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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前我国民族的宗教信仰

  第一节 宗教的基本知识

  一、宗教问题龢民族问题的关系

  宗教问题龢民族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问题不但在历史上,而且在当前,在我国各族人民的生活中和民族关系上仍有较大的影响。

  诚然,宗教不是民族的特征,就是说,宗教龢民族是两个范畴,两者不是一码事。宗教的发展变化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变化并无絶对的联系,历史上有很多例子,一个民族从信仰一种宗教转变到信仰另一种宗教,或者同一民族信仰几种宗教,这些都不影响到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完整。

  为什么说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关系密切呢?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有些宗教在少数民族中有较大较深的影响。如解放前,我国的回族、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等十多个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藏族、蒙古族、傣族和裕固族等,则广泛信仰佛教(喇嘛教)。苗、瑶、彝、傈僳等民族中有一小部分群众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北方的鄂温克、鄂伦春、赫哲等民族信仰较原始的萨满教。有的民族的人们在其一生中,在一切重要的社会活动中都充满着宗教仪式。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他们从出生的洗礼,成年的割礼、婚礼,到死时的丧礼,都要举行宗教仪式。有的本是宗教禁忌,却成了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哈萨克、维吾尔等民族不吃猪肉的习惯就是突出的一例。第二,从历史上看,宗教虽然首先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是,宗教问题又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从历史上看,一方面帝国主义曾利用一些宗教作为侵略我国的工具。帝国主义曾控制我国的教会,作为侵略我国、鱼肉我国各族人民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义和团运动和1905年的反帝斗争,就是为反抗帝国主义利用教会进行侵略和压迫而爆发起来的。另一方面,某些宗教曾与国内一些封建剥削压迫制度结合在一起,欺压剥削人民。西藏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制度,宗教(喇嘛教)制度与农奴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最高宗教首领同时就是西藏地方政权的最高统治者。伊斯兰教中,也有类似的情况,该教的教主就是大地主,又是教区内的统治者,他们的“口唤”,等于是圣旨。一些反动的宗教首领曾经挑起过教派斗争龢民族纠纷。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多次农民起义曾以宗教作为旗帜,如东汉的张鲁利用“五斗米道”发动农民战争;张角等利用“太平道”发动农民起义;北宋方腊利用“明教”组织农民革命;就是著名的太平天国,也是利用“拜上帝会”发动起来的。因此,对我国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进行研究,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少数民族地区,在正确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宗教的基本知识

  什么叫宗教?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宗教叫人们相信和崇拜虚幻的超自然的神灵。宗教是支配着人们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虚幻、歪曲的反映。〔1〕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2〕毛泽东同志也说过,宗教迷信是人民群众脑子里的敌人。〔3〕经典作家的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

  宗教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对于宗教的起源问题,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古今中外的有神论者,如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神学家和宗教的辩护士,都认为宗教是没有什么起源的,宗教是从来就有的。即使像费尔巴哈这样的著名学者一接触到宗教哲学时,也认为宗教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因而认为宗教是天生就有的,是本来就存在于人们的内心的,不是从外面搬进去的。〔4〕我国现代的唯心主义学者杨杏佛更是这样说:“宗教是没有起源的,说宗教有起源便不是宗教的眼光,宗教可以说是和天地同时发生,同时进化的……。”〔5〕总之,他们认为宗教是人类固有的感情,宗教的感觉是由上帝亲自安放在人类身上的,没有宗教也就没有人类的生活,因此宗教是永恒的。这种否认宗教有其起源的唯心主义的观点,就必然导致把宗教意识归结为天赋的观念,而这种天赋观念是根本不存在的。

  一些具有檏素唯物主义思想的无神论者,如十八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者却认为,一切宗教都是骗子手的捏造。〔6〕宗教是由一些骗子、神父编造而由一些无知的糊涂虫、傻瓜相信而产生的。换句话说,是神父和傻瓜相遇的产物。这种简单化的说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历史的产物,是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它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其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的。所以恩格斯说:“要根据宗教藉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才能解决问题。”〔7〕这应该是我们研究宗教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自己本身的自然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8〕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面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为不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9〕

  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与之相适应的是人们的知识极端的贫乏,人们对周围自然界的力量如日、月、风、雪的运动原因毫无所知,而且对自身的生理现象,如做梦、生、老、病、死、劳动、情感等亦不能理解,对于生理和自然现象更不能掌握和驾驭。由于对自身做梦等生理现象不能解释,便认为人在做梦的时候是灵魂暂时离开肉体进行活动。做梦有时会梦见死去的人,便认为人死后,灵魂便永远离开了身体。由于把人分为肉体和灵魂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于是便产生了灵魂观念。又由于对身体以外的自然界的运动现象的无法理解,对风、雨、乾旱、雷电等造成的灾害感到恐惧和不可抗拒,又将灵魂观念推及于自然界,因而想象出一切自然现象都是有灵性的东西,觉得有一种变幻莫测的超自然的力量在驱使或主宰着,结果便在人们的意识中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及对这些超自然力量的崇拜——“自然崇拜”。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宗教形式——自然宗教。这就是原始宗教产生的一般过程。

  宗教产生的最早年代,根据古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的研究,认为在古人阶段,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距今约二十至十万年前),已发现有意识埋葬死人的遗迹。〔10〕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约距今四、五万年前)的新人阶段,考古发掘的材料更证明瞭这点。如中国的“山顶洞人”,发现其遗骸的周围撒有赤铁矿的红色料末,幷且随葬有生前的装饰品,据认为这是“葬礼”的迹象。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原始宗教产生的最早年代,不会超过古人时代。因为猿人或直立人阶段,还不具备产生宗教的条件。从北京猿人(中国猿人)的头骨化石的特征来判断,北京猿人还不能频繁改变其语言的音节,他们的语言还较简单,只能以一些分化得极为微弱的声音和手势来补充。人们思维发展的程度和语言发展的程度是紧密联系的。像北京猿人所具有的如此低下的语言能力,还不可能进行抽象思维,从而构成神灵之类的概念。到了古人及新人阶段,人的脑量逐渐增大以至相当于现代人,脑的构造也复杂得多了,这个时候人的头脑才有可能构思出灵魂之类的思想。所以我们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灵魂观念的产生,同时把人周围的自然物,加以人格化,这样“最初的神也产生了”。〔11〕当然,“最初的宗教表现是反映自然现象,季节更换等等庆祝活动,一个部落龢民族生活于其中的特定自然条件和自然产物,都被搬进它的宗教里。”〔12〕所以逐渐创出了许多的神灵,天有天神,山有山神,日、月、风、雷、树木、岩石等等皆有神。

  随着采集和狩猎、捕鱼业的出现和发展,反映在宗教里,又出现了动物崇拜、植物崇拜(或图腾崇拜)、猎神崇拜、河神崇拜等等。

  恩格斯说:“由于献祭的目的是利己的……人的神化是宗教的最终目的。”〔13〕灵魂观念和死后生活观念的发展,便出现了祖先崇拜。随着氏族部落的发展,酋长们威望和权力的加强,他们生前受到尊敬,死后也受到崇拜,他们死后,他们的灵魂便当作氏族或部落的神来崇拜。随着氏族的走向解体、小家庭及家长作用的加强,直系的祖先崇拜也就发展起来,这是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事。

  与宗教出现同时,为了要瞭解那看不见、摸不着又不能说话的神的意志,于是又出现了占卜等求神、驱鬼等方法。并逐步形成了沟通人神之间关系的中介人、使者的巫师(或祭师、毕摩、师公等名称)。

