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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清王朝的正式交往



  [汤开建,暨南大学古籍所教授。]

  顺治十年(1653年)初,荷兰东印度公司代表初璘〔1〕(Fredrick Schedel,今译为施合德尔)乘波伦尼号船来到广州,要求会见两王(平南王、靖南王)并交涉通商,由此揭开了荷兰与清朝第一次正式交往的序幕。顺治十二年(1655年),巴达维亚总督如翰没碎格(Jaan Maetsuijeker)又遣使杯突高齿(Pieter de Goyer)和惹诺皆色(Jacob keyzer)乘船来华请求朝贡贸易。关于顺治时期清荷关系的研究,博克塞、卫思韩、包乐史等国外学者均有较重要的著作论及;国内庄国土、杨彦杰、章文钦先生等也都有论著涉及。〔2〕但诸种论著对顺治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清王朝交往的论述均有许多不足,特别是对中荷文源文件利用明显不够。本文则试图通过对纷繁的中西史料进行整理与勘比,特别是对新近公布的中文档案及新翻译的荷文档案加以利用,以求对顺治年间荷使初访中国这一重要事件有一个较为详尽而清晰的认识,以填补这一段历史研究之不足。一、顺治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动要求与清朝通贡贸易之背景

  1566年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荷兰开始走向殖民扩张的道路。1595年,荷兰探险队驶向东印度。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1619年,他们占领爪哇之巴达维亚城( Badauia,以下简称“巴城”),并以此为大本营四处扩张,逐步建立远东海上霸权。其实,早在1598年就有荷兰船队从里斯本转道来华。〔3〕1601年,荷兰人“大舶顿至濠镜”,要求通商,税使李凤邀请船长上岸游玩一月而还。〔4〕1604年,怀勃兰·万·华维克(Wybrand Van Warick)率船来福建求商不准,转走澎湖,被明将沈有容说服撤退。〔5〕1622年,科内里斯·罗耶仲(Kornelis Rayerszoon)又率船15只攻澳门,此次攻澳给荷兰人带来惨重的损失,败退后占领澎湖。〔6〕1624年,明军逼澎湖荷兰人撤到台湾。此后,荷兰人便占据台湾作为对华贸易的中转站。当日本推行锁国政策,驱逐葡国人,于1639年断絶与葡、西的贸易关系,只留下荷兰人和中国人作为中日贸易唯一代理,把台湾当作中国、日本和东南亚之间贸易最重要的转口港时,台湾变得兴旺起来。但终明一代,尽管荷人多方努力,想与中国正式通商,由于明朝的海禁政策和葡萄牙人的多方阻挠,荷人未能和中国官方建立贸易关系。

  入清以后,清王朝在进入广东之始,就颁布了允许澳门葡人及远方诸国到广州通商的命令。顺治四年(1647年)《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镜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

  今我大清一统,……通商阜财,势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广省,则又通商之源也……通商固以裕国,而通番国之商,尤所以裕广省之饷,益中国之赋,合应仍复古例,每岁许濠镜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来。……不但粤民可以食力而不为盗,远方诸国亦闻风感戴皇恩,舞跃贡琛,当源源而恐后矣。〔7〕

  这实际上是刚建立的清政府第一次向海外诸国颁布的招商令。故对当时中国情况十分熟悉而又与荷兰人保持密切关系的比利时耶稣会神父卫匡国(Martin Martini)在返欧途中经过巴达维亚时,告诉荷兰人:清王朝不仅对澳门葡萄牙开放了广东的贸易,而且宣称对所有愿意来华贸易的外国人给予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贸易通道。他还建议,荷兰东印度公司应该设法与北京政府谈判,以便恢复因战争中断的与中国的丝绸、瓷器贸易。〔8〕“获得与中国的自由贸易”一直是巴城荷兰商人梦寐以求的目的。而清王朝的招商令与耶稣会士透露的讯息正是驱动荷兰东印度公司派使者主动与广东政府进行通商交涉的重要动因之一。

  满洲入主中原后,郑成功据金、厦与清朝对抗,成为满洲统治政权的心腹之患。在1646年到1658年间,他以厦门为基地,控制福建东南沿海地区。在此期间,郑成功与日本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郑氏为了反清复明曾向日本幕府“乞师”,幕府虽未出兵援助,却通过贸易的方式给予郑氏极大支持。郑氏商船贩运的商品都是日本市场上所需要的传统商品,加之两国间又有传统文化联系,不存在传播异教的疑虑,因而受到江户幕府的欢迎。〔9〕导致郑氏对日贸易在荷、郑激烈竞争中大有超过荷兰的趋势。正如当时荷兰人所说:

  “(郑成功)从贸易、海盗活动和向其辖区的臣民征赋取得大量钱财。这笔收入不仅能比以前更充足地供应他的军队,而且增强了他的实力,因此使他成为沿海地区的主人……”。〔10〕

  随着郑成功海外贸易的发展,荷郑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荷兰此时尚处于远东贸易的鼎盛时期,它在垄断了南洋的“香料贸易”的同时,又将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势力排挤出日本市场。为进一步垄断对日贸易,荷兰一方面要求郑氏保证对台湾的贸易,以确保其对日贸易的货源;利用巴达维亚、台湾等据点,对中国散商征收税款,颁发通商许可证,企图控制中国商船,达到独占对日贸易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在海上用武力打击中国船队,据1658年6月8日巴城总督的信称,在1653年前就有多艘郑氏商船在闽粤沿海被荷兰船只追袭劫夺。郑氏也以其强大的势力和严密的商人组织,通过发牌征饷控制中国商船,限制对台贸易,采取断絶商品来源的经济手段与荷兰抗衡。〔11〕为了避开郑氏集团对荷兰东印度公司海外贸易的限制和打击,开辟与清王朝的广东贸易,为公司贸易增辟新的市场,亦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动赴广州交涉通商的重要动因。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仅在海外贸易中与郑氏海商集团竞争激烈,而且还有一个担忧,就是担心在清郑交战中频频失利的郑氏集团会攻占台湾。《被忽视的福摩萨》卷上:  

  当时,国姓爷(郑成功)由于处境不利,暗中觊觎福摩萨,……1650年有17人董事会决议:热兰遮城堡即使在太平时期,守军也不得少于1200名。……1652年的事件充分证实了这个警告,岛上中国居民认为受公司压迫过甚,渴望自由,他们受国姓爷方面的鼓励,认为可以得到国姓爷的支持,于是举行了一次危险的暴动。〔12〕

  《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中也记载:

  他(郑成功)对鞑靼人的战争不会持久,正如人们长久以来的謡传,逃往福尔摩萨驻扎。他的这一计划我们难以阻止,因他可在我们的工事所不能及的许多地方登陆,并在短时间内联合偏僻地区的福岛原住民使整座福岛陷入混乱之中。所以,他的东渡将给福岛带来巨大的灾难。〔13〕

  1652年7月25日,卫匡国(M.Martini)从中国到达巴达维亚城。他已知道郑成功的计划,就告诉巴城当局,郑成功的300艘战船、30,000名士兵已准备渡海到台湾进攻热兰遮。〔14〕荷印总督马绥克(J.Maetsuycker)得到这个消息后,非常不安,立刻派一艘小船到台湾,提醒台湾长官维尔柏(N.Verburch)警惕郑成功来犯。据东印度事务报告称,1650年以后,“大员贸易停顿,为国姓爷垄断贸易、独揽赢利所致”。〔15〕到1655年时郑成功甚至“在七月份下达禁令,不准任何在他管辖区域之内的中国人前往大员(台湾)贸易,违者杀头”,并派人到台湾公布这一命令,“限所有人在100天内停止贸易和航行,返回中国”,〔16〕以致荷印公司将郑氏集团视为“公司在北部地区的眼中钉、肉中刺”。〔17〕郑成功东渡入台的威胁乃是荷印公司最大的隐忧,因此,借满州人与郑成功交战之机,联合清王朝军事力量消灭自己的对手应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必须尽快实施的一大外交方策。

