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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行制度”的几度设废看十三行的商业工具性质

  【摘要】在广东十三行的商贸经营史上,“公行制度”曾经历了几次设立和撤销的过程。作为一种行业制度,这样频密的更改变换并不是正常现象。“公行制度”是十三行行商们对外经贸的一种垄断措施,更是清廷对其进行商业操控的线索。“公行制度”的几度兴废,体现的正是行商们利益与自由的权衡过程,由此也可以看出十三行在清朝生存背景中的商业工具性质。

  【关键词】公行制度 设立与撤销 利益与自由 商业工具

  一、公行制度

  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12月25日,十三行行商们在神前杀鸡歃血,结为同盟,并制订出十三条“公行制度”。这是十三行经贸史上行商们第一次正式公开结盟,而且制订了共同执行的“商贸天规”。在表面上看,这十三条是以维护制度内行商的最高利益为目的的,充满了垄断的气味。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此后的百年岁月中,十三行公行制度却又几经设撤,有几次还是行商们经历千辛万苦上疏要求撤销的。他们在这个以天朝尊严,以朝廷政令为保护的官方垄断制度下,本应该享尽天时地利之便,可以把十三行对外大宗经贸往来尽收囊中,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应该是任何商业活动者都梦寐以求的一种庇护。但在他们几次要求设定和取消的呼喊声中,我们似乎可以揣摩到他们繁复矛盾的心理斗争与利益衡量。十三行“公行制度”的温和表面,实际上隐含着许多利弊伏线。从如此不寻常的行业规条频繁设撤中,我们或许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窥探出当时行商们所面临的重大利益矛盾,以及十三行经贸圈在整个清朝对外贸易格局中的处境与定位。

  在1720年制订的十三条“公行制度”中,对行内成员、行外商人、外国商人的行为都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誓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緑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

  在这十三条行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行制度”设定的某些意图:

  首先,把整个公行制度纳入到清朝廷管辖权力范围之内。就如第一条所说的,“仰戴皇仁,誓图报称”,其实正是要在十三行商业运作之上加诸一个极限权威。无论有任何利益矛盾,一旦朝廷这个权威有所指示,就必须服从听任。在这里,也存在着另一层含义,就是利益的分配问题。清廷虽然以政治手段保护了公行行商们的贸易垄断,但其实在收益上,朝廷又是占很大份额的。所谓的“报称”,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要求行商们自动进贡,仰奉朝廷恩泽。

  其次,以“公行”的建立营造出行业规条的权威性,同时也排除了非公行成员的利益摊分,减少外商跳过公行成员自行选择贸易对象的可能。在“公行制度”里明确规定,外国商船卸货必须要填写册子,使到港货物数目分明,避免走私现象,也让外商没有机会寻找公行以外的商户进行贸易活动。即使他们想指定某一行内成员,也要把一半利润摊分给公行,保证公行的持续发展。这样,就把整个十三行商贸圈从以前的自由为主,变成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以这些规章制度对外商、公行成员、非公行商人作出了利益上的明显划分,减少了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但也避免了不少贸易混乱欺诈。

  第三,对公行成员进行内部等级划分,明确承担责任与享受利益是成正比的,同时也划定了对外贸易的主要负责者,便于清廷对这几个人进行控制从而掌握整个十三行的经贸运作。他们通常会选择家底殷厚、对外处事得体者任之,一来便于在出现事故后保证有足够的财产补偿朝廷及外商损失,另一方面也为了维护清廷脸面。十三行的一等商户在某程度上可以说是朝廷的经济外交官,他们代表的就是政府。

  第四,保证大宗贸易和高利润交易全部收归公行成员,其实也就是实现了“制度化”的商业垄断。像茶叶、刺绣、国画、瓷器等等这些利润很高的商品,都是普通商户不能私自经营的,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从另一方面看,这样的垄断式经营固然给公行商主得以独占巨额获利,但其实朝廷之所以给他们这样特殊的厚待,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得到不断上涨。因为“公行”的引线是直接牵在朝廷手上的,通过公行赚钱,朝廷就可以名正言顺而且毫不费力地从中获利。但如果这些利润落入散户手中再去征收费用,情况就不会那么好处理了。