  谈到宗教的发展问题,恩格斯在《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一文中把宗教分为“自然宗教”和“人为宗教”两类。〔14〕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更明确地说,自然发生的宗教是属于原始社会的部落或民族的宗教。而人工造成的宗教是指基督教等世界宗教。〔15〕幷且他认为是从原始社会的自然宗教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人为的宗教。

  自然宗教的发生情况,前面已略述过了,至于人为的宗教的产生,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因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们除了继续遭受“自然力量”的危害和压迫外,又出现了一种“社会力量”的迫害,也就是来自少数剥削阶级的统治、压迫和剥削。广大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对剥削制度,对于反动统治者的压迫力量,像原始人对自然力的压迫一样,感到是一种不可理解的异己力量,因而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恐惧的心理,好像社会上也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也有神灵在支配着一切。有时候,广大的劳动人民也不甘心屈服于这种压迫和剥削势力,希望摆脱这种压迫,改善自己的境遇,为此,他们也曾多次地起来斗争。历史上就曾多次爆发过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由于那时没有先进阶级的领导和先进的理论指导,所以不是失败了,就是成为剥削阶级新统治者的改朝换代的工具。在这种前途渺茫、出路何在的当儿,恩格斯说的“人为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便应运而生了。这些宗教向受苦受难的劳动人民指出了一条所谓“唯一”的出路,那就是要人们信仰“上帝”(真主)。把希望寄托在来生,修“来世”的幸福,好在死后便升入“天国”(极乐世界)。劳动群众为了减轻自身所受的现实的精神痛苦和免除灾难,人们只好把希望寄托在神的身上,希冀从神那里得到一些安慰和帮助。正如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所指出的:“被剥削阶级由于没有力量同剥削者进行斗争,必然会产生对死后幸福生活的憧憬,正如野蛮人没有力量向大自然搏斗而产生了对上帝、魔鬼、奇迹等的信仰一样。”〔16〕所以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

  人为宗教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有认识论的根源。在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剥削现象、人压迫人、人奴役人、人残杀人的现象到处可见,各种政权形式相继出现。国王、独裁者君临天下,公共权力被个人独裁者所代替。宗教观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就是“随着宗教的向前发展,这些神愈来愈具有了超世界的形象,直到最后,由于智力发展中自然发生的抽象化过程——几乎可以说是蒸馏过程,在人们的头脑中,从或多或少有限的和互相限制的许多神中产生了一神教的唯一的神的观念。”〔17〕当然,这同样是人们对客观外界的一种虚幻反映。“至于没有统一的君主就决不会出现统一的神,至于神的统一性不过是统一的东方专制君主的反映。”〔18〕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总而言之,宗教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发展的,也就是说,在历史上,随着社会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在阶级社会又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宗教也由“自然宗教”发展为“人为宗教”,即由自然崇拜(拜物教)、多神教发展为一神教。由动、植物崇拜、氏族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到信仰部落神乃至民族神龢民族宗教,最后又出现了世界性的宗教。到目前为止,世界性宗教是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宗教。

  三、三大宗教的起源及传入我国

  三大宗教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信奉和崇拜一个至高无上的主神。例如,佛教信奉“佛”——释迦牟尼,基督教信奉“上帝”,伊斯兰教信奉“真主”——安拉。同时三大宗教都是起源于奴隶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从起源的先后来说,佛教形成最早。

  佛教的故乡是印度和尼泊尔。佛教大概形成于公元前五至六世纪之间。创始人是北天竺迦罗卫国(在今尼泊尔境内)净饭王的儿子悉达多·乔达摩(Siddhartha Gautama),即释迦牟尼(Sakyamuni,意为“释迦族的圣人”)。早期佛教曾是当时反婆罗门教的思潮之一,是为奴隶主服务的。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后,佛教又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工具。公元前三世纪佛教在阿育王的扶植下广泛流传。公元一、二世纪,佛教开始在亚洲南部和东部各个国家流传。大约在公元一世纪的东汉初年,由印度传入到新疆塔里木盆地,再由新疆传入到我国的汉族地区。

  公元七、八世纪,佛教经汉族地区和印度传入我国西藏地区。在与当地本教的长期斗争中,吸收了本教的一些内容,形成了西藏的喇嘛教。

  基督教于公元一至二世纪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地中海东南部的巴勒斯坦一带。早期基督教反映了当时奴隶和贫民在奴隶制压迫下深感痛苦但无力改变现状的思想,基督教提供瞭解脱这种精神痛苦的思想。对于基督教如何产生和怎样取得世界统治的地位问题,布鲁诺·鲍威尔在上个世纪就进行过深刻的研究。恩格斯评价说:“鲍威尔毕生从事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是:公元四十年还以高龄活着的亚历山大里亚的犹太人斐洛,是基督教的真正父亲,而罗马的斯多葛派塞涅卡可以说是基督教的叔父。在斐洛名下流传到现在的许多著作,实际上是讽喻体的唯理论的犹太传说和希腊哲学即斯多葛派哲学的混合物。这种西方观点和东方观点的调和,已经包含着基督教全部的本质——原罪逻各斯(这个词是神所有的幷且本身就是神,它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介)、不是用牺牲而是把自己的心奉献给神的忏悔,最后还有以下的本质特点,即新的宗教哲学倒转了从前的世界秩序,它在穷人、苦难人、奴役和被排斥的人中寻找信徒,蔑视有钱人、有势力的人和有特权的人,因此也就蔑视一切尘世享乐和禁止肉欲的规定。”〔19〕“基督教没有造成隔絶的仪式,甚至没有古代世界的祭祀和巡礼。它这样否定一切民族宗教及共有仪式。毫无差别地对待一切民族,它本身就成了第一个可行的世界宗教。”〔20〕

  公元1054年基督教的东西教会发生大分裂,尔后东部的称为“正教”(即东正教),西部的称为“公教”(即天主教)。十六世纪西部的天主教会在“宗教改革”中产生了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新教”。新教在以后又分裂成为许多派系,如信义会、圣公会、浸礼会、公理会、长老会、卫理会等。

  基督教的一些派别曾于唐代和元代先后传入中国。天主教(又称罗马公教)于明末再度传入我国。清代中俄恰克图条约签订后,沙皇曾派东正教传教士渗入我国传教。新教各派是在鸦片战争前后,随着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进入我国内地和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传入的。

  伊斯兰教产生较晚,是公元七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麦加(东沙特阿拉伯)人穆罕默德所创立的。伊斯兰教的产生,是当时阿拉伯半岛各部落要求改变由于东西商道而加剧的社会经济衰落和实现政治统一的愿望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穆罕默德以伊斯兰教为号召,在麦地那建立了代表奴隶主贵族商人利益的政权,在以后的发展中伊斯兰教成为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奥斯曼帝国等政教合一的封建国家统治的精神支柱。

  伊斯兰教传入我国的时间,早在公元七世纪中叶,我国少数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十多个。

  第二节 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是多种多样的,既有自然宗教也有人为宗教。大体上有:万物有灵或多神信仰、动植物崇拜(或图腾崇拜)、萨满教、喇嘛教、小乘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现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万物有灵和多神信仰

