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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人口分类问题



  曾怀正 许学强

  城市人口分类是研究城市人口和经济结构,分析城市性质和发展规模的一个重要步骤和方法。根据城市规划的任务和要求,城市人口究应如何分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城市规划中人口分类的不同方法及其相互关系

  城市是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要研究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各类人口在社会劳动分工中对城市发展的作用。因此,在城市规划中,根据社会劳动分工形式的不同,一般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人口分类,即按社会劳动的部门分工、地域分工和自然分工进行分类。这三种分类,各有其作用,又互有联系,成为在城市规划中相互结合,相互为用的人口分类体系。

  城市人口按其劳动的部门分工进行分类,主要是在于研究城市的国民经济结构和城市的性质。城市作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完成其承担的任务,就必须有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形成一个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有机整体。这些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计划部门的统计资料中分属九大部类。其分工和配合,是城市作为一个国民经济有机整体协调发晨的必要条件;但这些部门,在各个城市均有其不同的组合,这又是各个城市不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地方性条件,在国民经济结构上的具体反映。因此,要研究一个城市国民经济的结构是否健全、合理,劳动力的分配、使用是否得当,就必须根据城市职工服务的国民经济部门的分工进行人口分类,用以分析其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是研究城市国民经济结构和城市发展性质的重要依据。

  城市人口按其劳动的地域分工进行分类,主要是为分析城市的发展规模,正确处理城市的“骨”、“肉”关系提供依据。城市作为一个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形成的地域性国民经济综合体,它只能是国家或地区的国民经济组成的一部分,因而,城市与外地的分工与联系,对于城市的存在和发展,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城市承担了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任务,建立和发展了这些为外地服务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才有可能促使其他为城市本身服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机关,厂矿、学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城市为外地服务的职工与为本市服务的职工之间,不仅具有后者从属于前者的性质,而且在人数上也受前者的限制而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要分析城市的发展规模,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中的“骨”与“肉”的关系,就必须根据城市人口劳动的地域分工,进行人口分类,把城市人口划分为:为外地服务的基本人口,为本市服务的服务人口和不参加社会劳动的被抚养人口。但是,城市的基本人口要藉助于人口的部门分类才能体现出其职能和性质;城市的服务人口也必须通过部门的分类,才能作为具体安排城市各项服务设施的依据。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这两种分类不仅不能相互取代,而且必须相互为用。

  城市人口按其劳动的自然分工进行分类,主要是为分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合理利用城市的人力资源提供依据。在城市人口中,无论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或是人口部门分类中的比例关系,都要受到城市人口的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的影响。这是因为,任何劳动分工,都必须考虑到年龄、性别等生理上的差别,即“自然分工”的要求。事实上,在上述两种人口分类中,城市的劳动人口与城市成年人之间,非劳动人口与城市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以上的老年人之间,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都必须相互适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否则,它势必造成社会和经济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合理利用城市的人力资源,研究城市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分析和预测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就必须根据城市居民年龄和性别等生理上的差别,按其对“自然分工”的要求,进行人口的年龄分类;同时,这种年龄分类,也是分析上述两种兮类的人口比例关系的重要依据。然而,只强调城市人口的年龄分类,只强调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对城市发展规模的影响,而不着重于城市的经济调查和经济结构的分析,要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我们认为也是有问题的。

  二、城市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的划分,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在上述三种城市人口分类中,必须强调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分类的重要作用。

  首先,这种分类可以揭示城市各类人口的内在联系,从而显示出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规律性。即城市是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适应城市以外地区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城市基本人口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城市的存在和发展。而城市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城市基本人口的增长保持一定的比例。

