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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游医祸害无穷打击取缔不可手软
游医,是群众俗称,泛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执业的单位或个人。
自进入90年代以来,非法游医以惊人的速度在全国城乡泛滥成灾。一些轻信游医的就诊者被治死治残的事例屡见报端,令人触目惊心。
为了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执业。但是,一些人为经济利益驱动,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擅自挂牌经营诊疗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其中一些人连卫生技术人员资格都没有,就敢冒充主治医生、主任医生。医疗场所设备非常简陋,就大肆从事各种医疗活动,包括施行手术、接生等,导致医疗事故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他们一拍屁股走人,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
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强烈要求,对医疗卫生市场秩序亦曾作过多次清理整顿,取缔了一批非法诊所,但一般都是责令停业,没有其他处罚,收缴物品不过是一些破旧器械和空药瓶之类,不痛不痒,无济于事。据执法人员反映,游医们对其违法行为似乎无所顾忌。当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时,他们居然冷眼旁观,无动于衷,抱无所谓态度。执法人员宣布取缔,没过几天又开门营业;或者同执法人员打游击,换一个地方接着再干;有的被取缔七、八次了,“游医”这碗饭仍然照吃不误,游医越打越多,到底有多少,无法搞清楚。据媒体报导,广州市白云区在一次统一行动打击非法诊所活动中,仅一个晚上,在新市与同和两镇,就端掉50多所非法诊所,足见非法游医泛滥的程度。
《羊城晚报》5月17日用醒目的特大字标题:《游医“医”不死人便没事?》副标题是:“白云区统一行动打击非法诊所,但因相关法律滞后,执法人员只能收缴其物品”。文中还引述一位执法人员的话:“只要这些游医不‘治’出人命,我们就拿他们没办法”。该报导最后明白告诉读者:“由于相关法律滞后,执法人员只能清查取缔非法诊所,却无权对诊所游医作进一步的处罚”。该新闻报导如果给倡狂活动的游医们读到,对他们肯定会起打气壮胆的作用,实属误导。
真实情况是早在199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非法医疗机构的处罚就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六章“罚则”中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诊所和游医,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违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诊所既行医疗服务交易,又兼行药品销售,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由于“非法经营”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概念,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殆尽,因此该条第3款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其他”一词作概括性规定,即在实践中,凡是涉及非法经营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适用该条第3款,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刑法第336条还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按以上量刑规定处罚。该条规定完全适用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游医们。
事实表明,对非法诊所及游医打击不力,主要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者是执法人员不懂法,不能归咎于无法可依。据此建议:
一、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秩序,省政府应作出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查处游医要讲求实效,防止执法不严,清查工作走过场。在行政处理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收缴药品、器械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力,要用足用好,不能让游医们在经济上获益,还要让他们赔上老本。对其中违法经营时间长、次数多,屡教屡罚不改的,或大量使用伪劣药品,非法所得额较大的,或用欺骗手段行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等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工商等执法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好法律武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在执法中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工作,实现标本兼治。
三、媒体应大力宣传政府有关医疗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多给非法医疗行为及其危害实例曝光,形成群众监督和自觉抵制非法游医的风气。新闻报导应十分注重法律宣传的准确性,法律上没有把握的不要轻易见报,可多同有关专家学者沟通、谘询,尽量避免新闻误导。
(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