  第五,规范十三行的商业运作,减少以次充好、欺诈外商的现象,也避免了恶意抬高货物价格,抹黑天朝脸面。在公行制度组织起来后,他们可以共同商议货物价格,并以公行名义予以保证,凡单独制订价格者都会重罚。这规定不仅用于公行成员,更管制普通商户、以及外省来粤经营商家。这样一来就不单单可以杜絶了价格哄抬问题,更用“公行”限制了省外商户来粤经商的规范性,也使他们制定的价格与公行保持统一步调,不至于公行成员被低价打压,当然也保障了公行某些高价的可持续运作。在公行制度组成之前,很多不同的商户官家都为了抢夺生意而在价格或货物上作了各种各样的明争暗斗,这种斗争的结果就是常常让外商有机会浑水摸鱼、坐享渔人之利。在这个制度出来以后,这样的情况可以得到不小程度上的缓解。

  可以看出,“公行制度”的设定让十三行经济圈的运作多了不少政治控制身影。在公行设立之前,行商们虽然也要忌惮政府压力,也要遵守朝廷旨意,但那毕竟不是有明文规定,不是以确切存在的商业规条进行监控的。但公行制度的出台确改变了这一点。可以说,公行的建立其实就是设定一个圈,把重要的行商们都圈进来,而政府只需要牵引着这个圈的几个领军人物,就可以方便地控制这个在全国经济格局中占重要比例的商业口岸。所以笔者认为,“公行制度”的设定,其实是让十三行的商业工具性质更加凸显出来。特别是通过“公行制度”几次不寻常的设立和废除,更可以看出行商们徘徊于对自由经贸的渴求与对利益声名的追逐之间的矛盾,也从中可以看到十三行经济圈的整个运作体系在当时政治大背景下所处的尴尬地位。

  二、 设立与撤销

  1720年的公行结盟后,虽然制订出十三条行规,但由于这些规定触犯到很多外国商人的利益,被他们多次扺制。而一些自由小商户,由于没能够进入公行,利益也被大大削减。且勿论他们被禁止进行大宗高额利润所带来的损失,单单是公行限制他们与洋人私下往来便已经让他们减少了很多赚钱的机会。所以在1721年,英国商船Macclesfield到达广州以后,由于收到报告“谓粤海关监督及广东提督实为此公行之背后实力”,甚为不服,加上许多小商户的反抗,英大班就以停止到华商业买卖为威胁,迫使当局撤销公行。于是,由于受到税收压力,7月30日,公行成员聚集一堂商讨相关事宜后不得不让步,公行在建立起半年之后就不得已消失于无形。

  及后到了雍正二年,由于清政府在十三行对外商贸上的种种限制,对外国商家实行“差别对待”,对行商们有要求“连带负责”,苛捐杂税日益严重,大批行商开始转移到福建厦门另设公行。在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载:“Suqua、Cowlo及另外几位商人从厦门到达此地,按照习俗,吾等前往迎接彼等到来,彼等告知吾等,Suqua及Cowlo已在厦门建了一座大行馆,以便往彼处居住,因为彼等再也不能忍受此处官员之勒索,并希望英国人能到彼处,彼等谓不仅是商人,而且所有官员都十分希望这样,并保证吾等会得到极好之待遇。”可以看出,当时的行商们确实不堪政府官员们的欺诈剥削,才会逃到厦门组织公行。而这时候的广州十三行,一度陷入经济贸易困境,市场萧条,“公行”二字更是无人再提起。厦门公行的设立,一方面是广州行商们到达一个陌生地方为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营商环境而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也说明瞭行商们在某种程度上的确需要这样一个组织,把大家联合起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十三行,“公行”除了联合、庇护、垄断的作用外,更多地却是被官府控制利用,因此行商们就必须衡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该是孰轻孰重,贸易自由与高额利润之间应该如何抉择。

