,这是两岸中国人和平与发展的大好时机,不可否认,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和“和平统一”的方针,为海峡两岸创造了和平发展的环境,正是这一时期,两岸的经济同样高速增长,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之前,两岸心照不宣地维持着这一状况,直到有人试图突破这一格局。
从此意义上讲,一个中国的原则就是缓和与发展两岸关系的原则;就是“和平统一”的原则;就是和平谈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就是江泽民主席在“八项主张”中强调的共同致力于“结束敌对状态,共同规划未来”的原则;也就是汪道涵先生所讲的“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中共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制定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江泽民主席又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提出了“八项主张”,一九九七年秋天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更将其作为跨世纪的纲领固定下来。一九九八年中共中央对台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方针,这是一贯的、具有诚意和建设性的,是与建设现代化的中国的总目标相一致的。
一个中国的原则,在这样特定的两岸关系和国际形势下,其内容应有如下的内涵:
其一,两岸都认为世界上祇有一个中国,即使对此中国的政治涵意解释不同;
其二,两岸都追求缓和、和平和发展的两岸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中国走向和平统一;
其三,两岸都愿意为发展两岸关系进行政治接触和谈判;
其四,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
这样的一个中国原则,可以排除在国际上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在两岸关系上排除双方以武力的方式继续进行中国的内战;在现阶段可以排除因政治分歧造成的紧张和僵局给两岸中国人的利益带来的巨大伤害。
两岸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目前来讲,不是“相互承认对等地位”的问题,不是挑战国际法、“分割中国主权”和创造所谓新的主权观的问题,也不是“在国际上给予多大的空间”问题。究其根本,是尊重历史与国际环境下当今两岸关系之现实,从两岸中国人的根本利益着想,为海峡的长治久安考虑;是结束长期内战和海峡两岸的敌对状态,规划未来中国之完全统一的模式、方法、阶段和步骤;是通过平等的协商创造一种中国人的智慧,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共同设计一种合情合理的政治性安排,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是通过全方位的两岸关系“流通”和“一体化”,使两岸中国人生活富裕、社会安定,使中国人的现代化进程因两岸和解而加快,使亚洲太平洋地区因中国的统一而更加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香港模式和“一国两制”处理两岸关系的比较
以“一国两制”构想与英国谈判共同解决香港问题,是以全新理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国际法典范。它不仅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利益,也适应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其应运而生并行之有效的主要条件在于冷战后期的缓和潮流、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基本国策、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国内环境、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外交影响力的不断扩展,以及香港同胞爱国爱港希望香港繁荣稳定的民意。
“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问题上的运用,始终把握了香港问题的几个基本的、实质的和特殊的面向:香港是中国的领土;香港长期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中华文化和民心仍占主流;香港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并仍生机勃勃;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物流中心;香港是一个国际大城市;香港是中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文化联系的重要基地和重新打开的大门。以上是中国政府承诺以“一国两制”处理香港问题的根本之所在,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了香港未来的基本框架,依据“一国两制”原则和中国宪法所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提供了根本的保证。
“一国两制”对处理两岸关系,解决台湾问题与解决香港问题,无疑是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其相同之处在于通过协商谈判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并主张两种不同社会制度长期共存,互不干涉。当然,用“一国两制”的方法来处理台湾问题有其特殊的一面,台湾问题的产生是中国内战和外国干涉造成的,属于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像香港问题那样有一个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香港问题是中英之间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其解决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下,通过两岸中国人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行政治谈判来协商解决。方法是“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两制并存,顾及台湾地区长期有效的政权体制和行政治辖,台湾可以保留军队,并具有一定的外事权(依循此一思路,甚至可以设想在谈判形成两岸统一架构之下有一定的外交权限)。这样的处理方式还要通过协商谈判的同时,确立两岸统一之前的“过渡阶段”,经过两岸双方共同的努力,来不断地完善。比如在过渡时期内,两岸应先行商谈经济的整合,将大陆巨大的市场、雄厚的科技实力和物质资源,与台湾的资金、技术和外贸网络,香港的金融体系及信息、物流中心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将两岸经贸交流的制度化作为迈向统一的基础。两岸在文化、学术、体育、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也可参照经济整合的方式,制订相互照应的政策。
