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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建议

  一、台湾同胞在广东投资的基本状况

  广东与台湾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缘相通、商缘相生,成为台湾同胞在大陆聚集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也是台胞投资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广东的台胞投资企业90%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投资领域遍及众多行业群体,产业链条完整,产业集聚明显,形成了多个产业配套体系。截止至2009年12月底,广东省台胞投资企业累计23783家,合同利用台资551.4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467.1亿美元。其中投资额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769家,三千万美元以上的196家,超过一亿美元的41家。台湾前100名大企业已有超过50家落户广东。2009年1至12月,全省新增台资项目381个,合同利用台资11.3亿美元(含增资),新增台资实际到位13.4亿美元(含增资)。

  在广东,台资农业企业有1000多家(含部分隐名投资农业企业),实际利用台资超过10亿美元。经国家批准,已经设立了两个海峡两岸农业试验区和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粤台两地的贸易近年来也发展迅猛,上世纪90年代仅有几亿美元。2009年广东对台进出口贸易额385.8亿美元,约占去年祖国大陆对台贸易总额的36%。台湾从粤台两地贸易中获得300多亿美元顺差,广东成为台湾对祖国大陆最大的出口市场和贸易顺差来源地。台胞投资广东和台资企业在广东的发展,吸纳了各类从业人员约600万人,为广东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广东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主要情况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为了促进粤台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从1998年以来广东省共举办了八届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简称“台交会”),每一届台交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亲自到会并主持召开台商代表座谈会,介绍广东经济发展情况,听取台商对投资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现场办公解决有关问题。会后指定省有关部门将台商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进行整理,由省政府批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台商协会通报。广东省还先后成立了省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粤台农业合作协调小组和粤台金融合作协调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台法律法规,针对台商在投资、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广东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省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新形势下加强粤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意见》等文件,及时出台加快我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为台资企业和台商排忧解难,努力为台资企业和台胞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台商的合法权益。2009年按照“三促进一保持”的经济工作重点,省政府又专门制定下发了《广东省支持港澳台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不断加大涉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台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研究和解决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台商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省政协及两会代表、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历年来在粤台交流各层面开展了大量调研和执法检查,形成多项提案、建议,有力地配合和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对《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落实。

  如深圳市历来重视对《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东莞市通过市台商协会组织、举办《海关法》、《劳动法》、《税法》等法律宣讲会,向台商宣传法律、法规;通过《东莞台商》杂志和市政府网站、市台办网站、东莞台商网站等网络媒体向台商宣传法规和政策。

  (三)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制定配套措施,协力打造良好投资环境

  我省各级公、检、法、司和海关、税务、工商、环保、劳动等有关部门对台商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台投诉案件的调解工作,为贯彻执行《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广东省检察院和海关等单位的领导强调,不能因为一宗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公安部门加强涉台治安管理,涉台刑事案件特别是发生的命案基本上迅速侦破。几年前,广东省曾是涉台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区,但近两年来侵财型命案大幅度下降。劳动部门也主动介入劳资纠纷的协调处理,化解矛盾,有效地阻止群体性事件,防止引发恶性事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台法律法规,我省各部门根据涉台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出台了许多项配套措施: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公开收费内容,统一收费标准,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坚决扺制乱收费行为;推进口岸改革,提高通关效率,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在粤台商子女教育与就医等方面的问题。2006年7月,省台办与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有关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的身份认定、入读手续、收费标准、优惠待遇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四)发挥台办协调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台商投资的正当、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积极为台商排忧解难。二是加强服务,提高保障,全力帮助台资企业度过危机。如推动台资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搭建台资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辅导平台等。三是加强管理与引导,充分发挥台资企业协会的作用。目前,全省已有19个市相继成立了台资企业协会,共有9000多家会员。