  我们将主动向中国皇帝提供助剿国姓爷的势力,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将使皇帝极为满意。〔18〕

  使团在广州期间,我们的人没有忘记按所得指令时常打探并弄清中国既无法打败国姓爷或将他驱逐出中国,是否有意接受我们从海上的援助……能借此机会把国姓爷这一要害除掉,于公司北部的贸易来说是一件好事。〔19〕

  因此,开通与清王朝的广东贸易,进而达致“联清灭郑”的军事外交,这恐怕亦是顺治十年荷印公司主动赴广州通商的重要背景。二、顺治十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广州两次试探性的通商交涉

  关于顺治十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通贡广州之事在《清实録》及《清国史》中均无记録,梁廷枏《粤道贡国说》也只有“十年,(荷兰)使节至广东请贡,兼请贸易,巡抚具奏,经部议驳”〔20〕寥寥21字。但新近公布和翻译的中荷档案却有颇为详细的记録。为了打通对清朝的贸易关系,荷兰东印度公司于顺治十年(1653年)先后两次派出商队到广州进行了试探性的通商交涉。

  (一)荷兰东印度公司第一次广州通商交涉

  长期被排斥在中国市场之外的荷兰商队对于进入中国通商是没有任何把握的。可以说,基本上还处于对中国市场,特别是对中国及广东政府还不太瞭解的情况下进行的。故公司安排的第一次交涉带有一定的试探性。据东印度公司1654年1月19日的报告:

  我们已于2月1日向您报告,如果公司情况允许,根据耶稣会士的报告和所得葡人信件的内容,或自巴城或自大员派人前去广州,观察那里是否可与新的鞑靼人政府进行有利于公司的贸易。我们按您的指令,经过考虑认为此事可行,特别是对南京和汕头的调查进展不顺。我们于1652年5月21日下令大员长官费尔勃格和评议会,派船装运一批货物前往广州。……(1653年)1月20日派出快船波伦尼号(Bruynvis),由商务员施合德尔(Fraderick Schedel)率领,9天后到达离广州城12荷里处的广州河口,停泊在所有外国船只待命的虎头门岛前。〔21〕

  1653年1月29日到达广州河口,这正是中国的春节。中文档案记録完全一致:

  正月初六日据东莞水师副将冯世禄单报,正月初四日据缺口镇巡检王士华报,正月初一日未时,有台湾港荷兰国差夹板舡一只前往进贡,湾在虎门海上,未敢擅进,其通事先往省禀报。〔22〕

  而最先接待荷兰商人的清政府高级官员是海道副使沈时。据荷文资料,广东政府对来华之荷兰人表示了友好和欢迎。当时管辖广东的清政府最高官员为两王,即“老王”平南王尚可喜和“小王”靖南王耿继茂。所以荷兰商人到广州后,“只称朝见两王,通贡贸易”。〔23〕当时澳门葡萄牙人听到荷兰人要到广州贸易,十分恐慌,故通过各种管道在两王面前诋毁荷兰人。在《巴达维亚城日志》中保存了当时葡萄牙攻击荷兰人的信函:

  所谓荷兰人者,性质陋固,乃内外皆不良之异国人,连本身国家亦无一定住所,当以海上掠夺与征服诸国殖民为存在条件,……此国民以其船及危险枪炮,于海上进行其掠夺而得势,其初先居住于大员,乃违背中国人之意志占领该地迄今。但仍未有所满足,继马尼拉之后复占领澳门,于中国国内占住有利地方,相机进行掠夺,其阴谋乃早为居住广东者知悉。右述荷兰人并率领多只船舶围攻厦门,企图于该地筑城。惟一官即国姓爷之父,予以阻止并予驱逐之。因有此事中国国王从未将荷兰人留住于国内。〔24〕

  荷兰人亦通过自己的管道(甚至花费大量的银两)对葡人的诽谤进行了辩驳:

  那里的政府收到相反的报告,即荷兰人对中国来说是很有用的人,作为商人,他们可以添补中国各种货物的缺乏,使贸易繁盛。国家的收入也可得到增加,中国人不但没能在荷兰人身上看出和人们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恶劣质量,反而从与荷人来往中只能得出结论:他们是公正的商人。〔25〕

  很明显,在荷使初璘的“重金和礼品”的进攻下,一批清政府官员站到了荷兰的立场上讲话,而且也获得“两王”的欢心:

  礼品已事先被带入宫内,他获允拜见老藩王平南王,翻译以多种巧妙的许诺和礼品使此人对我们产生好感。……他明断有关荷人的謡言和坏名声纯属断断不公所致。….他友好地以酒食招待我们的人。又准许施合德尔带着书信和礼品到小藩王靖南王那里,……我们的人同样受到小王的热情招待。〔26〕

  据荷文数据,荷兰人在广州的刚开始的交涉是很成功的:

  2月10日,中国官员海道得到我们500两银的犒赏,在宫(指藩王的宫)中为我们活动,将荷人的事情拿出讨论,并正式颁布公文准许荷人自由贸易,荷人获准在广州设立固定商馆。为此,下级商务包勒(Pieter Bolle)被任命商馆馆长,另由四名荷兰人辅助,驻在那攫取贸易的利益。〔27〕

  2月10日后允准的广州贸易,在海道副使沈时及广东总司关的报告中均有反映:

  其来舡来货,业已详允丈量抽饷,合无俟其售货完日遣之还国。〔28〕

    今现停货物,似应照例抽盘,或稍宽示恩。再加优礼遣使回国。〔29〕

  《壬申南海续志》引《恭岩杂记》亦可映证:

  是年(顺治十年),复有荷兰国番舶至澳门,恳求进贡。时盐课提举白万举、藩府参将沈上达以互市之利说尚王,遂咨部允行,乃修明市舶司馆地而厚给其廪饩,招纳远人焉。〔30〕

  这条中文资料也说明,当时广东政府已经批准了荷兰人来广州的“互市”,并给荷兰人安排前明市舶司馆地居住并进行贸易。这就是1654年1月19日《东印度事务报告》中提到的:

  最终,我们的人被带到城外的一个地方住宿,地处河边,位置极好,作为我们的人居住和储存货物之地。我们的人在整个驻留广州期间就住在此处,并于此处贸易。〔31〕

  这个居住点即前明市舶司馆,永乐年间建于广州城蚬子步(今广州西关十八甫)的怀远驿。这次贸易亦有荷文记録的更具体材料:

  我们于2月10日获许在广州自由贸易后,…… 我们的人最后与其(藩王)代表几经周折商定货物价格,购入各种商品价值f.25,591,10。根据贸易记録,获利20751.45两银,合f.77817,17,4,获利200%。〔32〕

  值得注意的是两位藩王均是荷兰入贡及开放广州贸易的积极支持者。在顺治十年三月初三(1653年3月31日)广东巡抚李栖凤就是否开放荷兰通贡贸易之事请示中央之前,平、靖二藩分别在3月12日及3月14日均已有咨文给“荷兰国台湾虞文礁律管理北港地方等地方等处事尼高朥氏攀直武禄(Nicholas Verburg)”:

  今执事以贸易私请,我朝功令森严,可否定夺出自睿断,非两藩所敢擅便,执事若晓新朝德意,其转达吧主,遵三年或二年一朝之制,任土修贡,则夹板舡无过三只,自洋入境即预行启报,以便引入广省,渐达京师,永着为例可也。〔33〕

