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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
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始于1995年,是全国较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省份。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2个区、县(市)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另社会团体或地方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59个,基本上形成了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网路。各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2001年10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使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并取得很大成绩。从1997年至2001年,共办理法援案件36220件,其中刑事案件21683件,民事案件14537件,接受来访和法律谘询26万人次。我省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广大律师,热心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是,根据我们调查,当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法援工作视为可有可无的任务,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过多地强调客观困难,使《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这些地区难以贯彻落实,个别地方还是空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
(二)经费不足,是法援工作开展难的重要因素。去年各级财政拨款共1079万元(部分市、县含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其他管道筹集57万元,共计1136.3万元。这些经费主要是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所需。由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出庭等工作,除日常办公经费外,还需要办案业务经费,但实际上除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少数地区业务经费有一定的保障外,多数县市没有把办案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由于经费困难,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仅停留在应付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上。如潮州市办理法援刑事案件126件,法援民事案件只有35件。法援工作开展最早的广州市,也因业务经费不足,所办法援案件80%都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办理法援案件的差旅费、交通费等不仅得不到保障,有的还要办案人员自行垫付,加上办公条件较差,有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在危房中办公,影响法援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积级性。由于经费不足,去年仍有2946宗要求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受理。有的县民政局领导反映,他们已经做好了法援机构的牌子,因无经费不敢把牌子挂出去。
(三)人员编制不够,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多数地方的法援人员编制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去年机构改革中有的市、县法援人员编制有所增加,但现在全省法援机构编制只有397名,不少市法援机构反映人员少,尤其是执业律师少,同工作无法适应。除每天面对大量外来工的法律谘询,接待许多远道而来的贫弱者,还要承办法院指定的许多刑事辩护案件,以及立案审查、外派监督、回复来信来访来电等,不堪重负。
(四)不少市、县法律援助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定性为事业单位,影响人员稳定和队伍扩大。考虑到收入待遇和今后晋职发展等问题,目前不少法援工作人员不安心工作,要求转制、调动或辞职。公、检、法等部门招考门庭若市,司法局招法援人员甚少人报名,影响高素质人才的进入。
(五)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的执业律师受派法律援助工作,办案不认真,应付了事,办案品质不高;有一些非法机构或个人,打着为外来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旗号,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根据以上情况,特提出几点建议:
1.切实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经费不足,是阻碍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重要因素,是《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一些地方难以全面贯彻或无法贯彻的关键原因。要切实解决法援经费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思想上重视,“时刻想着百姓难处”,各地政府要认真遵照上述《条例》中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和《实施细则》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地方财政拨款应当包含有业务经费。同时,省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应有全省一盘棋的计画,在年支出预算中专列一笔面向全省的法律援助经费,对经济发展落后的贫困地区财政拨款确有困难的,给予专款补贴。法律援助是出于人权保障的一种政府行为,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但政府财力有限,还需要有其他财路,可考虑设立法援基金,也可考虑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拨一点,以加强法援经费保障。
2.给法援机构适当增加人员。应以增加能执业的律师为主。增加编制有困难,可从其他部门调剂。法援工作是政府行为,世界上的法制国家都把法律援助工作视为加强人权保障的政府责任。香港特区的法律援助署,就是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把法援机构作事业单位对待的做法应予纠正,以利法援工作的顺利发展。
3.加强法援网路建设,努力扩大社会援助面。(1)在弱势群体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地方设立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2)适当扩大援助面。现行规定受援面很窄,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作为法援的经济条件的规定应当修改,可把下限改为最低保障线的2-3倍,有利于贯彻省委和李长春书记关于“扩大法律援助物件”的指示精神,也有利于增强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3)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律师法援不搞一刀切,一年中承办法援案件的数量和类别,由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行申报,由当地法援机构统一造册登记,执业道德差的不予登记,以提高律师法援的积极性和服务水准。
4.加强法律援助的研究,完善法律援助审查、实施、监督程式。对法律援助的申请,除了“经济能力”的审查外还需要有“案情”的审查,如诉讼和抗辩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在诉讼中是否能获得一定的具体的利益,值得花费公共财产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等,以提高法援的社会效益。对法援分支机构的业务监督、律师办案的监督应当加强,以提高法援工作的信誉度,对法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援助事项的范围,对不予援助的决定不服的上诉、受助人诉讼费用的分担和交付等,要加强研究,不断完善,以提高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准。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援工作的认识和社会影响。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广泛宣传法援制度,提高他们的认识,把做好法援工作,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密切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来抓;加强对外交流,展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