  (五)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省台胞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我省投资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国台办有关精神,2009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立。联席会议由省委常委周镇宏同志担任第一召集人,副省长万庆良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30个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组成。广州、深圳、佛山、惠州四个市已分别建立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系会议。针对台商隐名投资问题,省台办多次与省工商局共同就在全省范围内允许台湾同胞进行工商个体户登记相关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经省政府同意,于2009年9月与省工商局共同签发了《关于允许台湾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台湾同胞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前期经过广州、深圳、惠州等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已全面展开。

  三、《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有16年,其间两岸关系和大陆投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许多新的情况,《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在制定时所依据的社会关系目前已发生很大改变,部分条文已不太适应当前形势,有些条文规定的表述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而且法律规范应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特征不够明显,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引用,法律范围不能够涵盖目前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所有行为与活动,因而不能实现对台湾同胞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因《保护法》是基本法规,以下只以《保护法》条文作分析。

  (一)《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待扩大

  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主体限定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目前,许多台胞是通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后再转投资大陆,这种“转投资”情况“可以比照适用”,台商认为“比照适用”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容易被忽视或弱化。另外,与早期独身一人来大陆投资不同,现在很多台商都选择在大陆安家落户,家眷、子女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同时,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到大陆求学与就业,目前,虽然广东已出台政策解决台商子女入读当地公办学校的问题,但台籍学生在入学、收费、申请奬学金、毕业就业等方面仍然难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台胞人身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一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但台胞在大陆因故被国家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当事人家属常常无法及时收到通知。家属如何行使探视权,目前实际操作上仍然不顺。二是如果台商将保税货物或特定的减免税货物内销,常常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台湾对类似行为的处罚相比,台商认为大陆的处罚显得较为严厉。三是台籍服刑人员的保外就医、假释、减刑问题,由于台胞在大陆无亲属担保和监管公安机关,大陆服刑人员相关监管方式不适用台籍服刑人员。

  (三)办理台胞出入境手续有待简化

  一是关于证件补发、换领办理的问题。申办两年多次签注和三至五年居留证件,必须提供口岸医院健康证明,台商认为很不方便。二是关于台胞证的问题。虽然台胞证是一本小册子,但厚厚的一本,给台胞出入携带带来麻烦。很多台商表示在祖国大陆投资已超20年,但目前还是要使用台胞证,而且每1年到5年都要签注一次,让人觉得没有归宿感。三是关于台胞证过期的问题。台胞证每逾期一天会被罚款100元人民币,台商往往事先很难记起,待公安机关通知上缴罚款才知道。台商表示,既然都要公安机关通知,为什么不能事先通知。

  (四)保护法的罚则内容有待增加

  一是地方履议难以执行。当前,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司法纠纷容易出现“易裁决,难执行”的现象,《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都没有明确对不执行台商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个人及企业有什么约束,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执行力度不足,往往出现台商在上级法院仲裁胜诉,却在地方履议中难以执行。二是罚则内容不够完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台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谘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但无论是《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都没有就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保护法的规定,侵害台胞合法权益、给台胞造成损害的应如何追究责任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护法的权威和可操作性。

  (五)滞留台胞的管理与救助有待合理解决

  目前,滞留台胞的管理和救助问题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所谓滞留台胞,就是指在大陆因经营失败、遇到抢劫、身患重病或是有案在身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证件过期、无法顺利返台而滞留在大陆居无定所、谋无固业的台胞。帮助这部分台胞返台,手续复杂,费用不少,当地政府每年都要在这些事情上面花费一定的人力与物力。

  (六)台资企业中的外省市籍员工办理赴台通行证手续有待灵活处理

  在珠三角,每年有很多外省市籍台资企业员工需赴台进行商务洽谈或技术培训。按照规定,这些员工必须要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去办理赴台通行证,由于这些员工大都离开家乡多年,再返回家乡办理赴台手续,在沟通与办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隔阂与障碍,一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往往会以不了解其情况为由拒絶办理通行证,使得企业与员工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影响了企业的运作。