  明确告诉荷兰人,只要你们遵守贡期制度,不要来太多的船只,就可以来中国进贡。咨文称“非两藩所敢擅便”是后话,在此之前,其实两藩未禀报中央已“正式颁发公文准许荷兰人自由贸易”,〔34〕幷且“提供了三处供我们的人(荷兰人)选择建立长期的商馆和房舍”。此事发生在1653年2月10日,也就是荷兰人到广州后的第三天(荷兰人2月7日进入广州),可见,两藩在未请示中央之前就已经决定对荷兰人开放广州贸易。为什么咨文又称“非两藩所敢擅便”。因为在3月17日前:

  某钦差大臣自北京到达广州,并与年轻的藩王谈及荷兰人的事情,建议他这次令荷兰人率船全部离开,因为准许外国人来往贸易不同与未禀报皇上而准许他们在某处驻扎,此事未经上报,不得擅自决定。〔35〕

  对于荷兰人来广州通商贸易之事,广东地方政府一部分官员亦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据广东布政司照会:

  考会典所载,列国贡道,广东则真腊、占城、暹罗三国;询广东典故,则向来入贡只暹罗一国,而于荷兰所未见也。兹我朝应运,荒物者宾至,重译者来朝,此中国圣人之征,而两王化被之验,又悉疑焉。惟是荷兰国未奉金叶表笺,又未缴从前所授宣勅,只称自愿留下头目数人,遣舡还国备办方物,具表归贡,乞赐安插,则礼待不可以不厚,安置不可以不周。……且考列国入例,或三年,或二年,必以金叶表文为据,方见国长有输款之诚。然亦人不满百,舟仅二三;如船多人众,则阻回之。而所云私自往来贸易,会典所未载也。兹荷兰一国;两王或念其归诚独切,不以例限,此则协和万邦,是在两藩两院渊谋远虑,从长而折衷之,而图万全计经久。〔36〕

  两藩即平南、靖南二王,两院即广东巡抚李栖凤及广东巡按御史杨旬瑛。广东布政司提出对荷兰来广州进贡通商要“不以例限”,甚至提出“不必拘拘刻舟求剑”。〔37〕也就是不要纠缠荷兰商人是否有“金叶表笺”之类的凭据,应当对荷兰人开放朝贡通商。其实,两院与两藩的意见并不一致。李栖凤与杨旬英对此事持议不同:

  该臣(李栖凤)会同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瑛看得,若荷兰一国,则典籍所不载者,况其人皆红须碧眼,鸷悍异常,其舡上所载铜铳,尤极精利,此即所谓红毛彝也。前代每遇其来,皆严饬海将厉兵防之,向不通贡贸易,而又素与澳彝为难,彼此互争,动辄称戈构斗。封疆之患,在所当防,市贡之说,实未可轻许,以阶厉也。但圣朝化行无外,两王志在怀柔,以故来而不拒,以示天朝之恩威,更复遣发回国,许其请命,以彰国家之大信,然臣等私忧过计,谓宜杜渐防微,今或破前代之见,许以绥来,酌定入贡事宜,颁行遵守,或峻内外之防,严为遏絶,毋令入港,以杜窥伺。想庙堂自有硕画,非臣等所擅议。〔38〕

  杨旬瑛在稍后的另一奏章更称:

  臣愚复鳃鳃过计,以为彝性无常,无论贸易二字不宜开端,即许之入贡,恐其来期不可以年数定,其船只不可以限数稽,浸至阳假入贡之名,频肆贸易之扰,有不容不防微杜渐者。〔39〕

  很明显,李栖凤﹑杨旬瑛是反对对荷兰开放广州贸易的。他们反对的理由除了荷兰不是中国传统的朝贡国,且在前明时对中国海防造成威胁的海上强国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且与香山澳彝夙称雠隙,若辈见利则争,是其天性,但迫处此,势必彼此构鬬,恐非禁戢可止”。〔40〕顺治四年(1647年),广州正式开放对澳门葡人通商贸易,“每岁许濠境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来”。〔41〕顺治八年(1651年),澳门葡人正式向清王朝投诚,表示归附:“今省会既平,诸郡归附,洋彝相率投诚”。〔42〕清王朝十分珍视与澳门葡人刚刚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再加上顺治帝与汤若望的极为密切的关系势必影响清政府对澳门的政策,清朝立国之初制定了优待天主教的政策。自由传教、免除三年地租并赐赠墓地,明王朝给予澳门的优待政策清王朝也基本给予,明朝与澳门的友好关系在清王朝建立之初得到延续。〔43〕对于这种刚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双方均以小心谨慎的态度来维护。清王朝自然不愿因荷兰的介入而使之破裂。而荷兰与澳门葡人又是海上贸易竞争的死敌。如果批准荷兰人也进入广州通商,这两个在海上经常是你抢我夺、拼死雠杀的夙敌会不会给广州贸易带来混乱呢?李栖凤是当时直接接收澳门葡人投诚的清方大员,他不希望看到这种局面的出现。因此,李、杨二人从两院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此事上报朝廷后,中央第一次批复是:“荷兰通贡,从来无例,况又借名贸易,岂可轻易开端。”明确表示不同意荷兰进贡事。但为了表示对地方的尊重又加了一句:“事干地方,着从长确议具奏。”〔44〕第二次批复则明确对反对派杨旬瑛的意见表示支持:“奏内荷兰历来不奉朝贡,贸易二字不宜开端,说的是。”〔45〕

  但礼部收到平南、靖南二王的奏本后,礼部的意见是表示同意荷兰进贡的:

  荷兰朝贡,事属新服,应该平南王、靖南王同抚按详榷查问情节,果系诚心进贡者,方准朝贡。至于该国从本地来朝进贡人数、船只,不知其贡物多少,臣部难以凭定,相应该王同抚、按酌议举行。俟进贡到粤,量其贡物,差伴起送。其荷兰从粤进贡来京人数不过二十名,所有往来驿递,应听兵部议附,至于定夺以后来贡舡只、人数及进贡年次,俟朝贡到日,臣部另行酌议。奏请裁夺,永为定例。〔46〕

  顺治帝的批复是“依议”。非常明显,由两王及部分广东官员积极支持的开通与荷兰的通贡贸易一事,清中央政府开始是表示反对的。但两王在未请示中央之前,已向荷兰人表了态,只要荷兰“具国主金叶表文,奉我大清正朔,纳贡称臣”,并遵守贡期,规定船数,“乃可自洋入广,上达京师,永着为例 ”故两王对于此事一定是极力支持。当时的两广地区还处在十分动荡局势之中,尚须二位拥有雄强军事力量的藩王进一步平稳两广地区的政治军事形势。故在通商进贡之事不得不对两王让步,于是中央表态同意荷兰的进贡。这是顺治十年四月十四日(1653年5月10日)之事。

  荷兰商务代表初璘是1653年1月20日从台湾出发,1月29日到达广州珠江口的虎头门,2月7日进入广州,在广州呆了1个月另10天,于3月19日离开广州,于5月9日回到巴达维亚。〔47〕荷方商务代表初璘除了获得对中国政府及广东地方政府的基本认识之外,最重要的认识是“我们与中国的自由贸易不取决于广州的官员,而是由皇帝裁决。”〔48〕

  (二)荷兰东印度公司第二次广州通商交涉

  1653年1-3月的广州交涉使荷方代表认识到,荷方一定要派出“一个相当的使团”〔49〕正式向北京进贡,才有可能打开中国的贸易。但是要将此事请示荷兰国王,还要从荷兰带一些礼品来中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施合德尔先生认为,可先派一两艘海船来往于广州进行贸易”,“为建立与中国的自由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巴城东印度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派出两艘快船,再次赴广州进行贸易。〔50〕