“一国两制”处理两岸关系的根本点在于:在客观面对两岸分离状况的前提下,在国际领域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两岸关系上通过平等的协商谈判来逐步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两岸谈判统一问题不涉及主权,不存在国际法通行处理方式,也不存在国际的“安全保障”或“第三国担保”,这完全是中国人的内部事务。
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中国,必须对统一“国家形式”做客观现实的思考
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
两岸政治谈判无法回避关于未来统一的国家结构、体制、形式等复杂的问题。目前看来无非是参考业已存在的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的结构形式,再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智慧,开创出不拘泥“名”“实”的新思维。
1.单一制国家结构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从属中央构成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基本特征是立法、司法、外交权祇有一个;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民族自治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服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前提。
2.复合制国家结构是由若干成员国或邦,联合组成一个国家结构,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邦联以条约的形式联合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组成象征性的统一国家;联邦以宪法为基础,在联邦政府之下成员国或邦拥有自己的立法、宪法和政府。联邦为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的主权,但成员国或邦有独立的对外权限。
对“一国两制”的特殊处理方式的思考
“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重在“两制”,而“一国两制”处理两岸关系则重在“一国”。“一国”如何在两岸政治谈判中逐步达成共识,目前,“一国”的分歧在国际上主要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中国主权的代表问题,在两岸关系中是双方采取什么样的“平等协商地位问题”。台湾方面要的是“两个中国”一起来谈判解决统一问题;大陆方面要的是“一国”之下谈判解决统一问题。如何摆脱难解之套,似可作如下思考:
1.排除复合制国家结构的成员国之名,由两岸各方组成与实际治权分开的、象征国家统一的中国政府,联合制定宪法。
2.中国政府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主权,鉴于目前国际承认中国主权之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观上继承了中国历史的政治遗产,现在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联合国成员国、客观上代表中国的主权),台湾治权政府在统一之前有一定的外交地位,可在台湾当局一贯的“宪法”规定下以一个中国的方式,单独处理国际交往中的事务(即使是两岸存在“外交攻防战”,也因为有“零和规则”而不至于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但不得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更不得宣布“台湾独立”。
3.在两岸治权互不统属之下,各自享有立法、司法和终审权。以及在谈判统一之前的制宪权。
4. 对外国防事务由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代表中国主权之中国政府”处理,两岸拥有互不隶属的军队,这些军队具有保证治权互不重合的防卫权。
5.制定宪法由两岸各党派、无党派代表按比例组成“制宪委员会”,起草统一的中国宪法。两岸治辖权范围内的宪法、法律各自按“一个中国”的原则制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大陆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正式承认台湾当局的民事法律)。
6. 两岸经济统合中逐渐形成的协调机构应与统一的中国政府有一整套的衔接,以确保中国主权、经济、国防、外交的眞正统一。
对结束敌对状态问题的几点思考
谈判的方式:战区长官、行政区长官、两岸双方代表、政权代表、授权代表团或政治协商代表团,等等。
谈判的内容:
1.正面表述:两岸秉持和平统一的理想,坚持以和平方式完成中国统一问题在谈判统一之前,在国际上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两岸采取特殊的定位处理方式。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等旨在分裂中国固有领土、主权之一切行为。反对外国势力干涉两岸关系之中国内政、反对外国势力采取任何方式阻挠两岸关系的缓和发展以及中国统一进程,两岸应放弃旨在顚覆、诋毁、加剧关系紧张与敌对的一切宣传及行动。两岸政权应共同促进有利于改善两岸关系及中国统一的一切民间、官方的各项交流、交往。
2.负面表列:一旦出现有悖于共同协议的状况,如出现“台湾独立”或外国势力之武装干涉,以武力处理台湾问题不受约束。一旦出现有悖于以平等方式、通过协商解决改善关系和推进中国统一之状况,台湾方面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之解释不受约束。负面表列的表述方式可采取各自声明立场,说明条件及意涵的方式,以增进共识,体现诚意。
谈判的细节及不便公开诉诸文字的共识及观念,可采行《备忘录》等方式处理。
谈判的结果可采取渐进、逐步提升层次的方法公之于众。如先以金门与厦门、福州等地交战地区之军事长官发布命令的方式,申明海峡停火;再以东南地区各省与台湾省长共同表示结束内战的意愿;进而以两岸谈判代表团公布联合声明,表明各自的立场;签订两岸反对“台独”和结束敌对状态的协议。
结束敌对状态的性质:
结束中国自一九四六年以来持续进行至今尚未停止的国内战争,结束两岸因意识形态之争、制度之争、国家发展道路之争、国共两党之争以及社会隔阂造成的各项分歧引发的军事对抗。
避免两岸及台湾岛内因“统独之争”再度陷入新的军事对抗和战争危机。
排除使用武力的问题必须与反对“台湾独立”问题相提并论,连带在一起来解决。
关于促进政治谈判之前提要件