  十三行对外经贸的萧条混乱局面到了雍正六年(1728年)“商总制”的设定才有所好转。据史料记载,由于当时日本、西洋等外国商人到十三行进行的经济活动引起很多事故,“日本勾结中国无赖商民往彼教习技艺”“又知与西洋天主教结为世仇……凡商船往倭有奉此教者,立即加害。”当局决定在身家殷实的行商中选举商总,负责颁发牌照,检查验收来往货物事宜,发现有不妥之处立刻向政府汇报。当然,商总虽然有朝廷赋予的若干权力,但他们必须背负“一体连坐”的责任。实际上,“商总制”的建立,就是朝廷在十三行中放下了几个可控制的棋子,布置出“以商制夷,以官制商”的局面,利用相互制衡的链条,轻松地打破十三行当时面临的贸易瓶颈,也扫除对外贸易没有规则方圆的混乱。而清朝廷的这一布局,在干隆十九年(1754年)广州十三行确立“保商制度”后更是得到进一步完善。七月二十九日由两广总督召集到粤外国商人大班及行商共聚一堂颁布的“保商制度”主要有四条内容:

  (1) 由十三行总揽一切对外贸易;

  (2) 向清政府承担洋船进出口货税的责任;

  (3) 外商需要的其他用品,由洋行统一负责购买;

  (4) 外商违法,洋行要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时候的“广州十三行保商制度兼有商务与外交双重性质”。

  十三行行商们虽然得以“名正言顺”地垄断到华的外国贸易,但他们要负起的是沉重的外交职责。他们要维护天朝脸面,周旋于官员与洋人之间。对内(清廷)要负担税收责任,一旦洋人在华贸易出现各种差错就以自己身家性命负连带责任;对外(洋人)要既完成商务贸易,又要体察其所需,把清政府所谓“招徕远人,宣扬圣德”的怀柔思想散播出去,完成清政府无聊的“面子工程”。所以当时,“在外商眼中,他们就是国家商人,是中国官方的代理人。”

  把“公行”的重新设立摆上议事日程是在干隆二十五年(1760年),由潘启等人联名上书奏请恢复公行。据《粤海关志》记载“干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承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嗣后外洋行商始不兼办本港之事。”这次的“公行”重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建立一个行商组织,而是把整个十三行贸易进行一次划分,这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从这次公行重设开始,十三行的“公行”划分为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分别负责外洋贸易、进贡纳税和潮州福建商人货税三大板块。对洋贸易第一次从整个十三行的商业运作中分离出来,被作为一个独立经营范畴。实际上,潘启等人之所以要重提建立“公行”之事,主要就是要形成官方允许的对洋贸易的垄断之势,以获得更高额利润。但到了1770年,由于深感“公行”所带来的行商贸易自由度丧失,潘启等人从力倡重建“公行”又转至提议撤销“公行制度”。“因各洋商潘振承等复行具禀,公办夷船,众志分歧,渐至推诿,于公无补。经前督臣李伺尧会同前监督臣德魁示禁,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这里记载的“众志分歧,渐至推诿”其实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当时行商们之所以要重提撤销一事,主要是因为在分行以后,“行商责成愈专,而政府课税亦愈重”。沉重的课税让许多行商都负债累累,不支倒下。但在行商连坐制度下,一行倒闭必然累及其他。于是,自从1760的公行重新建立以来,“行商倒闭破产不能完纳政府课税者续出”,“公行的行商们自然是惨受敲诈,1771年已经发现其中有很多家破产,此外还拖欠了应付给官方的款项”整个十三行几乎处于一个七零八落的状态。“公行”不但没有给他们带来预期的垄断巨额收益,更使清政府有了征收重税的理由。而且由于这次的重组是在“政府”的旗帜下进行的,清廷也便有了更堂皇的理由对之进行严格控制,并要求行商们为朝廷卖力。在不堪这种压迫的情况下,潘启等人只能藉助金钱换取“公行”搁置,索求丧失已久的贸易自由权利。于是,在潘启上缴了十万两的前提下,1770的公行制度又宣告破产了。