  1653年7月29日,由商务员瓦赫纳尔(Zacharias Wagenaer)为首,商务员初璘为副的商务代表团,乘快船“Schelvis”和“Bruynvis”,装运价值110080.3.1荷兰盾的各种商品开往广州。荷船于8月31日到达珠江口外的虎头门停泊,当时担任荷船通事者为一华人“庭官”(Tienqua)。〔51〕关于这次荷人出使广州之事,中文文献档案无记録,但荷文档案则保存有不少数据。首先是保存了当时瓦赫纳尔和初璘呈报广州长官的信:

  去年的第二个月(这个时间有误,实为今年3月),我们蒙阁下许可离开此地航往巴达维亚。于第五个月顺利到达那里以后,向总督阁下报告了我们的经历,并将带回去的您阁下赠送他阁下都非常高兴,立刻派一艘船去荷兰,带信去给国王,请再从那里送些珍奇的东西来给您阁下。但是因为荷兰距离东印度很远,还要一段时间才能回航此地。因此,总督阁下先派我们Wagenaarhe和Schedel为使臣来您阁下这里。我们深信,从荷兰要求送来的物品,明年阁下将可收到。因此,我们恳求阁下,准许我们还停泊在港外,有遭受阁下人民抢劫之虑的我方船只,于经过检查之后,航入港内安全停泊。〔52〕

  这次荷兰商团到广州后,所获待遇比不上第一次,虽然不断有广东官员来荷兰船上交涉:

  但是讲述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天天说我们的人很有希望见到藩王,并将获许进行贸易,以及其它花言巧语和葡萄牙的故事,意在白白地吃喝,而且每次离开时都要拿走什么礼物,天天在欺骗我们的人。〔53〕


  这一次,两位藩王的积极热情全不见了。荷使要求面见藩王,藩王则通过自己的翻译明确告诉荷兰使臣:

  藩王在给巴城总督的书信中写明而且特别强调,仍未带至给北京的皇帝的信与礼品,因此,他不愿召见我们。〔54〕

  藩王还拒收荷兰使臣的书信及礼品(包括5000两白银的馈赠)。同时广州长官(应为广东巡抚李栖凤)也给瓦赫纳尔和初璘正式回复:

  往年阁下来,要求准许荷兰人来此贸易。因此,我们曾为阁下写信去北京给国王,请求准许荷兰人来自由通商。但国王来信答复,拒絶批准,说无论如何都不允许荷兰人来中国通商,因为他们从未来过。于是,我们再次给国王写一封信,另派一个使者送去,信里再次恳求他陛下准许阁下来此贸易,但第二次收到同样的答复,不准荷兰人来中国贸易,并说,因荷兰人与葡萄牙人互为雠敌,若双方都来此居住贸易,势必发生互相敌对攻击之事,也将因而导致他们国内骚乱,他自己的国民的不安。因为我们国王明白这一情形;所以我们不能准许阁下率船入港,相反地,阁下必须再次离开此地。〔55〕

  鉴于广州政府极为坚决的拒絶荷兰人进入广州贸易,荷兰商团只好退一步请求在“顺风”的时候再离开广州,以“免海上的各种不便和灾害”。广州政府同意了荷人的这一请求,但指出在广州滞留期间,“必须监督每一个人不得进行任何交易”。〔56〕幷且还“派出战船二、三艘监视我方船舶,取得商品或粮食物品之搬出入”。〔57〕虽然后来广东政府允许荷兰船只进入广州,并在广州停泊了五、六天之久。荷兰人亦以赠送贵重礼物的方法希望打通广州自由贸易的关节,结果是:

  中国人下令,任何中国人无论以任何理由一概不准与我船来往,并将此令写在木板上,放在每艘船的醒目之处。〔58〕

  以致无法同中国人展开任何贸易。这一次广州之行白白耗费各种礼品钱物达4677荷兰盾,〔59〕遂于10月20日离开广州赴东京。

  荷兰人将这一次失败完全归罪于澳门葡人。据瓦讷赫尔的旅行报告称:

  在我们的船只到达广州之前,有一封关于荷人在广州事务的信件传至广州,其中述及……荷人是无赖、骗人的民族,他们因中国人已识破其本质而不敢前往北京,因此广州政府对荷人需倍加警惕,特别是荷人不派使团北上。这所有一切均由几名葡人在宫中对公司大加诋毁所致。〔60〕

  看管我们住处的中国官员向我们透漏事实真相,一名耶稣会士和澳门来的几名葡人曾到广州王宫要求予以召见,他们这种做法目的无非为阻碍公司贸易的计划。为更有效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将以往三年未付的澳门租金一次付清。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败坏的民族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尽最大努力阻碍公司达到目的。〔61〕

  因此,瓦赫德尔认为并向公司建议:

  依我们之见,您若欲恢复与中国或广州的贸易,无需派使团携带重礼。我们经考虑建议,当然以您的指令为准,攻占澳门是我们获得广州贸易的唯一途径。因为只要这一无赖的民族占据澳门,即使我们能获得广州的自由贸易,也会因他们从中作梗,使我们耗费资金和精力,而若我们能占领澳门则可避免这些麻烦。〔62〕

  三、顺治十二年至十三年荷兰使团的北京之行

  1653年10月初璘离开广州时曾提出建议:

  为保险起见,我们须再一次弄清中国大官对公司事务的态度,以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派出规模较大的使团,携带厚礼,前往北京,拜见皇帝。〔63〕

  广东的藩王及广东政府也一再强调:

  如果我们的人(荷兰人)下次再来时派出一使团前往北京,那么,毫无疑问,整个中国将为公司开放贸易。〔64〕

  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组建派往中国的使团。巴城总督如翰没碎格(Jaan Maetsuijeker)以杯突高啮(Pieter de Goyer,又译作哔呖哦悦)为正使,惹诺皆色(Jacob Keyzer,又译作嘢哈哇喏)为副手。使团包括2名商人,6名书记,1名管事,1名医生,2名翻译,1名鼓手,共16人。〔65〕此外,还携带2名商人及价值136.217.3.7荷兰盾的货物分乘高德克好号(Koudekerke)和贝鲁道尔号(Bloemedaal)两艘商船于1655年7月14日从巴城出发,8月18日到达虎头门。〔66〕广东巡海道徐炟启呈报两位藩王和广东督、抚。荷使这次携带了呈送有如翰没碎格签署的呈给中国皇帝的表文,经广东当局译出。

  《译荷兰国表文》

  管在小西诸处荷兰国人统领如翰没碎格奉贺大清国皇帝御体安和,万事如意,永寿于世。造物主造成大地,分有万国。或土产,或手制。此之所有,彼之所无,彼之所有此之所无。造物主之意,盖欲人民彼此有无交易,因而相爱相和。所以我们多有漂海远游,各方皆到。到处即得与国主相与闻得大清国皇帝每得大胜,做了中国之主。此皆天主简任之恩。我们要来奉贺,并求凡可泊船处准我人民在此贸易。一者是天主所定;一者各国规矩皆然,且令中国人民兼得利益。我心中十分满望如此,恐无凭据,特遣两老者:一名伯多罗俄(杯突高齿)也,一名雅哥伯克斯(惹诺皆色),皆久用事之人。赍贡礼物前去,伏愿安和如意永寿于世。八答未,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五十五年,公历七月十三日,统领如翰没碎格。〔67〕

