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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管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将会发挥其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不仅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发挥着资源配置的职能,而且对投资和消费的影响十分重大,可以有效地增加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为了进一步推动内需,促进消费,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必须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1.对非劳动收入课以低税,而对劳动收入课以高税

  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应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从逻辑上说,对非劳动收入应课以更高的超额累进税,而劳动收入就应采用较低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以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富裕起来,不鼓励“不劳而获”。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水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九级档次,从5%至45%,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档次、从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就是说,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最高,达到45%,半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其次,达35%,而非劳动收入仅仅课以20%的比例税率。

  从我国现在情况看,来源于工资、薪金等勤劳所得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阶层,来源于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主要是高收入者阶层,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请看:当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大于27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财产租赁等所得,即27000元工资所得的税收实际负担率为18.02%,而财产租赁所得则是16%;当个人工薪所得47000元时,税收实际负担率为21.65%,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实际负担率为16%,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为20%。特别是当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是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的2倍,比股息所得高50%以上。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工薪收入者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非勤劳所得,这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反,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2.不考虑赡养家庭人口和基本生活费用开支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扣除额,是1980年制定的,按当时汇率折算还不足100美元。马克思关于工资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补偿劳动者本身的生活资料的耗费;二是赡养家庭人口;三是劳动者本身的教育培训费。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不考虑赡养家庭人口的,比如甲、乙两家庭,同样是一对夫妇每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家庭有3口人,乙家庭有6口人,乙家庭月均收入比甲家庭少一半,人均收入低于800元,但乙家庭一对夫妇月收入却要上缴个税,这是很不公平的,根据调查,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居民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就算是低收入,而每个职工的赡养系数是1.5,按600元的低收入标准算,那么他需要900元才能满足最低生活标准。80年代,我国基本上还是实行计划经济。生活开支主要用于吃饭、穿衣服等消费需要,住房、医疗费用基本上是国家供给的,实行的仍是低工资制。现在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职工收入还要包括货币买房、医疗保险、小孩上学费用,加上目前下岗人员多、就业人口减少,这对整个家庭来说,支出增加,收入不稳定,且有的在下降。此外,1996年以来银行实行八次降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大幅度减少,原来800元的扣除基数已显得不足了,而现在个税未能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纳税能力。

  3.不同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负不公

  目前,一些跨国公司的个税交纳状况,大致是:外企职员交纳的个税透明度比较大,各项工资、福利、补贴都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加在一起总数看上去挺大,但扣税后就少了一大截。比较起来,国家机关单位公务员和国企职工,表面上工资不多,然而其他福利一大堆,大多是实物收入,征税很难,往往是偷税漏税的口子。实物收入和灰色收入是目前个税流失最严重的原因之一,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税源。这个问题的解决对新世纪个税额的快速增长具有特殊的作用。

  4.扣除标准不一致

  按现行个税规定,扣除标准是800元,但实际执行情况不一样,各地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在广州地区税前扣除数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有的地方干脆按工资的百分比纳税。扣除标准五花八门,弊端很多,各搞各的,既不严肃,又丧失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公平。

  5.个税管不住新生贵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来源管道复杂,但就收入来源大体可分为白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且往往是几种收入交叉在一起,管理不好,便会滋生腐败分子。白色收入是工资收入,透明度高,达到征税起征点的基本上都交税,灰色收入也叫隐形收入,一般是付出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但透明度不高,这种收入在不断扩大,侵蚀了税基,是漏税的主要来源之一。黑色收入是指那些违法乱纪的一种收入,如贪污、受贿、走私等非法收入,是应该没收和取缔的。以上三种收入中,最难管理的是灰色收入。这种收入是新生贵族产生的经济根源。目前,个税对这种灰色收入很难管好,一是制度上有漏洞,二是管理手段落后。若把这块管好了,个税和征管难关也就可以迎刃而解,基本达到目的。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出路

  1.提高起征点

  去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地做了专门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近八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个人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应提高,其中39%的人认为应在1500-2000元;27%的人认为起征点应在2001-2500元以上;14%的人认为应低于1500元;13%的人认为应在2501-3000元以上;7%的人认为应在3000元以上。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大多数人认为个税的起征点应在1500元以上至2500元之间。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物件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是仍占社会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目前,北京、广州地区的最低生活线的补助费已提高到300元或400元,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不合。按照我国的实际,可把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使四口之家人均收入低于400元的不纳税,保证“起征点”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标准一定距离,否则会纵容一些人不工作而吃救助。此外,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准、物价水准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将生活费扣除实行指数化调整,以避免因物价变动而对个人生活费的影响。