  “公行”的最后一次设立是在1775年。虽然当时遭到了东印度公司等外国商人的一致反对,但十三行“公行”还是重新建立起来了。这次重建后,清政府规定公行可以专揽茶叶、丝等高利润的大宗贸易,而扇、象牙、刺绣等小宗贸易则分给零散商户。此外,他们还对公行的权力与义务作了新的规定:

  (1) 外船驶入广东时,凡入口税及出口税均须经行商之手,并须由行商一人保证,是为“保商”制度;

  (2) 外商货税完全由公行承揽;

  (3) 清政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包括文件往来都以公行为枢纽;

  (4) 外商在华购买货物必须由公行承办,并征收3%的费用;

  (5) 行商对外商须负连带责任。

  可以发现,这次“公行”被赋予的权力范围有了前所未有的扩大,但“官”与“商”之间的关系更加千丝万缕,混淆不清了,甚至当时更有称“公行”为“官行”(Kwanhong)的。可见公行制度下十三行行商们所扮演的确实是官方代言人的角色。虽说1775的“公行”制度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是“公行”的最后一次定制,但事实上,这途中还经历着一件大事,就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特权的撤销。

  道光十三年(1833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特权因期满而被撤销。对于十三行经贸圈来说,这是一件影响极大的事情。基本上,在十三行经营史上,东印度公司都是作为外商对华经济的垄断者姿态出现的。他们包揽很大部分的外国对华商品需求,并作为西方到华经贸的最核心利益中折点。在某程度上说,它就是西方的“公行”,是与十三行“公行”相对立的组织,它们两者的存在与消失,其实有着一种历史逻辑关系,是犹如天平两端的双方,“对等”地存在,使各自都有了“平衡”的可能。但现在东印度公司撤销了,商贸架构的一足跛损,不难想象,随之而来的便会是西方自由商人的冒起及其对中国行商制度不满情绪的严重加剧。本来,外商们就一直抗议着公行的设立,公行的几番撤销其实都有西方商人的“功劳”。而在东印度公司正式退出十三行的历史舞台后,他们的叫嚣抗击更为激烈。因为他们明白到,东印度公司撤离后,十三行的垄断也便成为“单向式的”,垄断“对等”的失衡将极大损害他们的在华贸易,使他们没有任何庇护与支撑。于是,外国自由商人们“在打破了东印度公司的壁垒之后,又向中国的行商制度发起挑战。”想借此动荡转型的机会一举把中外两个贸易垄断机构予以溃灭,从而重新构组十三行的商业局面。因此,东印度公司合约期满这件事情,其实也给了公行一个沉重的打击,让外商们有了共同对之进行抗击扺御的理由。对于十三行行商来说, 废除公行无疑是好事, 几度兴废也可以看出他们的意愿。伍秉鉴甚至写信给罗伯特·福布斯(Robert  Forbes)说:“据说行商制度将被废除,我衷心地希望如此。我愉块地期待我将成为一名自由人的时代。”而另一方面,东印度公司撤离后,西方自由商人的涌入也大大破坏了十三行的商贸纪律。由于此时散商们是作为一个经济个体进入中国的,没有任何组织相关,也便没有对之规律的机构。于是,他们在华活动便更为随意而毫无忌惮。违法犯罪之事屡见不鲜,为了经济利益而打破行业规条的情况更是常有之事。更严重的是,他们在货物中夹带鸦片的活动在东印度公司撤离后更为猖獗,鸦片输入量也大幅增加。虽然据史料记载,十三行行商们并没有参与到鸦片输入事宜,但在这个时候,十三行经济圈的规律性已经遭到了严重损坏,行业规条犹如虚设,商业清透大不如前了。1842年,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同时也标志着广州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的时代走到了终点。及后1856年发生的大火,更是在一夜之间把这商行帝国从流金溢彩烧至满目疮痍,令人扼腕。