  万物有灵是宗教的最初形式之一,或称萌芽中的宗教,认为各种自然物都有灵魂,能致人生死祸福。它形成于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产生万物有灵信仰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知识的极端贫乏和无力向自然界斗争。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权威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21〕也就是说,由于原始人对自然力量不理解,以为一切事物包括有生命的草木和无生命的石头、水,以及日、月、星、风等自然现象,都是有灵的,都具有神秘的超自然的力量,能致人吉凶,同时相信对它们进行祈祷、礼拜或祭献,就可得到它们的庇佑或消灾弥祸。

  万物有灵或多神信仰主要流行于我国西南和中南地区的独龙、怒、傈僳、景颇、佤、彝、苗、瑶、黎等少数民族中。

  万物有灵或多神信仰,大致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崇拜,另一种是祖先崇拜。

  居住在我国南方的少数民族行自然崇拜的,如拉祜、佤、景颇、独龙、怒、傈僳、黎等族,人们都认为天、地、日、月、风、火、山、川、彩虹、雷电、树木、大石和坝子等等都有精灵或鬼。景颇族中的“天鬼”是日、月、雷、风诸鬼的总称。各种天鬼又有具体的名字,如太阳鬼叫“贝”,风鬼叫“崩丕”等,其中以太阳鬼为最大。他们在刮狂风吹倒树木、房屋,伤了人畜时,要祭风鬼;如人病了求药治病时则要祭太阳鬼。

  云南西盟佤族也是信奉万物有灵的。他们也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有精灵、灵魂或鬼神,它们主宰着人们的吉凶安危,所以必须崇拜它们。佤族的鬼神种类很多,有“阿容”或称“达那”的水鬼,称为“达务”的风鬼,称为“达瓦”的树鬼,称为“司欧布”的掌管谷子生长的鬼,称为“阿瑞”的使人皮肤发痒的鬼,称为“吉柚”的使人头痛、脚痛和肋骨痛的鬼,有叫“司尼呵”的夜间变成鸡或犬来害人的鬼,有叫“涩”的使人肚子痛的鬼,有叫“阿入喀”的使人耳朵痛的鬼,有叫“各郎”的疟疾鬼,有叫“各欧”的麻疹鬼,等等。认为人们要摆脱这些鬼神带来的灾难,就必须献祭,讨好他们,否则无法解救。

  傈僳族也敬畏许多自然精灵。他们崇拜天神“白尖尼”,山神“米苏”,司风雨的山神“米苏里”,水鬼“衣度斯”。此外,还有岩鬼“阿子尼”,等等。

  独龙族认为山鬼“齐不朗”、树鬼“升火”可致人全身剧痛,水鬼“瓦松不朗”可使人吐血不止,虹鬼“莫信”可使人腰痛,地鬼、天鬼则可保人们庄稼丰收。

  对各种鬼神,往往还有一套叙述其来历的神话故事。例如珞巴族认为天上的两个星鬼一个叫“杜普尔”,一个叫“杜登固”,原来是兄妹俩,他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叫“普塞姆”,“普塞姆”死后变成流星从天上掉下来。因此,凡遇天上流星殒落,他们便认为地上有人要死了。同时,珞巴族中还流传着关于天空中的“哈鲁木”男神与“哈巴亚”女神的传说。据说,他们也是兄妹俩。“哈鲁木”男神热恋着“哈尼亚”女神,但“哈尼亚”却不喜欢他,千方百计想避开他。“哈尼亚”为了掩护自己不被“哈鲁木”追上,有时便甩开头上的长发,使天上变得乌云滚滚,有时还不得不拔出发上的长针,去刺打追上来的“哈鲁木”。这就是天上电闪雷鸣的来历。〔22〕可见这是珞巴族的先民将星星和雷电人格化,也反映了他们的祖先曾经历过兄妹通婚的血缘家庭的历史时期,而人们过后又在朦胧中认识到这种近亲通婚所造成“其生不藩”的恶果,并为了免除这种祸害,终于禁止了这种婚姻,进入了氏族社会,实行氏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与姊妹通婚的关系。这个神话就是人类对这段历史的朦胧回忆。也就是说,人类的远久历史被曲折地寄存于神话信仰这个风俗、历史的宝库中。

  南方许多民族几乎都住在山区,所以各民族都崇拜山神。沧源班洪地区的佤族,他们崇拜着两座山,一座叫“鹿埃姆”,是哥哥山,另一座叫“鹿埃松友”,是妹妹山。传说他们是一对夫妻。由于认为两座山的性别不同,因此祭祀“鹿埃姆”时得用公牛、公猪和公鸡;而祭祀“鹿埃松友”时,则需用母牛、母猪和母鸡。〔23〕传说大地有象征兄妹通婚的山峰,和上述传说天上有妹妹拒絶哥哥求婚的星星一样,都是人类血缘家庭存在的曲折的历史的反映。

  遗留有母系氏族残余的永宁纳西族还把山当作女神来崇拜。他们把当地的狮子山当作女神。狮子山屹立于永宁盆地的泸沽湖畔,活像一头卧着的狮子,海拔有四千米。传说,狮子山是一位女神的化身,女神名叫“干木”,人称“里底干木”,意为永宁的女神。它主宰着永宁盆地的人口兴衰,农业丰歉,畜群增减,妇女的婚姻和生育。据说山顶的彩云是她的帽子,山腰的树木是她的蛾眉,山下的岩石是她的腰带,泸沽湖是她的鞋子,永宁盆地是她的座垫。人们传说,“干木”女神是众山神之首,围遶她的是一群男山神。这位“干木”女神与永宁盆地的妇女一样,也过着“阿注”的婚姻生活。据说座落在四川盐源县境的“瓦如卜拉”男山神,就是她的长期“阿注”,也有永宁境内的“瓦哈”、“则枝”、“阿沙”等一群男山神作她的临时“阿注”。〔24〕可见,永宁纳西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社会历史面貌,创造了山神“干木”女神的神话与传说。

  动植物崇拜与图腾崇拜

  在原始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主要是依靠采集和猎取动物来维持生活。这时动植物便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但是当时生产发展水平极为低下,要获得这些自然的产物,往往要历尽艰辛,而且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有时会突然遇到一种植物,顺利地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大问题,但有时又因吃了某种植物而中毒,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猎取禽兽则更非易事,追赶野兽经常要翻山越岭,穿林渡涧,稍不留神还会遭受猛兽的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但有时又会顺利地猎取到某种野兽,不但解决了暂时的食物来源,而且可以将其小兽驯养,成为生产中的助手或成为长久的生活来源。这些在生产活动中的困难、生活中的不安定和偶然的意外收获,都容易使人们产生侥幸心理,相信“运气”,幻想成功,甚而把成功的希望寄托于生产对象的赐予和支持。正如恩格斯所说:“人在自己的发展中得到了其他实体的支持,但这些实体并不是高级的实体,不是天使,而是低级的实体、是动物。”〔25〕费尔巴哈也说:“对自然的依赖感,再加上那种把自然看成一个任意作为的,有人格的实体的想法,就是献祭这一自然宗教的基本行为的基础。”〔26〕

  对动植物崇拜的残余,解放前在鄂温克、怒、佤、傈僳、景颇、高山等民族中都存在。

  我们上面谈到的许多民族也有崇拜树神的风俗。如佤族认为森林里有司树魂的神“腔秃”,如要砍树,要在树前放一块石头,作为礼物献给“腔秃”,否则砍树会被树压死。西盟大马散的佤族也相信树有灵魂,所以在砍树作木鼓〔27〕时,要向选好的大树射击两枪,将树魂赶走,然后才能砍伐。〔28〕