  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扣除专案应包括:基本生计费、赡养费、交通费、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人寿保险、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款、住房公积金和购房支出、(抵押)贷款利息支出、礼品(限额)和捐赠支出,这些都是现代个人生活的基本内容。

  2.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的同一税率征税

  目前,个人工薪所得税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这就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赚同样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劳动所得交的税便高于非劳动所得。我们认为,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不公平。应该改革现行个税税法,规定将个人所有的收入,不分来源以同一税率征税。

  此外,我国现行个税是按月征收,也不公平。比如,某劳动者在一年中只有两个月取得收入4000元,其余10个月没有收入、12个月平均,月收入才330多元,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现行个税则对某劳动者取得的4000元收入都以当月所得征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改按月征收为按年征收,每月预征,年终多退少补。

  3.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高收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以及一部分劳务所得的“隐形收入”,目前占的比重大。但税率相对于劳动所得为低,这实际是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因此,必须适当提高非劳动所得的高收入者适用税率,并相应扩大这些类型所得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实际税率差距。

  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首先,应该从源头上建立收入来源的监控制度。像演员、歌星、运动员等,他们流动性大,收入、场地不固定,征税困难,为了加强从源头上征管,我们可以仿效发达国家做法,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即为每一个人纳税设置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实行实名制和以信用卡为主的支付制度,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与金融部门联网,从根本上控制税源。其次,对高额财产实行高额财产编码实名制,输入税务机关的资料处理中心,全国联网,以便于税务机关对高额财产实行有效的监控。第三,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双向申报制度。这就是说,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要向有关部门申报收入情况。为什么要建立这种申报制度?这主要是针对目前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纳税意识差,偷、漏税行为十分严重,纳税不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而设置的。在荷兰,对偷逃税者可处罚得倾家荡产。为此,建立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建立对重点高收入者申报表稽核制度。应当有重点地选择较高收入者或特高收入者的申报表,可分为广泛性稽核和选择性稽核。通过重点稽核少量申报表,查处大量的应补征税款,以点带面,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工作。

  4.选择混合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分类税制模式,我国目前是采取这种模式;一种是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模式;一种是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是个税征管的低级形式,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情况,虽然计算较为简单方便,但它存在的弊端很多,偷逃税现象相当严重,难以监控。综合税制模式要求税务机关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征管机制,管理水准高、管理手段先进,税务人员素质要求高,有一套比较科学的征管、稽核制度,现阶段我国尚未具备条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我国个税的合理税制模式选择是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具体方法是针对分项征收中存在的偷漏税,扩大综合所得专案,在对一部分个人所得实施分类扣缴基础上,对纳税人的部分所得进行综合相加再课税。混合税制模式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分类税制下高收入者的逃税问题,即纳税人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合理避税。另外,在混合税制模式下实行比分类税制模式更加合理的扣除方法,也更为公平。从长远看,比较科学的、理想的个税税制模式应该是综合税制模式,最终实行同一税率征税,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原则。

  5.改革税率

  目前,发达国家和北欧高福利国家因所得税税负重而影响经济增长,因而一再降低税率。香港以低税率的税赋优惠环境保持了经济活力,直接税中个人薪俸税最高不超过收入的15%,企业的所得税则一律是16%。据此,香港、卢森堡、新加坡和瑞士均获得“全球税务天堂”的美誉。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税负不能太高,而应该强调税收的效率与中性,否则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从我国目前的个人工薪所得税来看,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设置中,第一档适应5%的税率比较合理,但第2-4档来看,收入间距太小,应该减少级次拉大收入级距,但最高税率为45%偏高。在国外,税制改革不是强调垂直公平,而是强调横向公平,才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另外,我国45%的高税率在实际中应用很少,作用不大,在人们的心理上客观形成了“重税负”的压力,往往产生抵触情绪,设法偷税。个税税率不能过高,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内在要求。为此,可将个人工薪税的税率分为五档,从5%到35%,每递增一级为5%,这样比较切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6.加大依法纳税力度

  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纳税,其前提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税收征管队伍。一是提高服务品质,要求税务人员要精通业务,优化个税的征管手段,运用电脑网路,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征管程式;二是提高服务意识,税务干部不是当官做老爷,是为人民服务的,要不断改善征管态度,方便纳税人;三是要准确执法,依法治税,不能收“人情税”、“关系税”,坚决跟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此外,还必须普及税法知识教育,新闻媒体要多作有效的宣传,对全体公民进行必要的税收法律知识教育,强化人们的纳税意识。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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