  “公行”的几番浮沉,在外人看来只是行业制度的适应或调和问题,但实际上,这已经关涉到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它可以折射出清政府在那个特定年代处理对外事务的态度以及对内规划国内经济发展的思想及所运用的手段。当然,这种种境况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行商们的生存困境。在公行设撤的折腾上,我们看到了行商们对利益与自由的权衡矛盾,也看到了十三行经济圈作为朝廷对外商贸工具的悲剧性存在。

  三、 利益与自由

  对于“公行”的设立与撤销,我们大致可以按时间推移划出这样一条线索:1720公行成立——1721年撤销——1724厦门另组——1728商总制——1754保商制度——1760重组公行——1770撤销——1775再组公行——1833东印度公司撤销——1856十三行走向终点。

  可见,十三行的“公行”制度几经波折,多次设立又多次撤销。设立时行商们费煞苦心,撤销时也是用尽心血。这似乎是一种不可理解的矛盾,但它真实地发生了,而且高频率地发生在珠江边上的这个一度“家家金珠论斗量”的对外商贸帝国。在这设立与撤销之间,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十三行人的徘徊与衡量。“公行”二字,在这个经济史背景上,象征的其实不仅仅是一个团队性质的组织机构,它更牵涉到很多重大命题,譬如家国,譬如自由。在商言商,十三行人当然希望藉助公行制度的设立把各自的利益范围进行官方的圈定,以令高利润贸易得以垄断。同时也使十三行长期存在的价格混乱、行商之间恶性竞争、外国商人利用行商间的心病捣乱市场从中获利等情况得到监控和调和,恢复市场的秩序化、制度化。但与此同时,公行的制定又不是那么单纯的。清政府授之以“官方”的权力名衔,当然是有着他们自身考虑的。“公行”之后,接踵而来的是“商总制”“保商制度”等与权利相平衡的“义务”措施。在清政府看来,他们希望通过“公行”的设立把整个十三行经济圈的主要利益关系串联起来,从而形成“官——商——洋”这样类似食物链的制衡规律。这样一来,他们只要控制住公行,也便可以把对外事务也一并管理妥当。而且,十三行行商们丰厚的家财和纯熟的对外处事能力让他们的管治更为放心。即使有不妥之处,只需要让他们出面赔款斡旋就可以解决,不需要动朝廷分毫之余,还可以每月以各种名目征纳巨额税收。在这个“公行”的设撤之间,我们已经可以明显看到当时十三行其实就是清朝廷一个对外经贸的商业工具,他们利用它赚钱,更利用它处理对洋的各种麻烦事端。一旦清朝廷与洋人之间表面所谓的“和谐”关系走向尽头,这个团体也便没有利用价值了。而行商们当然也深明其中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徘徊犹豫。“公行”设撤的摇摆,其实正反映了行商们作为商业个体对利润追求的“天性”与作为社会个人对自由向往的矛盾。会让十三行这群历经风雨、惯看浪涛的商人亦如此举棋不定,是因为这个“公行”的设立确实在带来垄断、权力之外,有着更多难言的苦处。

  首先,朝廷的苛捐重税及各种名目下的巨额征款使行商们面临巨大压力。

  “公行”制定以后,十三行可以说已经是作为朝廷一部分而存在的了。于是,清廷便不断对之施加财政压力。不但随时以各种名目要求他们捐献珍宝财产给朝廷,更施之以苛捐重税。干隆四十四年有英国人曾经记载到“行商破产之一部分原因虽由于骄奢淫逸,无可避免债务之桎梏,然根本原因则在饱受政府大吏之苛敛勒索所致。”就像1798年朝廷以军需为由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向行商征收60万两税款;1801年华北水灾,粤海关勒令各行商必需捐25万两以上,其中同文行最少要捐30万两;同一年,海关增订了对294种货物的关税规定,十三行往来货物税收愈加沉重;1814年,十三行商贸衰落,粤海关又突然向行商们每户征收40万两贡银,当时许多商户已面临倒闭,这一来更是雪上加霜……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据史料记载,“仅1773-1832年这60年间,以‘报效’为名,对行商财产的超经济掠夺就有18次,总数竟达395万两白银。”这里所谓的“超经济掠夺”其实就是政府摊派在行商头上的以各种名目为掩饰的金钱搜刮。因为在“公行”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已经名正言顺地把十三行这个本来所谓的自由贸易市场收归朝廷所有。可以说,它担任了清皇室的经济工具——对内增加国库资金,随时随意地可以填补皇室挥霍无度带来的金融危机,更被称为“天子南库”;对外则可以凭藉其丰富的对外交往手段与洋人斡旋,免却“天朝”官员要纾尊降贵地与“夷人”沟通的尴尬。政府大可以坐享其成,收纳十三行经贸带来的巨额财富,又与洋人保持良好关系。