  有些民族还崇拜谷物。认为谷子也有灵魂,如瑶族认为谷神是最胆小和怕羞的,所以人们在生产中必须小心翼翼,否则就把谷魂吓跑了。瑶族规定了一些例行的祭祀和生产禁忌,例如四月初播种后,家家户户要举行“赎禾魂”的祭祀活动,认为如不行赎禾魂,大水会冲去田里的谷秧。六月要到庙里供奉五谷神。立秋日是谷子开花日,也即谷子“结婚日”,那天不准下田劳动。立秋之后,禾快成熟,谷魂要回家,家人或外人都不得站在门口或倚门而立,否则会挡住谷魂进屋,导致歉收。景颇族也崇拜谷魂。他们在收割后要祭谷堆,运谷回家时须举行“叫谷魂”的仪式,将打谷时被惊走的谷魂叫回来,认为这样谷子才耐吃。最突出的例子是西盟佤族,以前,他们在播种前或收获前,要砍活人头向谷神进行血祭,认为以人作为供奉谷魂的牺牲品,才能获得丰收。

  鄂温克族原来是把熊作图腾崇拜的。所以他们把公熊叫做“合克”(对父亲最高辈的称呼),称母熊为“恶我”(对母系最高辈的称呼),可见鄂温克人是把熊当作他们的祖先的。鄂温克族,对于熊的凶猛,一向是恐惧的。对于熊存在一种特殊的崇拜,当他们猎获熊以后,要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然后抬回集体煮吃,吃时先投一些肉于火中(献祭火神),然后大家一面吃,一面发出乌鸦的叫声,同时说:“老熊,不是我们吃你的肉,而是老鸦吃你的肉。”吃完后将熊头和熊骨收集起来,用树枝捆好,和葬人一样进行风葬。葬时人们还要假哭一番。〔29〕

  高山族崇拜一种形似麻雀的神鸟——“西稀利”和神蛇“扶伦”(系一种毒蛇,又称百步蛇),他们有的认为“扶伦”是他们祖先的灵魂转生的,有的认为他们的祖先就是这种灵蛇生的,故见了此蛇必加以崇拜,不能杀害。〔30〕

  云南怒族存在图腾崇拜龢氏族起源于某种图腾的神话传说,如碧江县九村的怒族老人说,相传在远古时代,天降群蜂,歇在怒江边的拉加底村。后来蜂与蛇(一说虎)交配即生下怒族的女始祖茂英充。茂英充长大了又与虎、蜂、蛇、马鹿、麂子交配,所生的后代即为虎氏族、蛇氏族、麂子氏族、马鹿氏族,各氏族便分别崇拜这些动物。有的氏族成员在自己名字之前都冠以图腾的名字,如虎氏族的成员在名字之前都冠以图腾的名字“拉”(怒语虎之意),据说这样便与虎认了亲,虎就不伤害他们了。他们除崇拜动物图腾之外,也崇拜植物图腾和非生命的图腾,如福贡县木古甲村的一个氏族就极为崇拜他们称之为“图朗”的树木,不仅平时禁止砍烧,而且人们在路上看到这种树木倒了下来,还要把它扶起来培植好,他们说,自己的祖先是这种树变来的,因此要保护它。碧江普乐乡有个氏族还把无生命的岩洞当作自己的图腾。〔31〕

  傈僳族也存在图腾崇拜。居于碧江、泸水等地的傈僳族,他们的村寨都由几个不同“姓氏”的家族组成,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姓氏”(所谓姓氏是汉称),而这些“姓氏”都以某一种动物或植物作为自己的名称,如虎、熊、蜂、鼠、羊、荞、麻、竹子、菌子、紫柚木等。有的村寨,熊氏又分出三个支系,即“窝怀里”(最大的熊)、“克窝”(猪熊),“唯窝”(猪熊)。看来,这些支系可能是由一个原始的以熊为图腾的氏族分化出来的。这些姓氏的来历,由于年代久远许多已失传了,但有些则保存下来了。比如“荞”姓,傈僳族称为“括扒”(“括”是荞,“扒”意为人,合称为“荞人”),就传说古时候有一女子因吃荞而怀孕,她所生的后代就是“括扒”氏族的祖先。“熊”姓,傈僳族称为“俄扒”,即“熊人”之意,相传他们的祖先善于捕熊,他们吃熊肉,并以熊皮为衣,因而得名。“鱼”姓,傈僳族叫“旺扒”,也因其祖先善于捕鱼而得名。虎姓来源,传说古时有一猛虎化为一英俊少年,与一傈僳少女成亲,他们所生的子女,便成了“拉扒”(虎人)氏族的祖先。〔32〕

  总之,图腾崇拜是存在的,但图腾崇拜不等于也不能尽包括动植物崇拜,图腾崇拜只是动植物崇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祖先崇拜

  祖先崇拜约开始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即母系大家庭阶段。在当时由于妇女在母系大家庭中乃至在整个氏族社会经济生活中占居重要地位,同时也由于世系按母方计算,年长的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她们死后,同样受到人们的崇拜。

  拉祜西的家神,是一个大房子之内,即一个大家庭内的所有人的共同的神。据说家神的职能和家长的职能是共同的,他们所称的“角”,意为老鬼,即历代祖先的鬼。拉祜族以女方计算世系,“角”,当然是历代女祖先了。

  随着生产发展,原始刀耕火种农业及畜牧业的发生和发展,男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加强,于是母权制便向父权制过渡。这个过渡是长时间的和充满矛盾的,这个矛盾也反映到人们的信仰上来。

  比如海南岛的黎族对祖先非常崇拜。家中供有祖先的灵牌,每逢初一、十五必须焚香礼拜。祀祖时,任何人都不得叫自己祖先的名字,认为这将招引祖先鬼回来害人。此时,外人也不得叫出自己祖先的名字,否则会被认为是对本家族的最大污辱,甚至会因而引起械斗。他们认为同一家庭中,夫妇的祖先鬼是不同的,就是说,他们认为夫妇没有共同的祖先,因此,妇女生病要回到娘家去祭鬼,妇女死了也不得葬在夫家的公共墓地里而要埋在娘家的家族墓地之中。云南金平县傣族也有类似情况,他们逢年过节必须祭祖先,有的甚至一个月祭一次,但在他们的观念中,认为夫妻有各自的祖先,因此,丈夫祭自己祖先,而妻子则祭自己娘家的祖先。〔33〕这种在同一家庭中夫妇分别祭不同祖先的现象,显然是母权制转向父权制的初期,也就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从妻方居住转向夫方居住制阶段。当时父权制已处于优势,但母权残余势力仍相当浓厚。这种矛盾消长的情况,体现在风俗上便是妇女不落夫家风俗,这种风俗曲折地反映在人们对祖先崇拜的信仰上,便是妇女对自己祖先的强烈怀念,因此,便有夫妇各自祭祖的现象。

  各族的祖先崇拜,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云南怒江县得一登村一带的傈僳族祭祀各种鬼中,有一种叫“括扒柯尼”,据说它就是荞氏族的祖先“括木比”,因此,只有荞氏族的人才奉祀它。虎氏族的人则祭其祖先“司拉寿”。各氏族的人,只祭本氏族的祖先,而不祭其他氏族的祖先鬼。由于傈僳族早已进入父权氏族社会,故其所祀的祖先是男性祖先。