  (七)台湾同胞在大陆不能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当前,“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在实践中比较难于体现。如果说中国加入WTO后,包括港澳台商在内的外商投资者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但实际上台商还不能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比如台商不能以台商个人名义购买A股等。虽然目前在广东、江苏和福建等省市的台商可设立个体工商户,但投资领域过窄,导致许多台胞需委托大陆居民作为投资代理人,在这种隐名投资形式下,台胞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四、关于修订《实施办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16年之久,最近,商务部也与国台办共同启动了于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2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台商在加强两岸经贸合作、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贡献,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切实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的增加,不少台胞都希望有关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能够与时俱进,扩大适用范围和保障内容,以适应两岸关系新形势的需求。我省应积极配合国务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发布,尽快发布新的《实施办法》。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先期工作。

  (一)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只要投资主体是台胞,无论以何种形式来大陆投资,均适用于本法;《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既要保护投资台商的权益,也要保护台商家眷、子女以及在大陆求学、就业的广大台胞在居住生活等多方面的合法权益,比如婚姻、就业、就医和就学等;规范各类学校针对台籍学生的入学、收费、就业等标准。

  (二)完善与规范人身安全保障法规

  一是台胞在大陆因故被国家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要及时通知家属或市台商协会探视,以保障家属合法知情权和探视权。二是对于台商将保税货物或特定的减免税货物内销,如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可考虑照经济类案件处理,加大经济制裁,减轻人身处罚。

  (三)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

  一是创新通关理念。台商希望不断完善“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创新口岸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二是参照香港回乡证,核发投资商务卡(IC卡)。给予在祖国大陆投资10年以上的台商,核发投资商务卡代替5年有效台胞证。三是下放权限。授予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台胞密集城市的公安机关相关权限,方便在粤台胞补发、换领证件。四是简化体检程序。对申办多次签注和居留证件的,希望取消健康证明,或把体检单位从口岸医院放开到所有三甲医院。五是做到事前通知,减少逾期惩罚。公安机关最好能事前通知台胞证即将逾期的台胞,省却罚款手续,也让台胞感受到公安机关的贴心服务。

  (四)增加罚则内容

  一是不断增强对该法的保障和执行力度。在修订中列出更具体的保障项目,并得到认真执行和具体落实。台商比较关心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人身安全”、“仲裁诉讼”和“征收补偿”等方面,科学增加罚则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台胞的权益。二是增加举报部门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对于不当行为,台商不仅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台湾事务办公室举报,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让台商的举报范围更加广泛,并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避免举报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五)扩大台胞投资形式,鼓励台胞投资高科技领域和现代服务业

  在修订中,尽可能扩大台胞在大陆的投资形式和投资领域。当前,台湾当局逐步放宽对岛内高科技企业来大陆投资的限制,大陆也积极鼓励引进台湾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人才和现代服务业。建议《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中增加鼓励引进台湾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高科技人才以及现代服务业的相应规定,积极抓住有利时机,促进台胞投资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六)建议比照救助流浪人口规定解决滞留台胞问题

  建议比照救助大陆流浪人口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实施救助的部门和办法,完善台湾居民救助制度和两岸救助通道。

  (七)设立就地办理赴台通行证机制

  设立就地办理外省市籍居民赴台通行证机制,实行签注业务全国联网办理制度,使外省市籍员工在工作地即可办理赴台通行证,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八)在各级台办设立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和涉台投诉协调处理机构

  将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和敏感度高的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和涉台投诉协商问题单列出来,成立专门机构具体处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台办隶属政府行政系列(与党委系列相应机构合署办公)及其工作范围。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各级台办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职能得以更加充分发挥,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台胞权益保护和台商投诉协调处理力度,促进广大台胞坚定信心在大陆扎根发展。

  (九)完善有关司法制度

  在台商比较集中的地区,法院在审理涉台案件时,应聘请台商出任陪审员或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涉台调解法庭,对涉台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和审判。

  2010年5月12日

  (孔令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省台盟专职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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