  上面例举的城市,其性质和规模都是各不相同的。但三类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却大同小异,这说明城市的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必须与基本人口的增长相互适应,按一定的比例而增长。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城市为外地服务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是城市的经济基础,为城市本身服务的职工所取得的收入,实质上是城市的基本人口在为外地服务中所取得的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即从这些企业的利润和职工的收入中,通过税收和市内的各种服务,将其一部分转给了城市的服务人口。因此,城市为外地服务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居民的购买力,决定着城市各种服务设施的水平,因而城市的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的数量,也必须与基本人口的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否则,城市本身的服务超过需求,或需求超过了提供的服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将通过价值规律被动地使之保持一定的平衡;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则必须通过计划来加以控制和调整。城市这三类人口之间必须保持的这种比例关系,正反映了城市人口形成、发展的内在联系,也体现了城市基本人口在城市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城市人口不划分为这三类,城市人口发展的这种规律性是难以具体地被揭示出来的。    

  各类人口发展的具体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因此,运用这一公式的关键是,城市基本人口的发展要有国民经济发展的依据;城市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比例的确定,即要切合全国城市居民物质和文化水平发展的一般要求,也要结合不同城市的具体条件。前者必须建立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并要通过调查、研究落实,后者必须参照全国同类城市这两类人口的比例,结合被规划城市的特点,分析城市人口的年龄结构,计划生育的要求,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城市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等,及其对各项人口比例的影响,从而具体地确定城市各类人口发展的比例。因此,劳动平衡法实际上是根据城市的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三者之间必须按比例平衡增长的原理,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城市人口增长的因素,具体推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一种方法。我国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国家,影响城市各类人口比例的各种因素(包括政策),在全国各类城市基本上是类似的,城市规划有关这类的指标,也有具体规定可供参考,因此,劳动平衡法至少在那些有计划建设的中小城市应该是科学可行的。

  第三,这种分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划分城市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人口的部门分类,可以显示出不同城市基本人口结构的差异性和服务人口结构的类似性。前者,主要是在各种不同地理条件下,城市职能各自不同的反映,是确定城市性质的基本依据,后者,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城市本身在政治、经济、文化服务方面所需的各种设施和服务人员上的共同性的反映,也是规划城市各项设施的重要依据。

  不同城市基本人口结构的差异性和服务人口结构的类似性,可以从下例两个城市的有关资料对比中显示出来。

  当然,我们所引的只是两个城市的资料,可能不够全面。但我们认为,这两个性质不同,而人口规模又差别很大的城市,其基本人口结构的差异性和服务人口的类似性,决非偶然的巧合,而应该看作是一种规律性的反映。

  此外,由于城市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两者的结构依据不同,要研究一个城市的国民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也必须区分为这两类的部门结构分别进行分析。即一方面根据地区劳动分工的要求,结合城市的各种地理条件,研究城市的职能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城市居民的数量及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分析城市的各种服务设施是否配套;否则,将这两类不同依据的企业、部门混而为一,则城市的国民经济结构是否合理,就很难加以衡量了。还应提出,合理的城市经济结构是合理的城市规模的基础和依据。一个城市即使其性质已经确定,主要部门已经定型,但其人力、物力资源尚未充分利用,或者其生产和各种服务部门尚未配套,国民经济结构还不很健全,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城市人口规模不扩大在客观上是有困难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城市基本人口和服    务人口的划分,对研究城市合理的经济结构,   研究城市的合理规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问题和看法   

  目前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城市基本人口、    服务人口的划分及劳动平衡法的运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计划部门不分类统计   这方面的资料,故必须亲自调查、分类,这样不仅工作量大,同时,各人的分类标准也不统一,(2)城市基本人口的增长缺乏区域规划的依据,城市的发展性质和规模难以准 确。为此,就出现了劳动比例法、综合分析法及其他方法。我们认为,劳动比例法和综合分析法对研究城市人口的结构及人口的发展问题是有益的,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但是,也应看到这些方法对研究城市人口发展的局限性,特别是用以推算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是否比劳动平衡法更为科学些,还是值得商榷的。

  劳动比例法的实质在于:它试图以劳动的部门分工代替劳动的地域分工来进行城市人口的分类;试图以城市的非生产性劳动人口代替城市的服务人口。总之,即以劳动比例法代替劳动平衡法。我们认为,这两者的概念是不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事实上,城市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完全取决于城市生产性劳动人口的,此外,按照这种分类,要确定城市人口发展的规模,它同样克服不了劳动平衡法目前遇到的问题,缺乏国民经济和区域规划的确切依据。