  随着父权制家庭公社的瓦解,祖先崇拜也逐步变为只奉祀各分支,甚至只是个体家庭的上几代祖先。海南黎族的个体家庭都非常敬重祖先鬼。他们借用海南汉语,称祖先鬼为“公爷”。但各支系的崇拜程度又有区别,如中心区的侾黎,虽拜祖先,但尚无偶像。杞黎和美学黎则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神龛供奉祖先偶像。受汉族及道教影响较深的美学黎还崇拜房姓的祖先,而且建立祖先居住的鬼屋(相当于祠堂),每年还要道公主祭。又如景颇族,每个小家庭都有自己的“家堂鬼”,即已逝去的祖先的鬼魂。他们对“家堂鬼”一般每年祭两次,然而,每逢吃新谷,迁入新屋、结婚、婴儿诞生等等都要祭“家堂鬼”,以示对祖先的怀念。〔34〕

  碧江县的傈僳族,每逢过年也要祭一次自己的直系近几代的祖先,如系几兄弟未分家,则由长子主持祭祀,如兄弟已结婚分居,则各家都要祭祀。祭祖时要在门口插松枝,松枝的枝数代表所祭祀的男性祖先的人数。

  云南沧源县佤族把祖先分为“梅顶”(即大神)和“梅雅克”(小神)。“梅顶”为部落祖先,每年七月由全部落成员祭祀(为小祭),每隔二十年要举行一次大祭。小神即“家堂鬼”,只有小祭。在祭奉小家庭祖先的同时,还祀奉全部落的祖先。

  三、萨满教

  “萨满”是通古斯语的音译,即“巫”的意思。萨满教也是一种原始宗教,认为世界分作三层:一为上界“天堂”,诸神所居;二为中界地面,人类所居;三为下界“地狱”,魔鬼所居。萨满由男人或女人充当。萨满为人“驱邪治病”时,穿着特制的服装,念咒语,手舞足蹈,装出鬼神附体的样子。此教现大都流行于亚洲、美洲和欧洲的极北部,我国东北地区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少数民族均信仰萨满教。

  综观萨满教的内容,它实际是一种多神崇拜和巫术相结合的宗教形式。例如解放前鄂伦春人所供奉的神,大体可以分为几类:其一,是主管狩猎生产的山神,他们叫作“门那恰”。其二,是保护人畜兴旺的司马神“台路博如坎”和财神“吉雅其”。最多的一类是管各种疾病的神,如司抽风病的“德勒库达日依牙”,司天花的“额古都娘娘”,以及许许多多司无名疾病的神等。

  萨满教认为人与神之间是沟通的。如赫哲人就认为萨满是“半仙之体,他能向神说话、祈祷,驱除妖魔鬼怪,给人消灾求福”的半人半仙的人。每个萨满都有自己所崇拜的神,多寡不一,多者达数十个。萨满的种类也很多,赫哲族有四种萨满,即“阿合马法”、“骑朗”、“弗力兰”和“达克苏特亦”,其中“阿合马法”是最大的萨满。萨满跳神时穿神衣,头戴神帽,胸前背后披挂铜镜,腰束铜铃,下穿神裤、神裙,手戴神手套,拿着神鼓,手持神刀和神杖,脚穿神鞋,好似庙里的偶像,边舞边唱,充满神秘的色彩。

  鄂伦春、鄂温克和赫哲等族的萨满不受性别限制,平时都参加劳动生产,没有专职的,跳神不收报酬,只要请萨满喝酒吃饭就行了。阶级分化较深和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地区的萨满则有诈骗财物的情况。

  四、喇嘛教

  喇嘛教主要流行于我国西藏、青海、内蒙等地区的少数民旅中。它是大乘佛教和西藏地方宗教相混合的产物。公元七世纪,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在妻子唐文成公主和尼泊尔公主布鲁库提(Bhrkuti)的影响下,信奉了佛教。公元八世纪,天竺僧人寂护(San-tiraksita)、莲华生等到西藏传播显、密两系佛教。在佛教与西藏原有的本教长期相互影响、相互斗争过程中,形成了喇嘛教,以后又逐步形成了黄、红、白、花等大教派。公元九世纪,赞普郎达玛禁止喇嘛教流传。到公元十一至十三世纪,喇嘛教在吐蕃新兴封建领主阶级的扶持下得到了复兴。公元十三世纪后期,由于元朝统治阶级的扶植,喇嘛教在西藏正式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主政权,对广大农奴群众实行最反动、最野蛮、最残酷、最黑闇的统治。此教后来又传入青海、内蒙等地区,严重地阻碍了藏、蒙等地的社会发展。

  西藏农奴主通过政权和宗教特权统治农奴和奴隶。掌握宗教实权的是少数上层喇嘛和喇嘛控制下的寺庙。这些喇嘛通过寺庙系统与世俗领主共同组成西藏地方政权,占有西藏的一切生产资料,残酷地统治着农奴和奴隶,这就是所谓政教合一。喇嘛寺庙既是宗教活动场所,也是封建领主的统治机构。

  统治阶级利用喇嘛寺庙统治广大农奴和奴隶期间,犯下了无数罪恶。喇嘛寺庙以黄教寺庙占多数,寺庙均有一套大致分为三级组织的完整的统治机构。以哲蚌、色拉、甘丹三大黄教寺庙为例:基层一级名叫康村,系由一个地域或若干有传统关系的地域的僧侣组成;较高一级的名为扎仓,由若干康村组成;最高一级由一个拉吉委员会管理,由所有的扎仓组成。三级组织都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庄园、牧场、属民、牲畜和现金等等。统治机构均由上层喇嘛担任主要职务。

  喇嘛事实上分为封建领主和农奴两个阶级,由上层喇嘛统治。喇嘛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活佛”。活佛有很多等级,凡是活佛都有自己原来的寺庙和财产,他们实际上就是一个寺庙的领主。活佛都是由所谓转世制度承袭的,但他们必须去三大寺庙学经,以取得确认的地位。他们实际上是披着袈裟的农奴主。

  第二类是在拉吉、扎仓和较大的康村中担任职务的喇嘛。这些职务,名目繁多,主要的是拉吉、扎仓两级的堪布(主管一切行政事务)、格贵(俗称铁棒喇嘛,掌管僧众纪律)、强佐或管事(经管寺庙的财产、钱粮开支)。此等职务均需要很多的贿赂和实力手段方能取得,因之,这些职务大多都为农奴主出身的喇嘛所把持。

  以上两类属上层喇嘛。

  第三类是普通喇嘛,包括部分学经喇嘛。絶大多数普通喇嘛都来自农奴家庭,小部分来自囊生。他们为生活所迫,把寺庙当作栖身之所,有的则是被寺庙勒派的“扎差”(即当喇嘛的差),这些人实际上是披着袈裟的农奴和奴隶,学经喇嘛则大多数因花不起为晋级作准备的进修费用,不得不半途而废,只有很少富裕家庭出身的学经喇嘛,可捞到格西学位。

  第四类是哆秃。这是一批从不念经,专讲武力的喇嘛,是铁棒喇嘛的喽啰。由于他们出身贫苦,受人歧视,经常承担一切繁重的劳役,实际上是苦力。

  据对哲蚌寺两个康村的调查:二百八十七名喇嘛中,年龄十四岁以下被父母送来的有一百二十四人;因生活所迫逃避差役、债务等来当喇嘛的有一百二十六人,被寺庙勒派而来的三十一人,自愿来的只有六人。