  但如此一来,行商们的处境却更进退两难了。他们既要保护清朝廷所谓的“脸面”,经常不得不以自己家产作货物往来的“保证”,又要哑忍朝廷时不时发来的进贡通知。这也成为了后来许多行商拖欠洋款的潜在因素。而行商们向洋公司借钱又是清政府的“大忌”,他们害怕行商们会因为这些“夷款”而受外洋公司控制以对付朝廷。在清末期,面对整个中华大地一片衰落的景象,十三行对外贸易所得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成为朝廷用钱的重要来源。清政府之所以一直十分支持“公行”设立,正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这一组织控制着行商们的资金流动。但如果行商由于拖欠洋债而对朝廷倒戈相向,中国的对外贸易被外国控制,这将会使清政府陷入不可挽救的困境。就像在1810年的会隆行案件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向欠款89万两的行商郑崇谦放债,被朝廷发现后,行商立刻被抄家充军。像这种情况的还有达成行等。当然,东印度公司这一放债举动也确实有培养在华贸易棋子的意向,但是为什么当时的行商们都普遍性地债台高筑,以致不得不顶着高利息向洋公司借钱?这里不可不把清朝廷多次巧借名目大肆搜刮钱财这一原因归入当被考虑之列。

  其次,“保商制度”“商总制”等随“公行”成立接踵而来的制度让行商们噤若寒蝉。

  1720年的公行成立以后,商总制、保商制度等有利于朝廷牵引行商们的措施就开始陆续降临到十三行人头上。朝廷的目的当然十分明显:所谓“商总制”,就是要通过选出一只领头羊,利用“羊群效应”把整个十三行贸易收归掌中。朝廷只需要紧紧握着这只牵头的羊,就可以在随时随地接收最快资讯之外,更对商行的偶然运作失败铺垫强有力的保障措施。而“保商制度”则更简单,就是要把十三行的所有损失摊派给他们自主负责,任何亏欠都不累及朝廷,政府只负责征收利润就可以了。

  于是,在行商连坐制度下,一家商行不支倒下后其所亏欠的债务就要其他商行共同承担,这让当时行商们的经营充满了不可预测的战栗。及后所发生的商行陆续倒闭案把这种自危状况推向极点。1777年,丰进行倪宏文欠银11762两,干隆亲下圣旨抄没其财产并把他流放到伊犁地区。“这是清宫档案中记载的第一个由皇帝亲自批准抄家革职流放的十三行洋商。”后来,1795年行商石中和亦因拖欠债款被判入狱,后流放伊犁,他的欠款后来由其他行商负责偿还;1796年十三行总商蔡世文因欠债自杀,其所欠债务后来由广利行卢观恒负责等等,像这样行商因欠债被流放或入狱,而其欠款由他人分摊的情况在当时可谓屡见不鲜。商总也是换了一个又一个。之所以会出现那句著名的“宁为一只狗,不为洋商首”,也确实因为作为商总要负起很沉重的外事责任,也要处理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就像朝廷征款,商总明明知道行商们已经日渐艰难,负债累累,站在行商立场上,他应该跟朝廷商量酌减,但作为朝廷承认的“公行”商总,在某程度上说他们已经可以算是官员了,他们又应该为朝廷之命是从。很多很多诸如此类的难题萦绕在商总们身上。所以在当时,“商总”只是一个很好听的名衔,实际上每个行商都不愿意担任。“同文行商潘致祥于1806年后即屡次请退”但潘致祥的请辞并不是一次就完成了,而是经过很艰难的努力。他甚至愿意“为破产同行摊赔欠债而脱离洋行界”。到了1808年,清帝终于批准其在缴纳十万两罚款后退出,但在1814年,他又被迫重操洋行。“中国官员不满意于两位总商浩官和茂官的领导,所以要退休的潘启官出来,强迫他担任总商职务”这里用的是“强迫”一词,而之前关于潘启官退休请求的记録,则运用了“乞求”二字。可见他当时是多么迫切想要离开“商总”这个头衔,而这个头衔背后又包含了怎样的辛酸与无奈。