  综合分析法是试图根据城市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各种因素,分析、推算城市人口发展的规模。我们认为,首先,一个城市人口的增长,并不同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人口的增长,城市人口的增长,一般是取决人口的机械变化(特别是新兴的工矿城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变化,虽然在我国可以通过各种规定,用行政的方法加以一定的控制,但它终究是取决于城市的国民经济职能及其发展规模。此外,综合分析法还没有一个严密的推算公式作为资料数据要求的统一标准,因而,这种方法的运用,也就难免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其实际的科学意义也是值得讨论的。

  但是上面已提到,劳动平衡法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我们认为,这一方法之所以推行,并不在于这一方法的本身,而是在于运用这一方法的主客观条件问题。今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将为之提供更为切实的客观条件和依据。至于运用这一方法的其它具体问题,我们的看法是: 

  1.应加强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人口和经济的调查研究工作。因为城市规划的内容,除了传统的建筑布局,工程规划外,首先应该是城市发展性质、规模的拟定,城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及其各项物质要素的规划布局。为此,除了要依靠计委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依据外,城市规划部门本身也必须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经常瞭解和掌握城市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动态及其变化的规律性。这样才有可能对城市人口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分类,并据以作为推算城市发展规模的基本依据。

  2.研究和确定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划分的统一标准。在理论上,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划分标准似乎是明确的,但在实际应用上,则往往碰到具体问题。例如:城市旅社、宾馆的职工。其服务对象几乎全是市外的旅客,理应属于基本人口,但由于它是属于城市的服务性行业,因而一般都被列入服务人口,这是否合理?其次,在城市的工业职工中,有些企业的产品是完全为市内服务的(如某些建材工业和汽车修配业等);而另一些企业,其产品形式上是供应市内,但它是市内其他企业外销产品的必要组成部份,这两类企业显然是不同的,其职工是否应以其产品的最终消费地区为准来进行划分?再者,有些企业和部门,如商业和电力,食品等工业,兼有为市内和市外服务的双重作用,但目前一般都将商、饮、服等行业的职工列入服务入口,而工业生产职工则多被列入基本人口,据此,一些商业性城镇岂非没有基本人口?我们认为,有关这类划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必须进一步研究加以统一。

  3.研究和明确城市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的分类、统计的具体方法问题;(1)在九大部门中,农、林、水、气部门的职工,按其业务的服务范围应属于基本人口,城市公用事业职工应属城市的服务人口,(2)基本建设、金融事业和机关团体等三个部门,其行政隶属关系及其服务的范围是相应一致的,因而凡非市属的基建队伍和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的职工,可归为基本人口,其余则属于服务人口;(3)对交通邮电部门、商、饮、服务行业部门以及科、教、文和卫生事业部门,也是按其业务性质或劳动的主要服务对象分属于不同的领导部门,因而在城市的商、饮、服事业中,对外贸、旅游事业和其它非市属部门职工;在科、教、文和卫生事业中的科研和高教系统的职工和师生,在交通邮电部门中的对外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的职工,都可将列入城市的基本人口,其余则可归为服务人口。至于城市的工业职工,在计委统计中划分为中央、省、市、集体等类企业,中央、省属企业职工,自应属于基本人口;市属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职工,也可按其所属部门,视其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或外销比重,来划分其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这样,按系统和部门为基础进行分类、统计,工作量将可大大减少,划分结果也基本准确,在大城市进行这一工作也并非没有可能。

  此外,还须指出: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消费水平的条件下,同类型城市的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的比重应大体一致,九大部门中每一部门内的服务人口与城市的总人口,也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因此,只要我们加强对不同类型城市的人口结构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就可以在计委统计的九大部门职工人数的基础上,总结一套分别适合于不同类型城市的各类服务人口的比例指标,如服务性工业职工、服务性基建队伍、市内交通职工……等占总人口的比例,从而计算整个城市的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选用这些比例来进行该城市的人口分类。这样做,既简化了工作程序,又提高了分类的科学性。当然,这种方法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对全国各类型城市特点研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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