  寺庙内等级森严。一个喇嘛能否爬上上层,归根到底取决于他的出身和经济力量,有钱的喇嘛,通过各种贿赂,不但可以免去繁杂的差役,而且可以成为堪布和活佛。

  寺庙中还有许多成文或不成文的清规戒律,三级机构都有各不相同的单行条例,从衣、食、住、行和言行等各方面束缚和控制着喇嘛们,稍一触犯,就构成罪名,被处以各种刑罚。寺内设有刑堂、监狱及形形色色的耸人听闻的刑具,铁棒喇嘛等专事勒索,滥施酷刑,往往致人身残或死亡。

  寺院是西藏三大领主之一。在原西藏地方政府统治时,寺庙土地约占一百一十八万五千喀,即占全藏实际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拉萨三大寺,每寺土地在三万喀以上。号称有七千七百喇嘛的哲蚌寺,占有溪卡一百八十五处,计耕地五万一千多喀(西藏地方的面积单位),牧场三百处,牲畜三万头。农、牧奴两万多人。

  寺庙还进行高利贷剥削,估计寺庙放债总数,占西藏高利贷的五分之四,利息一般为百分之二十。

  寺院领主还参与经商活动。他们廉价刮取羊毛皮张及药材等农牧产品,高价出售茶叶、布匹、日用品等等,并强征乌拉(差役)运输贩卖,以牟取暴利。

  寺庙领主还利用宗教迷信,通过布施、捐赠、念经、卜卦等大肆掠夺钱财。就哲蚌寺而言,每年布施收入约粮食一千一百克,酥油八千五百克(西藏地方重量单位),藏银三百一十万两。

  最大的喇嘛寺还直接参加原西藏地方政府,和贵族共同掌握地方政权。例如达赖死后或他年幼时,主持西藏地方政府摄政的一般是三大寺的最高一级活佛。地方政府的僧官,达赖的经师、侍读,必须是三大寺的僧人。原地方政府的一切重要会议,必须有三大寺上层喇嘛的代表出席,参与决议。

  喇嘛教僧尼占西藏总人口百分之十,其中絶大多数属黄教。寺庙不仅禁止僧尼参加生产,而且还创立许多禁例,干预社会生产,还禁止结婚。

  五、小乘佛教

  小乘佛教传入我国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大约于十五、六世纪开始逐渐发展起来。它流传于我国傣、拉祜、布朗等少数民族中。下面谈谈傣族信仰此教的情况。

  据民间传说,约在公元1569年(傣历931年)西双版纳最高封建主召片领刀应猛建立起第一批佛寺。汉文史资料称,明朝初年,德宏地区傣族麓川贵族集团开始信佛,至明中叶以后,已经“寺塔遍村落”(《洪武实録》、米孟震《西南夷风土记》)。后来逐步传播到其他民族中。

  傣语称小乘佛教为“沙瓦卡”。“沙瓦卡”本是巴利语,汉文佛经曾译作“声闻乘”。声闻乘是佛教的正统派别,最初教徒从佛的口头传教中接受教义。

  声闻乘在教义上主张一切都皆空,宣扬入空、生空和我空,认为人生所经历的生、老、病、死不外乎是苦。因此,在实践上主张自我解脱和自我拯救。因为小乘佛教这种自利观点,所以人们又称它为自利教。为了自我解脱的目的,提倡逃避现实,摆脱现实的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过寂静的生活,提倡“赕佛”,赕即布施之意。通过赕的行动,积个人的善行,修好来世,最终达到“涅盘”的“最高境界”。小乘佛教恐吓人们:在现世如不修善,不布施,后世将被打入地狱,转生为饿鬼和畜牲,受三恶的惩罚。

  小乘佛教的佛经总称三藏。一是经藏或称多罗藏,二是律藏或称奈耶藏;三是论藏或称阿毗达摩藏。经藏主要是宣传“定”,所谓定就是心定,防止心烦意乱。律藏宣传戒律,用戒律约束信徒的言行,使其不越佛教的轨道。论藏宣传“慧”,“慧”是佛教理论,佛教就是通过“慧”来教导信徒。

  傣族佛寺的组织系统与封建统治机构的组织系统是密切配合的。设于景代(宣慰街)的最高佛寺“洼笼”及其左右两大佛寺“洼扎棒”和“洼专董”,统辖着全区所有的佛寺。“洼笼”为首席佛爷“祜巴猛”所居。各猛召猛所在市也多有一座“洼笼”。各个“陇”、“播”、“火西”等行政单位则有中心佛寺,称为“洼拉甲贫”。

  与封建农奴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相适应,僧侣内部也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傣族的僧侣共分为十级,最高为“松领阿戛门里”,其下顺序为“松领”、“帕苦召”、“常卡拉鲊”、“沙弥”、“佑巴”、“都竜”、“改呼”、“帕”和“护永”。男子七、八岁入寺当“护永”,按阶梯式逐步晋升上去。

  僧侣等级地位同样表现为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地位高的僧侣在寺院中居统治地位,下级僧侣居被统治地位。等级高的僧侣可以处罚和殴打下级僧侣,下级僧侣不得反抗。

  在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和宣扬下,小乘佛教在傣族人民中广泛传播。群众在这种宗教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一种风气,农民以送子弟入佛寺当和尚为最大光荣。在傣族中未当过和尚的人被称作“野人”,受社会的歧视,老婆也难找,父母死后也无人去念经“超渡”。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百分之九十的男子都当过和尚。儿童在寺院中虽然学了点文化,但所受的都是“天堂”、“地狱”、“轮逥”等唯心主义教育,而且要他们担负各种繁重的劳役,经常受宗教上层的鞭笞和责骂,实际上过着小农奴的生活。这种做法,对傣族人民的身心健康、阶级意识的觉醒龢民族的繁荣发展都是一种阻力。

  小乘佛教带给人民的经济负担也极为沉重。德宏地区,在宗教思想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人们把做“摆”(即斋僧礼佛)取得“帕戛”(居士或善士的宗教称号)当作荣耀,往往为请僧侣、建法会、设筵席耗费无数钱财。许多农民终年辛苦,节衣缩食,半生积蓄,皆付于一次“摆帕戛”,不少人因此而倾家荡产。封建领主则经常利用宗教进行剥削,宗教费用由群众负担。傣族地区各寨的宗教职业者“波赞”,负责催收各项宗教费用。宗教负担竟达到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创立不久,就传入我国。根据《闽书》记载,“(穆罕默德)有门徒四大贤人,唐武德中来朝,遂传教中国。一贤传广州,二贤传扬州,三贤、四贤传泉州。”唐、宋、元三个朝代是伊斯兰教传入我国的主要时期。起初,只在我国南方一些通商城市传播,且主要在阿拉伯侨民中流传。到了公元十世纪中叶以后,伊斯兰教通过中亚地区的萨曼尼王朝传入到我国新疆喀什地区,以后又扩及全疆。到了元朝时期,我国西北先后有十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它们是回族、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兄弟民族。这里简单谈谈维吾尔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情况。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起初传播也不是很快的。只是到了十四世纪中叶,新疆的统治者察合台汗的后裔秃黑鲁·铁木耳汗(1343-1363年)信奉伊斯兰教后,在他的强制和大力推动下,伊斯兰教才有了较快的发展。他的儿子黑的儿火者又通过“圣战”,把伊斯兰教推行到吐鲁蕃。至十五世纪,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占居统治地位(在哈密地区则到十六世纪末或十七世纪初叶才占统治地位),成为该族几乎全民信仰的宗教。近一百年来,伊斯兰教对维吾尔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习俗诸方面的影响,都甚为深远。无论是生产、买卖、债务、纠纷、家庭、婚丧、饮食、教育和礼仪等等,无不受伊斯兰教的干预。