  第三,在“公行”制度下,行商们已经不是单纯进行经济运作的个体,他们还承担了很多政治任务,这让十三行人背上的担子更沉重,也更难应付。

  从刚开始的与洋人交往、塑造天朝形象,到后来的处理中外往来一切文件(1775的公行制度),再到后来奉命处理西方到华传教事宜,协助办理洋人在粤的刑事案件,参与销禁鸦片职务……等等,行商们在“公行”的领导下已经不仅仅进行他们纯粹的商业运作,而是更多地参与到政治事务上,“是外商与中国政府联系的媒介,实际上具有经营海外贸易和经办外交事物的双重职能。”这其实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而对于行商们来说,这也是一桩桩只承担政治风险而没有任何政治权力的任务。在这些本来不是他们本分的事情处理上,十三行人吃了不少苦头。就像洋行总商伍敦元在1821年被朝廷以禁烟不力之罪摘去三品顶戴,清政府着令十三行人如果有在外船中发现有夹带鸦片的,人和货都要一律没收。“行商们共同致函英国公司,求其不再运入鸦片,并通知印度的鸦片市场。”在这件事上,行商们其实就是充当了朝廷对外禁烟的传声筒,政府通过他们把拒烟这个信号传递给外国公司。但这在本质上其实应该是一项政治任务,与外国商榷禁烟事宜这更应该是朝廷官员的事情,但行商们已经在不经意间涉足到这里来了。还有在1807年,英军藉口帮葡萄牙抗击法军而登上了澳门。两广总督吴熊光无法之下只得下令十三行行商停止对英贸易以作威胁。到后来也是行商们出面请大班刺佛进行调停。同年,“Neptune船与中国海关官员互殴伤害,保官卢茂官被南海县监禁,备受苦楚”。像这种行商们牵涉到政治事件的例子还有很多,像海王星号事件,清政府清理天主教的行动等等,很多都与十三行行商相关联。在“公行”这个大组织圈定下,这似乎是无法避免的事情——因为“公行”的朝廷实现“官——商——夷”链条的中转点,“官”要以最稳妥的方式与“夷”协商,就必须通过“商”。所以,行商们都不可逃避地卷入到清王朝混乱的政治形势中。当然,这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鸦片事件的处理,这也是造成了后世对十三行商人这个商业群体误解的最关键原因之一。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们是带着销禁的任务与鸦片打交道的,他们很多人也不想牵涉到这件极为危险的事上。但他们不得不为,因为他们身负朝廷旨意。然而作为普通的商人,惯于在经济市场上打交道,怎么去处理这一有牵涉极广的重大政治任务呢?在这处理的过程中,也就给了后世很多诟病的机会,让十三行商团即使拥有光辉的经济成绩,仍然不像历史上其他商团那样美誉在后。