回到“一个中国”原则的具体指标:首先是善意的互动以不拘泥于小节的方式渐进展开,但要顾及双方的特殊状况(主要指中国人处事的“面子哲学”)。随之,任何下列的一项举措,均可视之为指标的体现。如放开对两岸经贸住来的限制;外交活动依循传统的方式并对新的外交运作模式有所收敛;岛内“台独”趋势下降;愿意就政治性议题的讨论进行先期磋商和程序性安排;有诚意解决事务性问题和进行政治接触与谈判。
谈判的平等地位之表述:谈判的平等地位与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两岸的定位)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谈判平等地位的表述与确定,可以通过政治性议题的先期磋商来达成。
恢复商谈的方式:具有一定授权的民间各种专业协会之间的商谈之方式;海协会海基会两会秘书长级会谈之方式;汪辜会谈之方式;各类预备性磋商之方式;两岸政治代表的秘密接触与商谈之方式;两岸谈判代表团的正式谈判方式,等等。
汪道涵先生的论点具有深刻启迪意义
长期以来,两岸对统一问题的研究,大都注重未来的结果,相互提出一套颇具“零和”色彩的蓝图,而现实的政策往往与推进两岸经贸关系和实现谈判稍有距离。尤其是比较少地顾及和研究统一之前“过渡阶段”的理论和策略之运用。最近几年,因为互信不足和台湾方面对两岸关系和统一持“渐行渐远”的态度,导致双方缺乏主动寻求建立政策的“交集”,忽视了现实政策和过渡时期政策的相互衔接,更没有营造可以回旋、调节政策的中介地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对原有两岸关系的基础稍有触动,很容易招致回到传统的维系两岸关系的模式——内战的方式。此时,汪道涵先生的论点,对于坚持和平统一的方向、探讨“过渡时期”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当说是具有非常深刻的启迪意义的。
目前,两岸政治谈判要解决的分歧和问题,有些是属于历史性的,有些是属于意识形态的,有些是属于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究其根本,是属于利益方面的(包括政治、经济利益),集中体现在两岸的权力关系之如何定位上,如上文所分析,要解决这一点,双方应在保持对一个中国的原则有基本的共识之下,客观面对各自对中国领土大部分和一部分的治辖权;至于在国际上中国主权的代表问题,则尊重现实,并依循两岸已经共同参加国际组织解决名称之模式来处理,以维护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确立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两岸双方对中国领土的不同比例的治辖权因历史与现实原因不相重合,互不统属,因而以和平方式达成统一应当是对中国“国家形式”的调整过程,香港回归已经用“一国两制”的方式初步实现了这种调整,两岸关系通过谈判解决更是寻求新的方式方法和新的智慧全面实现这种调整,正是汪道涵先生所讲的“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
在推进两岸政治谈判问题上,大陆方面已经作出了十分积极的姿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江泽民主席“八项主张”勾勒出了未来两岸政治谈判的重要内容和过程,其核心似可表述为:“一个中国、和平统一、分阶段实施”。其逻辑顺序可以分析为:在国际上确立“一个中国”,两岸对反“台独”和非武力有共同的承诺;进行初期的政治接触和谈判,转变台湾的“国际安全担保”(主要靠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通过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而变为中国人自己的安全担保(签订反对“台独”和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两岸和平协定);确认统一前台湾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包括一定的国际地位;分阶段谈判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发展,逐步实现两岸高层领导人会晤,建立两岸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合作体制并达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一体化”;确立两岸在统一前的“过渡时期”,进行有关中国统一的立法和两岸法律制度的衔接;通过两岸平等的政治谈判,实现汪道涵先生所说的“两岸中国人共同缔造一个统一的新中国”。
笔者在一九九二年八月第二届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上曾发表题为《对中国统一前景的几点思考》的论文,其中提出三点建言:
1.两岸尽早结束敌对状态,相互作出有利于中国和平统一的承诺。
2.从经济方面开始建立两岸共同协调机构,为未来中国统一寻求可行的模式。
3.在治权互不重合下再造统一中国主权(此观点在本论文中已作了新的解释和用辞)。
今天,结合对汪道涵先生观点的理论理解和两岸关系的新状况,在此再提出三点建言:
1.两岸尽早恢复接触和协商谈判,尽快通过“汪辜会谈”的方式进入政治议题的磋商,逐渐进入全面的政治谈判,先就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协议。
2.两岸在认可对方一般法律体系之有效性的前提下,从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建立两岸共同协调机构,制订两岸通行的处理相关问题的规范和条文,确立相处的大框架,为未来的统一寻求模式。
3.在香港回归实现“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在两岸关系发展和谈判解决统一问题的过程中,尊重治辖权互不统属的客观事实,各自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创造条件,实现有关未来统一国家形式的渐次调整。
两岸分歧与隔阂,由来已久,对抗与僵局在历史上原本就是“习以为常”之事。从八十年代开始,两岸关系始终是向前发展的,其间虽有曲折,不可否认的是共识和基础也在不断扩展。我们面临着新的世纪的到来。回首二十世纪,人类经历了社会革命、世界大战、殖民地解放运动和冷战之兴衰。而今,经济竞争和信息革命的浪潮席卷世界,此次世纪末的变革要比本世纪任何一次变革剧烈得多。在展现人类发展广阔前景的同时,全球性问题也更为突出,特别是自然环境的破坏,很可能将各种潜在问题以大规模社会、自然生态灾难的形式爆发出来,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迟滞或倒退人类的文明演进。在此背景下,两岸何不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关注全体中国人的命运,抛弃历史包袱,捐弃前嫌,解决中国统一的问题。共同参与全球联合解决诸如制止战争、消除贫困、规范金融、普及敎育、建立与人类道德协调一致的文化价值观,构筑平等对待各种文化的信息传播网络,建立公正的世界新秩序。中国人应当有更高、更远的眼光和更为开阔的胸襟。汪道涵先生的观点正是在这些大的层面上给关心中国统一的人们以极具心灵震撼的启示,每一个对历史和中华民族利益有责任心的人,都应当平心静气地做一些理性、理论的思考。
(原载《中国评论》月刊一九九八年八月号,作者系中国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