  同时还递交瞭如翰碎没格给管治广东的两位藩王的呈文。

  《译荷兰国与两王文》

  管在小西诸处荷兰国人统领如翰没碎格贺靖、平南王奉大清国皇帝命统管广东省,求造物主准赐安和永寿,向闻造物主准朝廷得了广东地方。朝廷又有德,以公道治天下,乃命有德的好官管治百姓。你德重爵尊,统领众官,效法朝廷,公道服民。我等外国人闻之喜悦。我等系以交易为生者,到处寻地方居住,近至广海,初在北港着人前去做交易的勾当,不料做不成,回来说,若要成,须差人到北京大主之前。今特差二人有年纪者,一名伯多罗俄也,一名雅哥伯克斯,代我众人奉贺朝廷新得天下,并贡礼物,料来不至虚我之望也。靠你福庇,管他去进贡,又管他回来,令我等放心。外又差人一人方济各懒斯蛮(Francois Lantman)在你广东治下住着,理料去使来回零碎货物,我地方人感激不尽,望你福庇准此,八答未,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五十五年,公历七月十三日,统领如翰没碎格。〔68〕

  如果仅依据尼霍夫日记的记録,好像荷兰使团一到中国即受到了中国政府及广东藩王的热情款待。而且双方关系十分融洽。但实际上广东藩王及地方政府在荷兰使团进京这一大事件上均有趁机捞一把的行为。据荷文资料揭露,广东地方政府从藩王到官员为了满足他们的私欲,不断地设置障碍,向荷兰使团敲诈银两,巨额索贿。据1657年1月31日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透露:

  该省的官员无视我们的使节携带信件与礼品为拜见鞑靼皇帝而来,为我们制造障碍,目的是借此满足他的欲望,不断提出过分要求。……我们的人强作忍耐,赠送礼品,耗费巨资,若能打开在我们使者获得准许和可能达到目的之前,须吃下的一个苦果是中国人向他们要求拿出300,000两白银。……据他们讲是藩王用于为我们在北京皇宫活动开路,因为那里到处有耶稣会士和中国保守的文官挡道,这些人均是我们的敌人。……这一数目令人吃惊。我们的人曾极力设法摆脱这一难点,后来只能听之任之,既然广东王坚持要我们这样做,可能自有其道理,总比徒劳而归明智。广东王获悉之后,即将数目减至120,000两,并向我们的人保证,如果我们能在给中国皇帝的赠礼之外拿出以上银两,那么可以确保我们在中国的自由贸易,此外还将准许将运至的货物暂时在广东售出,幷且在我们的事情在北京的皇宫满意地办妥之前无须支付上述银两。〔69〕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荷兰使团决定以35000两银的代价来疏通入华的各种关系。同上报告亦载:

  我们的人被迫决定,赠送上述藩王35000两银,把他争取到我们一边,他声称为我们的事情需花费多于以上数目的银两。我们的使者拟订一份协约给他,约定:在船只自巴城到达以及使者满意获得所许诺的自由贸易自北京返回时,将上述35000两银或以现金或以货物支付;第二,使者持御令前往北京之后,我们的人开始在广州售货,并由地方政府为此提供一座房屋;第三,允许海船返回巴城装运货物;第四,由广东王下令,公司出售货物,须以铜钱支付。〔70〕

  荷兰人也知道,广东藩王用于活动皇宫关系的钱只是很小一部分,“絶大多数银两用来充自己的腰包”。〔71〕广东藩王与荷兰使团签定协议后,大概在使团入广州一个半月后,以平南王尚可喜的名义向中央报告,要求中央批准荷兰使团进京。《明清史料》中保存有顺治十二年(1655年)九月十二日(10月11日)的《平南王揭帖》:

  平南王揭。为恭报彝船入境事,案照顺治十年外海荷兰国通贡,奉旨不准进贡,钦遵在案。今八月初五日据报荷兰国彝船二只入境,督抚两臣邀爵同靖南王耿至公馆会议,海道徐炟启称有表文并抄进贡方物册到爵,该爵看得外海人入贡,乃朝廷德威远被,仁泽覃敷,是以梯山航海,愿觐光天化日实兴朝之盛事也。先年荷兰国遣使通贡,未有表章方物,尚不足昭其诚敬。兹复不惮波涛艰险而来,且使臣言词谆恳,具有表文、方物,向慕之诚,似未可坚阻,以塞远彝景仰上国之风。但遵成命,爵等不敢擅专。除檄水师官兵巡防外,具题外,理合具揭帖者。顺治十二年九月十二日。〔72〕

  很明显,这是广东地方同荷兰使团经过一番交涉与谈判之后,才正式向中央禀报的。所以,在10月15日,平南、靖南两位藩王,在城外搭起了“十个漂亮的帐篷”,并举办盛大的宴会,欢迎荷兰使臣。〔73〕这些均在尼霍夫的日记中有详细记録。据荷文资料,当时广东方面一共向皇宫递交了两封信,“在皇帝、宫廷官员及其它重要官员那里活动。”〔74〕在广州等候北京消息的同时,荷兰使团在广州销售自己带来的货物:

  广州的贸易繁盛,但因我们的人刚到达那里不久,尚未立足,售出的货物多有那里的巡抚一手包揽,销售价格如下:

  胡椒 9.5两一担           檀香木  21两一担

  丁香 40两一担         铅    8两一担

  次等肉埥銈23两、每两合70斯多佛

  他们要求运去三到四船的胡椒、丁香、次等肉荳蔻、檀香木、儿茶、木香、苏木以及我们在要求荷兰提供的货物中所列那一地区需要的欧洲货物,由此看来,这一贸易,渐渐初具规模。……广州的官员对贸易仍严加控制,为我们的人制造障碍,我们原来预估的利润现在难以保证。而大多数困难来自雉发的中国人(指汉人),他们在鞑靼人那里对我们妄加训谤,只希望看到我们到处碰壁和受到敲诈,以致于我们在中国无利可取。……广州关税并非根据进出货物而定,那里的习惯是,先丈量船的长宽尺寸,再按其大小上税。我们也只能入乡随俗。丈量单位是以荷丈计算,按船的宽度,每荷丈需交纳128.888两,长度每荷丈交纳68.7888两。如此计算,一艘200拉斯特大小的货船须纳税f.15,000至f.16,000;若此类货船运去f.150,000的货物,纳税额约达10%,税饷沉重。〔75〕

  这一段史料可以反映进贡期间荷兰商船在广州贸易的大致情况,商品价格,海关纳税及汉族商人的竞争而带来的利害关系。据荷文资料,这一次在广州销售Bloemendael 和Koukerke两艘船带来的货物共得78,736.05.05荷兰盾。〔76〕

  荷使要求进北京拜见皇帝之事虽遭澳门葡人及宫中耶稣会士的极力阻扰,但清廷还是批准了荷使进京。北京批准荷使进京的时间是1656年1月18日,但谕旨传到广州已是2月下旬。据尼霍夫日记,“2月22日,二位使臣与老藩王商讨关于我们要前往北京的旅行事宜”。〔77〕可知,北京谕旨在2月22日前即已到达广州。2月27日,“老藩王在藩王府为二位使臣阁下设宴饯行”。直到3月17日,荷兰使团才正式启程赴京。〔78〕

  7月17日,使团进入北京城,使团进京后的第一件事即将表文呈送给礼部。清制规定:“凡贡使到京,先于礼部进表,次日再送交内阁”。〔79〕紧接着,由礼部官员来查点贡使准备呈献给皇帝的礼品。据荷文资料,当时使团代表荷兰国王为清朝皇帝准备了价值21,000荷兰盾的贡品。“老藩王提醒使者,除为皇帝准备礼品外,再额外准备17,000荷兰盾带去。因为这笔资金可在那里起很大的作用”。〔80〕荷兰使团分两批进献了贡品。第一批是荷兰国王献给清朝皇帝及皇后的礼品为:

  镶金铁甲一副、镶金马鞍一副,镶金刀、镶银剑各六把,鸟铳十三口,镶金鸟铳四口,短铳七口,细铳二口,铳药袋三个,玻璃镜四面,镶银千里镜、八角大镜各一面,琥珀五十觔,珊瑚珠、琥珀珠各二觔,珊瑚树二十枝,哆啰绒五匹,哔叽缎四匹,西洋布一百匹,被十二床,花被面六床,大毡一床,中毡二床,毛缨六头;丁香五箱,共二百觔;番木蔻一箱,重三百六十觔;五色番花三包,共三百五十觔;桂皮二包,共二百一十觔;檀香十石,共一千觔。恭进皇后镜一面,玳瑁匣、玻璃匣、乌木饰人物匣各一个,珊瑚珠、琥珀珠各三串,琥珀四块,哆啰绒二匹,哔叽缎三匹,西洋布十八匹,白倭锻一匹,花毡一床,花被面二床,玻璃杯四个,花石盒三个,白石画二面,蔷薇露十壶。〔81〕

  第二批则是代表使臣自己向皇帝进献的贡品:

  哆啰绒、倭缎各二匹,哔叽缎六匹,西洋布二十四匹,琥珀十块,琥珀珠、珊瑚珠各二串,镜一面,人物镜四面,白石画二面,镀金刀、镶银刀各一把,乌枪、长枪各二杆,玻璃杯、雕花木盒、石山匣各二个,缨帽一顶,皮小狗二个,花鹦哥一个,四样酒十二瓶,蔷薇露二十壶。〔82〕

  礼部官员对荷兰人“为皇帝准备的礼品极为赞赏”。〔83〕后又携礼物见内阁要员及顺治帝十分信任的耶稣会士汤若望。据荷文资料:

  皇帝和宫廷官员对我们带至的所有礼物极为满意,甚至礼品尚未全拿出来,鞑靼人似乎已经出奇地满意,并愿向我们提供各种方便。但汤若望见到我们的人把大量的物品,特别是武器、马鞍、大毛毯、红珊瑚、镜子众奇珍异品一件件摆出来时,从内心里发出一声长叹。〔84〕

  虽然荷兰使团进贡的礼品很受清宫廷的欢迎,但是清政府并没有如广东藩王所承诺的那样,开通同荷兰的自由贸易:

  我们的人心满意足地一直停留到8月11、12、17日,开始意识到贸易一事仍未得到确定的答复。后来又发现藩王根本没有带来银两,只依靠我们的礼品,我们的人完全上当受骗。因为各种礼品已经送出,只能使用一批银两,他们将此事完全寄托于藩王。而今则不知所措,一同自广州来京的官员也无法借到银两,人们肯定地认为,哪怕只用10,000两银来赠送中国和鞑靼宫廷的官员,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会部分地获许对中国的自由贸易。〔85〕

  荷兰人将清政府不同意开通同荷兰的自由贸易完全归结于用于贿赂各级官员的银两不够。8月14日双方曾就开通自由贸易一事进行过讨论:

  我们的人回答:该使团由其高级政府安排派出,前来拜见皇帝陛下,并要求建立友好盟约,使我们能像他的臣民一样驾船来往贸易,以运去的货物换取他们国家富有而我们国家缺少的银两和货物,并要求他们提供贸易所需要的诸如住处等方便;同时我们将按该国家的规定和习惯交纳税饷,每五年一次派使节携带礼品前来拜见皇帝。上述会议主席答复我们的人:若我们每五年一次派一使节前去,或间隔时间更长一些,将很受欢迎,同时允许派三到四艘船载货到中国贸易。至于每年频繁来往,以及准许我们居住等,他们认为,这与他们国家的法律相冲突,事情过于重大,不能轻易答应我们。〔86〕

  荷兰使团仍不甘心,稍后,他们又起草了一份“书面请求”,要求皇帝批准他们同中国的自由贸易。其请求大意如下:

  多年来,中国皇帝准许琉球和暹罗三个民族自由与中国贸易往来,我们请求也能享受同等自由,并接受同样的条件,每三年一次前来拜见皇帝陛下。〔87〕

  但是,“结果一无所获,因为这种事情没有银两作后盾难以取得进展,我们的请求被置于一边”。〔88〕

  10月2日,顺治皇帝正式接见荷兰使臣,除了宫殿的排场与威严及“极其讲究的御膳”外,〔89〕荷兰使臣仍然是一无所获。宫廷的宴会一共三次,最后一次的时间是10月14日。〔90〕顺治帝除赐宴外,还给荷兰国王及使臣回赐了一批礼品:

  赐国王大蟒缎二,桩缎二,倭缎二,闪缎四,花缎八,蓝缎四,帽缎四,素缎四,绫十,纺丝十,罗十,银三百两。赏使臣二员,每员大蟒缎一,妆缎一。倭缎一,花缎六,蓝缎三,绫四,纺丝四,绢四,银一百两,赏标官妆缎一,倭缎一,花缎三,蓝缎一,绫二。纺丝二,绢二,银五十两;通事、从人,缎、绸、绢各有差。〔91〕

  荷兰文记録的礼品有些不同:

  总督:4件青花缎,4件青色和4件蓝色缎,4件thuvijs,4件金色天鹅绒,4件花缎,10件白绫,4件蓝花缎,2件青天鹅绒,6件绫,4件fora,10件hochins,300 两纹银

  每名使者:24件次等质料丝料,100两纹银。

  使团秘书巴隆(Hendrick Baron):12件次等品质的丝料,50两纹银。

  17名随从:每人15两纹银。〔92〕

  值得注意的是,荷兰使臣进入中国皇宫后,是遵照“中国礼仪”而向顺治帝行“三跪九叩”之礼的。根据清例,贡使进表时,须在礼部行三跪九叩之礼。这实际上是为了朝见皇帝所做的礼节预演。其程序是:

  会同馆馆卿穿朝服,率贡使暨随员,各穿本国朝服,前往礼部,礼部堂官一员,立于香案之左,馆卿引贡使以次升阶,皆跪。正使奉表,举授馆卿转授礼部堂官受表。陈于案正中,退立,正使以下行三跪九叩礼。〔93〕

  荷人在八月二十二日按此例被召到礼部行三跪九叩礼。清朝官员的理由是免得在真正谒见皇帝时出差错,并借此检验贡使的诚意:

  二位使臣阁下必须跟其它所有使臣一样朝北边下跪三次,因为皇帝就在那个方向。我们告辞时要同样下跪三次,然后离开。〔94〕

  在就坐之前,我们的人须像拜见皇帝一样,面北叩头九次。〔95〕

  美国学者马士(H.B.Morse)这样评价荷兰使臣的北京之行:

  这两个使节事事都顺从中国人的要求。他们带来贵重的礼物,幷且听凭这些礼物被称为贡物,自己也竟这样称呼它;他们也拜领了优厚的恩赐;他们俯伏在皇帝面前;他们在皇帝的圣讳、诏书和宝座之前恭行三跪九叩首的礼节;他们情愿以一个亚洲藩属向宗主国来朝贡的使臣地位自居。他们希望用这种行为在中国取得贸易特权,像他们在日本以同样手段所取得的一样。但他们所得到的只不过是被准许每八年遣使一次,每次随带商船四艘而已。〔96〕