  第四,贸易自由高度丧失,行商们的经济活动被朝廷利益、行业制度、外交体面等理由束缚。

  十三行“公行”的建立一直受到外国商家们的极力反对。当然,他们反对的最主要理由是“公行”垄断了对外贸易市场,使他们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而没有竞争机制的市场也让货物价格普遍高抬。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行建立以后行商们的处事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甚至认为公行是“一个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他们这里所说的“毫无效率”,其实正因为公行制度下行商们要顾及的利益更多,贸易情况也更为复杂,不再单纯是商业往来。他们不能再是纯粹经商者,而必须要顾及各方面的平衡:与外商打交道时,既不能丢失天朝脸面(即便清朝廷认为欠款也是丢脸的一种),也不能少赚钱;与朝廷交涉时,既要百分百满足清廷要求,也要尽可能保护自己行业的生存。这在当时实际上是几项相互矛盾的利益链条,是很难达到均化处理的。也因此,行商们常常在“官”与“商”两种角色的互换中找不到很好的支点,而多次遭受打击,当然,打击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欠款了。黄启臣先生曾经这样评价十三行行商:“具有官商性质的广东十三行,其经营方式是以外贸批发商的身份成为国内长途贩运商与外国商人贸易的居间者,在商品所有权转换的过程中起代理商的作用。”这确实是很中肯的评语。而也是由于其半官商性质,他们的代理也便有了朝廷利益这个大背景,他们的商业活动也有了很多经济逻辑之外的规定束缚。就好像“公行制度建立以保障海关税饷征收为前提,海关制订的条款规定了商品的进出口税必须于满关后三个月由洋商完纳,即使洋货滞销的情况下,仍要按期缴纳货税。”像这样的尚未经商先要纳税的规定在正常的经济领域来说其实是很不合理的事情,但正因为公行制度下的十三行当时的半官商性质,他们更多地是作为朝廷金库的作用而存在的,因此所有的“不合理”也便有了“合理化”的理由了。

  从1720年到1856年,十三行“公行”几次设立,又几番撤销。在这不寻常的频繁变换中,十三行人该有着如何深刻的思考与挣扎?有什么力量会致使商人们抛却行业垄断这个看似百年难得的机遇,而不惜耗尽家财只为消除这个“垄断机缘”?风风雨雨涤过十三行的沧桑,在今天,翻开史册,我们能以更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一切起跌浮沉,重新梳理这从前的记忆旧痕。也许,正是因为不堪朝廷的苛捐重税、野蛮无理,他们选择了逃离;也许,又是因为难受连坐的突如其来、不可预测,他们选择了放弃,但是,面对行业垄断带来的高利润诱惑和公行建立后的商贸规整,他们一次又一次试图涉足这一似乎成为“禁地”的公行制度。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能逾越时代的潜规则,被圈足于“公行”的他们只能成为清朝廷的工具——经济贸易的工具、对外事务的工具。这可能是十三行人悲哀,但也可能就是在那个历史语境下他们的必然命运。从本质而言,行商是民商而非官商, 这有潘启官伍浩官拥有非官方所知所控制的海轮股份包括海外巨大的投资为证, 而十三行最终的毁灭,亦证明瞭其后的启蒙思想家,买办郑观应所断言的,官非但不能护商,而只能病商。

  注释:

  〔1〕中荔.十三行[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2〕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3〕(美)马士着,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一)[G].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

  〔4〕李国荣,林伟森主编.清代广州十三行纪略[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5〕李国荣主编,覃波 李炳编着.广州十三行——帝国商行[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6〕梁廷枏总纂,袁忠仁校注.粤海关志[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7〕马士着,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8〕(美)穆素洁.全球扩张时代中国海上贸易的新网络(1750-1850)[N].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9〕刘正刚.话说粤商[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

  〔10〕郭廷以.近代中国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1.

  〔11〕覃波.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的珍贵价值[N].历史档案,2003(2).

  〔12〕(美)马士着,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三)[G].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

  〔13〕黄启臣.黄启臣文集[G].香港: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3.

  〔14〕黄启臣,梁承邺编着.广东十三行之一:梁经国天宝行史迹[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5〕格林堡着,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6〕黄启臣.广东商帮[M].合肥:黄山书社,2007.

  〔17〕潘刚儿 黄启臣 陈国栋.广州十三行之一:潘同文(孚)行[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宋韵琪,吟冰宋韵琪、吟冰,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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