  解放前维吾尔族居住的地区,有许多伊斯兰教寺庙,如乌鲁木齐城乡有一百四十座大小礼拜寺,哈密地区约有三百多座大小清真寺。除礼拜寺外,“麻扎”(封建显贵、宗教头目的墓地)也被伊斯兰教视为神圣的地方,并作为教徒们活动的中心。这些礼拜寺按性质可分为居民礼拜寺、“主麻”(阿拉伯语pjuméh的音译,意为“聚会”。伊斯兰教定星期五为聚礼日,通称“主麻”)礼拜寺和行人礼拜寺。麻扎的数目也很多,一般在麻扎内都附设礼拜点和经文学校。礼拜寺和麻扎一般都拥有土地、森林、房屋、店铺、牲畜和草场等财产,如喀什阿帕克和单麻扎(即香妃墓)就拥有土地一万六千多亩。

  伊斯兰教有自己的一套宗教组织系统。礼拜寺是基层宗教组织的活动中心。大小寺的组织系统不尽相同。以哈密地区维吾尔族的一般礼拜寺为例,其组织系统如下表:

  其上的区(乡)、县、专区都有“阿訇”办事处(阿訇是波斯语Akhund的音译,是对伊斯兰教师的尊称,在我国是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的统称)和类似的组织,负责管理一个地区的宗教事务和委派各级宗教人员。在这些宗教组织中设有数目不等的、负责专门职务的宗教人员,如过去喀什“阿訇办事处”,内设卡孜胡扎提(或卡孜卡郎,是掌握伊斯兰教宗教法庭的最高领导人)、哈孜热衣斯(伊斯兰教规、教仪执行情况的监督人)、卡孜艾兰木(有关伊斯兰教的规定、仪式、习俗的宣布人)、卡孜木甫提(依据教规、教法处理宗教事务,书写宗教文告及遗产处理字据的人)、哈提甫(主持主麻日、节日礼拜的人)、斯吉拉提各一人。这些都是宗教的各级职务,其中卡孜的权力最大,负责管理行政、司法、宗教法庭,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解放前,宗教组织与当地反动政府有极密切的联系。各级宗教人士的职务往往由反动政府委任。高级宗教职业者都不从事劳动,过寄生生活。

  教徒受教规的严格束缚,思想、行为都必须以“可兰经”、“圣训”以及其他教典为准则。礼拜寺的宗教活动是以“五功”或称为“五状天命”为基础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概括起来可以简称为念功、礼拜、斋戒、天课、朝觐。

  解放前,伊斯兰教徒还要承担许多经济负担。以哈密地区为例,除了寺院的寺产如耕地、果园、房屋、店铺、牲畜等出租给农、牧教徒耕种、管理、放牧,收入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归寺院外,一般教徒平时还有许多所谓施舍(撒乃孜)和课纳负担。

  在政治上,过去一些反动的宗教上层还和官府、地主、巴依等互相勾结欺压劳动人民,个别反动分子还极力宣扬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大伊斯兰教主义和大土耳其主义,煽动对非伊斯兰教民族的雠恨心理,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干分裂祖国统一的罪恶勾当。

  解放后,首先取消了宗教干涉司法的宗教法庭,废除了宗教人士任意打骂、审讯劳动人民的封建特权,取消了一些主要的经济剥削,实行了政教分离和宗教与教育分离。宗教上层的其他特权和剥削,在民主改革运动中已逐步废除;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挑拨民族关系、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等等。维吾尔族人民充分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七、少数民族中的道教

  云南白族本来信仰村社集体崇拜的社神,即本主崇拜。它把道教吸收入本主崇拜中,道教的玉皇大帝成了白族人民普遍信仰,并被奉为最高主宰。白族的原始巫教也同道教合流。下关、大理等地的白族巫师称其祖师为“白骨真人”,传说太上老君将其徒三十六人分到三十六个行业当祖师,另有一个未分着,气愤而死,后化为白骨。太上老君喷他一口水,白骨复生,随即给他巫师职业。明代大理府设“朵兮薄(大巫师)道记司”,太和县设“朵兮薄道会司”以统率之。在白族地区,往往是儒释道融合,如洱源县风羽街白族圣谕堂的教义为“忠恕(儒)、慈悲(释)、感应(道)”六字,建有三教宫。

  桂湘粤滇黔地区瑶族信奉多神,崇拜祖先,但崇拜的神只中各地都多少不等地信仰道教诸神。广东瑶族信仰北极紫微、元始天尊、道德天尊、老君、玉皇等最高尊神。道教诸神同本族原有的肉神公、打猎将军、放狗二郎、五雷铁铳仙童等打猎之神,掌管耕种的五谷神,管理一方的本方地主神等,构成瑶族社会的神道系统。

  云南红河州的金平、河口和西双版纳的猛腊等地的瑶族,长期以信奉道教为主,但仍保留本族的原始宗教,形成原始宗教与道教的合流。他们信仰盘古、神农、社皇、城隍、灶王、瘟王、民官、本境、三元、女娘、四师、五雪、六神、张天师、真武威德、雷王、明皇、祖爷、公王、三清、牛官、家先、令公、帝母、花林、南曹、沙罗、黄雄、程历、罗三娘等,其中道教神不少。云南文山州麻栗坡瑶族信奉奔翁(盘古)、单龙(神龙)、里宏(社皇)。奔翁是开天劈地之神,单龙是司农之神,里宏是司土之神。每家都信奉赵翁(灶君)。这些神皆从道教演化而来。道士(吉门支瑶族称为“那曼”,尤勉支瑶族称为“寨翁”)除为群众主持“戒度”等仪式外,还在所在村寨传授道经,讲解教理,其职能与巫师有别。

  滇黔桂地区彝族盛行多神崇拜,祖先崇拜与信仰道教佛教相结合。云南大理州巍山县的巍宝山,相传为南诏开国之君细奴逻耕牧之所。〔35〕山上有庄严宏大的祀细奴罗的庙宇,称为巡山殿,为彝族本主祖庙。从此往上走二里,有老君殿,相传为老子“点化”细奴罗之所。相传细奴罗在此耕种时,老君又封他为地上最高的土主神。关于细奴罗受命于天和为彝族本主的传说,反映了彝族祖先崇拜与信仰道教的结合。巍山西南是蒙乐山,东南是哀牢山和六诏山,东面与乌蒙山,越接近巍山土主庙越多。彝族的本主庙由老君“点化”细奴罗的巍山向各方辐射,道教亦由此向四处传播。巍山除有彝族本主庙和道教的宫观外,还有佛寺,表明彝族社会中道佛共存。〔36〕

  广西壮族迄至全国解放时尚未形成统一的宗教,其先民由自然崇拜到祖先崇拜,信仰多神。唐代以后道教影响较深,乡间有半职业的道公,人们经常请他们进行驱鬼、打斋等宗教活动,花费很大。〔37〕道教在壮族社会相当盛行,并与儒释合流,广大农村普遍建有“三界庙”、“观音庵”、“北帝庙”、“关帝庙”、“蛟龙庙”、“都罗庙”、“大王庙”、“土地庙”、“雷王庙”、“神龙庙”等等。其中奉祀道教神只不少。广西大新县在土司统治时期还盛行僧道、青道、花道等。〔38〕