  清代礼仪继承的是儒家文化传统,维持纲常伦理的等级关系。“天子”是至高无上的,中国为世界中央之国。其它各国,包括已经知道的来自西方的各海上帝国,均被中国视为“蛮夷”或者“边裔之国”。从来没有制订过一套专门用于外交上平等的国与国之间的“觐见礼仪”。面对自称为“天朝”的清王朝这一套不平等的外交礼仪,当时(与荷兰使臣同时)即有外国使节提出了挑战。尼霍夫日记有记録:

  9月14日,莫斯科来的使臣连皇宫都未能进去,就必须离开北京了。有人说他不愿按照这个国家的律令,在皇帝的圣旨前下跪、叩头,所以他不得不离开这个国家,在接到皇帝准许他们自由通行的命令前不能继续他的行程。有些人就是那么高傲。使他们为了保持那种自以为是的尊严而不得不付出重大代价。〔97〕

  1657年12月17日的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中也谈到了这一点:

  因为莫斯科的使节执意不在藏有皇帝和这个国家宝物的宫殿前屈身行礼,而且坚持要把他们的书信当面交给皇帝,结果一无所获,被赶出京城。〔98〕

  1720年11月29日,沙皇彼得大帝派出伊斯梅洛夫伯爵(Count Ismailot)率90人使臣出使中国,再一次爆发中俄外交“礼仪之争”: 

  公使声明说,他代表自己的皇帝,与中国皇帝在级别上是平等的。他只能按照俄罗斯的习惯来完成觐见。......(皇帝)对他不肯履行必不可少的跪拜之礼感到不悦。……伊斯梅洛夫伯爵还是用同样的方式宣布,不能行跪拜 之礼,并要求允许把沙皇的信亲自交到皇帝的手中。〔99〕

  再联系到干隆五十八年英国马戛尔尼使团使华而爆发的“觐见礼仪”之争。可以反映,顺治十三年荷兰使臣顺从中国礼仪完全是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对中国贸易的特权。无独有偶,在当时的西方诸国与清朝的外交中,葡萄牙采取的立场亦与荷兰相同。1670年葡萄牙国王使臣玛讷·撒玛尔达聂(Manuel de Saldanha)拜见康熙皇帝时也是采用的中国礼仪:

  大使先生卧床养息至7月29日。30日,率全体随员前往礼部习礼。常常教来使磕头礼。需下跪三次,将嘴贴近地面,以帽沿触地。……宴会开始前,由礼部尚书带头向皇帝行礼,尚书面朝金銮殿所在的北方,大使及我们随其行礼。此乃朝廷人人必须遵守之规矩。〔100〕

  葡萄牙国王使臣屈从于中国礼仪,其目的同荷兰一样,也是希望中国皇帝开放海禁,允许居澳葡人自由的海外贸易。但是,荷兰使臣的顺从并没有获得他们最希望得到的东西——对华贸易特权。我们看看当时顺治帝给巴城总督的最后回函:

  惟尔荷兰国墨投为也甲必丹物马绥掘(Johan Maetsuycker)僻在西陲,海洋险远,历代以来,声教不及,乃能缅怀德化,效慕尊亲,择尔贡使杯突高啮、惹诺皆色等赴阕来朝,虔修职贡,地逾万里,怀忠抱义,朕甚嘉之。用是优加锡赉:大蟒缎二匹、妆缎二匹、倭缎二匹、闪缎四匹、蓝花缎四匹、青花缎四匹、蓝素缎四匹,帽缎四匹,衣素缎四匹,绫十匹、纺丝十匹,罗十匹、银三百两,以报孚忱。至所请朝贡出入,贸易有无,虽灌输货贝,利益商民,但念道里悠长,风波险阻,舟车跋涉,阅历星霜,劳勚可悯。若朝贡频数,猥烦多人,朕皆不忍。着八年一次来朝,员役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尔其体朕怀保之仁,恪恭藩服,慎乃常赋,只承宠命。〔101〕

  完全是以“万邦之主”的口吻表示对“远人”的怀柔,将荷兰视为“藩服”属国。但经过通事们翻译过的给荷兰国王文书则完全是另一种口气:

  国王送此书给荷兰巴达维亚总督约翰·马绥掘(Johan Maetsuycker):我们两国远隔东西,难以沟通联系。自古以来,我们从未见过荷兰人。但你现在派遣杯突高啮和惹诺皆色以你的名义来看望我,并馈赠礼品,足见你的智慧和品德。你的国家与中国远隔万里,但你仍表示了惦念我的诚意,我在此表示非常欣赏。因此,我赠你两匹绘龙缎……(以下礼品名称略)。你们请求在我们国家进行贸易,互通有无,大家得利。但虑及你们国家是如此遥远,你的人民如果来中国,要历风波之险,霜雪之寒,我心不忍。如果你们愿意来,就每八年来一次,每次不过百人,其中二十人到皇宫,你可将货物带到你的寓所,不要在广州海面上交易。我的诚意你将会理解,而且相信你会满意。顺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102〕

  如以此信看来,我们完全可以视之为平等的国书来往。不论将此信翻译成荷文的人是北京的传教士或选自澳门的通事,我们相信这种荷文译本是背着清朝皇帝和官僚们加以改动的,这主要是为了既不影响大清王朝的外交礼仪,对荷兰也顾全其尊严。

  1656年10月16日下午,荷兰使团离京,次年1月28日扺达广州。当使者到达广州时,恰值中国的春节(2月13日)即将来临。由于荷兰使团在北京将所带去的礼品全部送完,而无法给广东藩王与官员们的新年礼物,以致“引起他们的不满”。〔103〕很可能是由于荷兰要求同中国贸易特权未获中央的批准,再加上荷兰人又无钱送礼。广东藩王及地方官员明显失去了迎接荷兰使臣入华时的热情,甚至出现了不少与荷兰使团故意为难之事:

  在使节离开广州时,他们(中方官员)为购入将运至的货物而预支14,000两银,他们不但要求我们的人每月付10%的利息,而且要求我们与他们约定的在获得自由贸易后赠送给他们的诺言没有落实(作者注:因为荷人没有获得自由贸易之特权),我们的人因此而表示不满,他们竟然拒絶支付欠我们的14,000两银(上述借用的14,000两已经扣除)。对此,使者将与广东藩王进行口头交涉;对他们不公行为表示抗议。此后,广州官府竟然颁布告示,严禁任何公民用轿拉荷兰人进城,排除了我们的使者前往抗议的可能性。不久后,商务员兰茨曼(Francois Landtsman)和巴隆由使者派遣面见年轻的藩王兼市政官,中途遇到一名官员,此人命令其下属攻击轿上的使者,并用棍棒抽打他们,我们的人被迫下轿徒步返回住所。据说,该官员因为没有收到我们的礼物而大为恼火,以此作为报复。后来,我们得力的翻译Paul Durette,此人在京城对我们帮助极大,一天夜里在他家中惨遭杀害。我们的人见机不妙,打算离开广州,准备想广州各藩王道别,而他们一个称牙病发作,另一个则说先赠礼后面见。〔104〕

  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使团无法再在广州停留,遂于2月22日,乘坐两艘快船返回巴城。荷兰使团于1655年到达广州,到1657年2月离开,这一次出使前后耗时20个月,不仅在礼节上对清朝从地方到中央的官员表现了极为恭顺的态度,而且在赠送礼物及北上途中的开销亦耗费不少钱财。据卫思韩统计,花费近1万荷兰盾,超过28,000两白银,这还不包括被广东官员敲诈的钱财。〔105〕据尼霍夫统计,使团的全部费用达98831佛罗林(FI),其中有三笔费用与广州有关的:向广州的督抚及其它官员送礼4019佛罗林;向督抚、都统送礼5935佛罗林;在广州、北京及沿途生活费、船租等43278佛罗林。〔106〕但结果却令荷兰人极为失望,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是获取对中国自由贸易的特权,却没有成功;仅仅只获得“八年一次率100人组成的使团前往中国,并派20人北上,同时可在广州登陆贸易”的许可。清政府还声称:“这全是为我们(指荷兰人)着想而做出的决定”。〔107〕四、顺治时荷兰要求与清朝建立通贡贸易关系失败的原因

