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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孝道 重孝行 利和谐 健文明
今天,广东、广州地区一批同仁联合起来,启动“敬老系中华·倡行孝文化”的爱心活动,这是一系列非常有意义的善举。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孝道。我们广东人、广州人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许多人也历来尊老、敬老、爱老和助老。我想,藉助于一系列的“敬老系中华·倡行孝文化”的爱心活动,在南粤大地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这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孝道文化的美德,必将开出更加灿烂夺目的花朵,结成更加丰厚甜润的果实!
我国先秦儒者所着之《孝经》把“孝”作为中心,通过孔子与其门人曾参的谈话形式,对孝的价值、意义、作用以及实行“孝”的要求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集中的阐述,这就是中华民族一部儒家孝道伦理的系统化著作。皆著作强调“孝”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孝之所由生也”。这就是说,“孝”是自然规律的展示,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国家政治的根本。
在《孝经》强调的前述思想基础上,北宋的张载作《西铭》,将忠与孝融为一体,“从哲学本体论的高度,把伦理学、政治学、心性学、本论论组成一个完整的孝的体系”(任继愈语),并在南宋时被列为“十三经”之一,无论居庙堂之高或处江湖之远,“十三经”中之“孝经”一直为人们所尊崇,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孝道文化的经典源头。尽管孝道文化在我国历史上沉浮行进中多灾多难,但在今天,无疑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依据。例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2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的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于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絶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些法规政策无不说明,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孝道文化,有其明确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义务。当然,我们既要从它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义务来理解、来践行,更要从文化自觉与道德自觉的方面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孝道文化,以养成知父母之恩、感父母之恩、报父母之恩的深厚情愫。也就是说,无论从依法治国还是从以德治国的角度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都是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德之本、孝之所由生也。
联系到我国的老年人口来看,60岁以上的目前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0.97%以上;广东去年达899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广州近千万人中,老年人口已突破百万大关。随着老龄化社会的紧急脚步,今后我国、我省和广州的老人将会逐步增多。这是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必须面对的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我们面对的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我们祈望通过“敬老系中华·倡行孝文化”的系列活动,高扬孝道文化的旗帜,使每位公民都能识孝道、重孝行、利和谐、健文明,持续不断地把尊老、敬老、爱老和助老的孝道文化之美德发扬光大!
(这是作者在2007年4月24日“敬老系中华·倡行孝文化”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发表于《精神文明学通讯》总第2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