  此外云南丽江纳西族也信奉道教。〔39〕

  道教在海南岛黎族中间亦有流传。这是由于黎族在与汉族长期杂居、频繁交往中,道教也传入黎族地区。道教诸神如立天上帝、万天公、五雷、华光等等也被黎族部分群众当作崇拜的对象。有的地方还崇拜峒立公,许多村寨都建有土地庙。有的庙很简陋,以石砌墙,茅草盖顶。内竖两块大小不同的石板,当作偶像崇拜。有的在汉族帮助下,将庙建为砖墙瓦房顶。庙内供两个木偶(土地公、土地婆),形象与附近汉区的相同。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对宗教信仰的态度

  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态度,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世界观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法。对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谈:一是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二是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三是正确对待宗教的消亡问题。

  一、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

  我们说过,宗教的苦难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是无情世界的感情。宗教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影响。宗教对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有过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也起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消极的作用是更明显的。云南西盟佤族的大马散部落,一年之中为全寨性较大的宗教活动就得停止生产四十三天,如果加上各个家庭零星的宗教活动,一年中所浪费的时间就更多了。每年为大的宗教活动都要宰杀大量的牛、猪、鸡,浪费掉大批的粮食去做酒。再如信小乘佛教的布朗族,赕一次佛,就要停止生产四十天,并杀牛数十头,包括耕牛。不仅直接损害农业生产,还浪费了大量粮食和钱财,破坏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影响了扩大再生产,并给群众生活带来了困难。至于出于迷信原因所定出的形形色色离奇古怪的禁忌,诸如不准群众下地生产,致使贻误农时,影响生产之事就更多了。

  各种迷信,还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所设立种种禁忌,对科学事业的发展危害甚大。如西藏上层喇嘛,就将兴修水利说成是“伤断风水”,消灭病虫害叫“伤生害命”。

  宗教的本质是由宗教的哲学思想决定的。宗教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唯心主义,而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两种完全相反的思想观点。宗教信仰者是唯心主义者,有神论者;马克思主义者是唯物主义者,无神论者,两者的思想界线是十分清楚的。

  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宗教的哲学思想的核心既是唯心主义的,有消极作用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取消宗教呢?这是因为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宗教问题的态度是慎重的。其理由如下:

  (1)由于宗教信仰不是偶然发生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长期以来就已存在的意识形态。对于信教的人民群众来说,这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世界观问题,而这种意识形态、思想认识问题,只有随着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改变,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并通过人们自觉的行动才能逐步改变。

  (2)宗教这种意识形态,它落后于现实生活很远,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形成一种习惯势力。

  (3)解放前,有些宗教在许多民族中,几乎是全民信仰的,比如伊斯兰教就是这样,具有较大的群众性。

  (4)在民族压迫时代,一些民族在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斗争中,曾经利用宗教作为发动和团结群众进行斗争的工具,这又使部分宗教上层人物在群众中有相当的影响。

  (5)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经过唯物主义宣传教育和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觉悟有所提高,但宗教在一些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6)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宗教如我们所说的三大宗教,还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不少国家如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埃及和阿拉伯各国,都是盛行伊斯兰教的国家,缅甸、泰国、柬埔寨、斯里兰卡等国,则是佛教盛行的国家,一些国家还奉某种宗教为国教。

  可见,宗教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历史的、政治的角度来考察,解放前,在宗教问题里既存在人民群众的信仰问题;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还有帝国主义、反动派利用宗教来进行侵略、颠覆和反革命活动问题,等等。总之,在历史上,宗教问题既有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告诉我们,要善于区别和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当前主要的是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世界观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因此我们不能用行政的、简单粗暴的办法去禁止宗教,不能企图在几天之内就解决宗教问题。

  根据上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宗教政策,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把这个政策写进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里面。五届五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0〕

  我们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历来有一个正确和完整的解释。这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不信仰的现在有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的现在不信了也有自由。总之,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受国家机关和他人强力干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群众既然有宗教信仰自由,毫无疑义地要过正当的宗教生活。我们保护群众的信仰自由,就不应干涉他们正当的宗教生活。应当允许信仰宗教的人有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教堂)等等。周恩来总理说:信教的人和不信教的人可以互相合作,和平共处。为了相互尊重,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正常的秩序,我们历来主张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应当集中在寺庙、教堂中去进行。他们不应在社会上宣传宗教,进行宗教活动;而无神论者也不要到教堂、寺庙中去宣扬无神论。

  既然有宗教,就不可能没有阿訇、喇嘛、神甫等宗教人士。他们应当在引导群众进行正当的宗教生活,防止违法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我们党对宗教界爱国人士历来采取团结政策,同时也反对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动。

  中国的宗教徒依据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实行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决扺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以上都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组成部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对宗教的一贯的基本政策。解放前,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团结少数民族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解放以来,我们党全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同时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在完成当地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废除了宗教内部的压迫、剥削制度和宗教特权,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坏分子,团结、教育、改造了许多宗教上层人物,团结了宗教界广大爱国人士。使我国的宗教界面貌一新。随着少数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翻了身,群众的觉悟不断提高,宗教的影响大为削弱了。

  三、正确对待宗教的消亡问题

  宗教问题,在历史上虽有被剥削阶级及帝国主义利用的问题,即在宗教问题上有与阶级敌人斗争的问题,但更主要的,宗教影响是千百万人的思想信仰问题。解放后由于宗教内部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已经废除,帝国主义势力已经基本肃清,各民族中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宗教问题大多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而思想认识问题就不能用强制手段去解决,不能靠颁发法令去废除。毛泽东同志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41〕克服人们的宗教偏见是一个耐心宣传科学道理,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的过程,更是发展社会生产,不断征服自然界的过程。“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去弄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42〕

  在本章开头时,我们就曾说过宗教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就是说它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又讲到宗教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只要这些根源还存在,宗教是不会消亡的。故要使得宗教消亡,必须清除其赖以存在的那些基础,而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注释:

  〔1〕思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3〕《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12页。

  〔4〕《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3页、第6页注。

  〔5〕《宗教与人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7页。

  〔7〕同上书,第19卷,第328页。

  〔8〕同上书,第4卷,第250页。

  〔9〕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

  〔10〕《中国历史的童年》,中华书局1982年,第54、5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0页。

  〔1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63、64页。

  〔14〕同上书,第19卷,第327-328页。

  〔15〕《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页。

  〔16〕《列宁全集》第10卷,第6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6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8~329页。

  〔20〕同上书,第33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22〕任武:《我国南方民族的原始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62年第1期。

  〔23〕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研究》下集,第109页。

  〔24〕詹承绪等: 《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56-257页。

  〔25〕《恩格斯致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63页。

  〔26〕《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读》下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60页。

  〔27〕木鼓,形似木鱼,长一米余,直径五、六十厘米,是佤族的一种祭神和召集群众的打击器,其作用如古百越民族的铜鼓。

  〔28〕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研究》下集,第109页。

  〔29〕《鄂温克人的原始社会形态》,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3-94页。

  〔30〕林惠祥:《台湾畲族之原始文化》,1930年版,第26页。

  〔31〕杨鹤书:《云南怒族的氏族与血族部落残余研究》,《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6期。

  〔32〕《我国南方民族的原始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l期。

  〔33〕《我国南方民族的原始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

  〔34〕任武:《我国南方民族的原始宗教》。

  〔35〕《读史方舆纪要》卷180,《云南六·蒙化府》。

  〔36〕刘尧汉:《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文集》,《南诏统治者蒙氏家族属于彝族的新证》。

  〔37〕《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8〕《壮族简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9〕摘自《中国少数民族与道教》,《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36条。

  〔4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

  〔4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4—35页。

  原载《中国民族学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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