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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对我省影响的建议

  2010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颁发》正式实施。这对我省产生的影响很大:

  一、将对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良性运行造成严重冲击。按照此办法,在跨省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还要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的12%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珠三角部分地区要倒贴很大一部分基金;据初步测算,东莞市若全部274万参保外来工转出,转走的资金高达248.8亿元,而现有的基金结余仅有212.8亿元,需倒贴36亿元。深圳市当前基金结余168亿元,若所有参保外来工转出,要转走228亿元,需倒贴60亿元。全省2008年退保的农民工达350万人,在他们缴费满15年后转走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每转走一人需要倒贴7239元计算,我省需要倒贴253亿元。这是我省社保基金根本无力承担的。

  从长期效应来看,参保的外省农民工留在广东领取养老金,我省需倒贴的基金更多,甚至多出几倍到十几倍。我省2009年底外省户籍参保农民工达644万人,若全部缴费15年后留在广东领取养老金,按每人补贴83349元计算,我省需要倒贴5368亿元,这比转出所需倒贴的资金还要高出4863亿元。

  二、按该办法提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将加大珠三角部分地区参保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形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

  三、国家转移办法实施后,废止了退保政策,农民工只能选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缴满15年后在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将会有数以百万计的外省户籍农民工选择在广东领取养老金并落户,从而将形成对住房、医疗、教育、交通、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环境治理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我省各级政府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社会管理的成本十分高昂。

  建议:

  一、抓紧提高珠三角部分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

  为避免《暂行办法》的冲击,珠三角部分费率较低的地区应抓紧提高单位缴费比例至12%以上,以执行国家规定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倒贴基金为基本要求。

  二、适当调整农民工参加保险的政策

  可要求来我省就业的农民工要先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后再来广东就业,或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为农民工在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等。

  三、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劳动力的本地化程度

  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尽快向周边欠发达地区和省份转移,从而降低使用外省户籍农民工的数量,提高本省户籍农民工的就业比例,实现劳动力的本地化。同时,也应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尤其是要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高单位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件值,实现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变。

  2010年8月26日

  (刘家琛: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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