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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道歉制度的建议



  王仲兴 

  近期,一些政府官员的公开道歉以及《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取得显着效果,得到了民众和国际舆论的好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及官员道歉还处于非制度化层面,具有零散、自发和随意的弱点,因而应当对其进行制度性建设。

  一、建立政府道歉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政府道歉制度,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构建责任政府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其必要性具体表现如下:

  1.政府权力性质的需要。我们政府和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来说,做好本职工作应当得到褒奬,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都是轻慢亵渎职务,做不好工作没有理由不向人民道歉。将道歉成为制度,成为政府和官员的法定义务,对于树立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观是有益的。

  2.民主政治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提倡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政府道歉是人民对政府和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的平台之一,它有利于群众监督的日常化和具体化,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

  3.政府建立公信力和亲和力的需要。公开道歉是政府与民众通过特殊事件和特殊渠道建立联系的契机。在政府公信力和亲和力面临挑战和考验之际,公开道歉事涉民众切身利益,可以得到公众的积极回应,有利于拉近政府及其官员和百姓的距离,建立良性的互信、互动、互助、互亲的关系。

  4.改进工作作风与化解矛盾的需要。政府道歉是行政问责的第一步。正视问题、面对问题、承认错误,才能改正错误、弥补损失、改进工作。有些社会危机,由于政府先行公开道歉、正视问题而获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柔化、弱化、淡化冲突,激发和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应对危机;而政府官员掩盖问题、推卸责任、拒不道歉,则往往硬化、强化、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严重。 

  5.发挥制度整合力的需要。当政府道歉由个别地区个别人的行为变为制度,成为整个政府和全部官员的责任和义务,那将有利于在官员思想上扎根,转换为自觉行为,显现制度化的威力。

  二、建立政府道歉制度的可行性

  1.具备实践基础。今年1月,因辖区交通拥堵问题久未解决,深圳市交通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告市民书》,向市民表示“深深的歉意”;2月,铁道部因多趟火车长时间晚点,向候车的旅客真诚道歉;深圳等地区就政府道歉出台法规的立法实践。在我国部分地区或部门实施的政府道歉和个别地区的立法实践,得到了民众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积累了经验,为政府道歉制度化和立法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2.具备哲学伦理基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不存在不犯错误的人;有错认错,既容易获得谅解理解,又是改错进步的前提;道歉是一种美德。这些都是公认的道理。政府和普通公民处在平等的地位。既然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承认错误是一件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那么政府道歉也应该不是一件难事;普通公民认错能够能得到谅解,政府的道歉也可以得到公众和社会的理解。

  3.具备法律基础。我国《公务员法》第82条第三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政府道歉的进一步,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为政府道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4.具备政策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政府问责制,建立纠错改正机制,要求做到职责分明,职责对应,决策必须落实,失误必须追究。政府道歉制度是纠错改正制的第一步,因此,“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是建立政府道歉制度的政策基石。

  5.外国经验可资借鉴。政府道歉在外国普遍存在。美国总统向国民道歉,几乎是家常便饭;韩国政府因“赌博电玩泛滥成风”、“房价高引发民众不满”而向国民道歉;日本政府9月20日曾初步决定,将安排机会让安倍就自己在国会开会期间宣布辞职一事向民众表示道歉;意大利政府新闻官及罗马市副市长先后发表声明,向欧冠军杯1/4决赛罗马VS曼联的比赛中被警察打伤住院的曼联球员表示道歉。外国政府可以如此频繁而真诚的向公众道歉,相信我国政府也是可以做的到的。

  三、建立政府道歉制度的基本构想

  1.道歉的事由应确定。错误是道歉的前提。错误,在内容上是事关民主民生的行政行为,在程度上具有重大性,在结果上具有实害性,在认知上具有明显性,在范围上具有公众性。当然,如果个别事件和个别人具有普遍代表性,也属于道歉的事由。政府道歉是一件很严肃很慎重的事情。事无巨细以至过多过滥的道歉,会流于形式,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丧失甚至破坏道歉的积极功能。相反,如果政府有错不认,特别是犯了大错不道歉,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亲和力。

  2.道歉的主体应适当。要使政府道歉收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关键之一在于道歉的主体要适当。一方面应当由最该道歉的主体出来向公众道歉。另一方面,不仅应由“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就错误本身道歉,而且还应当由其直接上级部门及领导道歉,如用人失当、监督失察等。越俎代疱道歉和无人出头道歉,都是不妥当的。 

  3.道歉的时间应及时。一旦出现大致查明幷且应当道歉的错误时,作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及时汇报并勇于承担责任;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应该及时落实道歉责任,责令相关人员深刻检讨反省,及时公开道歉。这将有利于尽早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避免事态的严重化、扩大化。

  4.道歉的形式应公开与郑重。遮遮掩掩和敷衍了事的承认错误,都是不正确的。深圳规定,“政府道歉采取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这很好,但是能否增加电视以及电台甚至现场直播形式。此外,政府官员鞠躬或者警官等敬礼等形体语言也是必要的。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民众知晓、评论、监督,也可以使他们感受到真诚。

  5.道歉的内容应深刻与诚恳。首先,使公众对事情的原委及责任之所在有一个真实而详细的瞭解。其次,是对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及危害要深刻反省检讨。使公众感受到深深的不安与自我责备,不是开脱责任,也不是对责任追究的替代。最后是对公众的承诺,如何弥补损失,如何善后,如何改错,这要求措施有力,具体可行。

  6.道歉制度应成龙配套。知错是前提,认错是勇气,公开是保证,真诚是灵魂,改错是目的。道歉制度应当系统化。在道歉之前,尽快地实事求是地查明错误的真相以确定性质与程度。除应当及时公告错误真相、原因、责任与公开道歉外,有时还需要依照事态发展与调查情况,在不同阶段多次公告与道歉。最重要的是对承诺的兑现。公众不仅关注道歉,更关注道歉时领导解决问题的力度,所作的承诺能否兑现。因此,政府应当时时刻刻恪守对群众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尽最大的努力去兑现自己的诺言。不仅消除相关事项的损失,而且举一反三避免犯类似错误。这样方能取信于民,避免道歉流于形式。应该依据党纪国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能以道歉替代问责。如果以借道歉为名逃避应有的制裁,这不是政治文明的进步,而是一种倒退。 

  7.行政道德评价系统应建立。鼓励政府大胆承认错误,敢于道歉,并不意味着鼓励政府多犯错。相反,道歉的次数越多,越反映政府行政职效低下,这是应当受谴责的。我们应当建立行政道德评价系统,将政府道歉的相关情况记録在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行政道德评价记録中,作为日后部门职效评估与选拔任用的参考标准,以此促进有效行政。

  

  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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