  荷兰东印度公司从清王朝进入广东起,就开始谋求打开对清朝自由通商的大门。从顺治十年到十三年间,又先后三次派出使臣,希望能与清朝政府沟通,获得对清朝自由贸易的特权。特别是第三次出使,规模不可谓不大,礼品不可谓不丰,态度不可谓不恭,可以说,荷方确实为打通清荷贸易关系的大门使尽浑身解数,最后的结局却是“八年一次来朝”,“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八年才有一次的朝贡贸易,当然不能满足荷兰东印度公司对中国贸易的迫切需要。从这一点而言,这一时期的荷兰出使任务是失败的。而从清王朝而言,允许荷兰人八年一贡则是“念其道路险远”,“以示体恤远人之意”。当然,这纯粹是一藉口。清王朝对这一时期荷兰与中国建立通贡贸易的积极主动要求表现并不热情,故将与荷兰人的朝贡贸易限制到每八年一次,这“八年一贡”的允诺也完全是天朝上国“怀柔远人”而不得不作的一种姿态而已。故对于积极要求通贡贸易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他们失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失败的结局?我以为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清政府对荷兰人的顾忌

  满清入主中原不久,其统治根基尚不牢固,希望四夷“闻风向化”,“重绎来朝”,“慕义来归”,以奉正朔,显示其正统地位。清王朝接纳荷兰使团,只是为了显示宗主国地位。“若荷兰一国,从来声教不通,今慕义来归,愿奉正朔,此旷代所无者”,〔108〕由此满足了“天朝上国”的虚荣心。但为了避免和外国人过多交往引起麻烦,所以“我堤防之法,似亦不容少弛”。况且荷兰素来“彝性无常”、“贪狡鸷悍”,在明代,荷兰人在澳门海上、南澳、厦门及台澎地区对葡船之劫夺及对中国领土的骚扰和占据已在汉族士大夫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入清以后又曾多次在中国沿海和南洋各地劫掠中国商船,掠夺中国人口。如1653年7月荷兰商船在暹罗公开抢劫三艘中国商船,抢去鹿皮、牛皮等三万余张,还强词夺理说:“这是暹罗国王给予的特权,为防止鹿皮输出,我们只是行使了权利而已。”〔109〕其海盗行为无疑激起了广大中国商人的强烈愤慨,也引起了清王朝对荷兰人的警惕。尽管荷兰人入华后所表现的恭顺态度已消释了部分满洲官员的顾虑,〔110〕但对絶大部分汉族士大夫而言,对荷兰人仍处在极不信任的阶段,据1649年曼里克(Sebastāo Manrique)教士的报导:“广东省的中国官员们考虑到所有这些事情向他们的国王汇报了,说澳门的葡萄牙人是好人,只想做生意,而荷兰人则不同,像海盗一样在各海洋和整个世界为非作歹”。〔110〕以李栖凤为代表的广东省官员仍担心荷兰人入华贸易一旦开通,将会给国家的海防带来严重后患。即如李栖凤所言:“封疆之患,在所当防”。〔112〕正是清廷的这种防范心态,于是就把与荷兰的朝贡贸易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规模上。

  (二)澳门葡萄牙人及清宫耶稣会士的破坏

  从16世纪初起,澳门葡人即与东来的荷兰人结为世仇,特别是在海上贸易的利益竞争上,双方更是处于你死我活的斗争中。荷兰要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的关系,这对澳门葡人来说,不啻于是置其生命于死地。故澳门葡人对荷兰使团的访华进行了无孔不入的破坏。“葡人为竭力把荷兰人在鞑靼人那里诋毁得一无是处,进而阻止我们获得中国的自由贸易”。〔113〕“无疑是受澳门人指使,广州的povij或称中国顾问在藩王面前诋毁荷兰人在中国数世纪以来一直臭名昭着,未获许前往中国”。〔114〕“一份澳门的葡萄牙人用中文写给鞑靼国王的陈情书……完全在毁谤中伤、诬蔑抹黑荷兰人,用这方法阻碍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并使荷兰人在那里被认为是可疑的人,不能信任的人”。〔115〕“澳门葡人对我们第三次派人出使广州特别是最后使节前往北京拜见皇帝大为吃惊,他们千方百计在北京皇宫中诋毁我们”。〔116〕而长期生活在清宫的耶稣会士因为与澳门葡人的关系密切,澳门葡人是给罗马天主教传教士提供经济援助的后盾。如果荷兰人在中国获得贸易特权,势必打破葡人垄断中国贸易的局面,而对澳门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荷兰人信奉的基督新教与罗马天主教的耶稣会士们为敌,故这些耶稣会士也参与到暗中破坏荷使出访中国的行动中。当时在清宫服务的耶稣会士汤若望、利类思、安文思及穆尼阁等,〔117〕他们在京城与各级官员交往时,经常散布一些对荷兰人不利的消息:“耶稣会士曾向他们(清朝官员)讲述,我们(荷兰人)没有国家,在海上以行盗为业”。〔118〕特别是在中国宫廷呆了三十年的汤若望(Adam Schall Von Bell),深得顺治皇帝的宠信,被顺治称为“玛法”(满语,祖父的意思)。汤若望在清朝宫廷里影响很大,荷使到北京后,他被指派为礼部的荷文通事,更是不择手段地中伤荷兰人。他对礼部官员施加影响,说荷兰人是海盗,生活在小海岛上,所带的礼物都是抢劫来的,力劝礼部拒絶荷人前来贸易。因此,礼部官员多次查问荷使,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尼霍夫记载:

  在北京的这些传教士是上帝的信徒中的渣滓和全世界的败类,他们在这里造謡丑化我们,使得二位使臣阁下必须时时刻刻去应付所有好奇地东问西问然后就走开的官员。他们问及二位使臣阁下在巴达维亚的官阶职称时,我们就告诉了他们,而且用书面写下,交给他们。即使如此,他们后来还就回程的问题问了九次。〔119〕

  荷使凯塞尔甚至这样报告公司:“由于这些神甫或耶稣会士的大肆诽谤造謡,我们被描绘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120〕荷使数据记録:“尽管澳门的葡人处境惨淡,但他们在北京的耶稣会士设法用相当数量的银两赠送给宫廷官员与我们作对,并激起了人们对我们的憎恨,以达到使我们出入中国的请求遭到拒絶这一目的”。〔121〕汤若望利用他对顺治帝的影响来保护传教的生命线——澳门免受荷兰的竞争。因此,可以说顺治皇帝改五年一贡为八年一贡,很可能是受了汤若望的影响。

  (三)对付郑成功的需要

  顺治十年至十三年时,清朝国内的政治、军事环境也不利于荷使请求通贡贸易。当时,除了西南和东南沿海省份的部分地区尚有忠于南明政权的部队进行反抗斗争之外,整个中国大陆基本上称臣于清王朝,而荷兰人经常与之贸易的福建省是反抗满清统治的重要基地之一。因此,清王朝不可能不注意到,效忠明朝的军队之所以能在郑成功的统帅下继续进行战争,是因为他在与荷兰及其它国家的海外贸易中取得了极大的财源。〔122〕1652-1654年,清廷一直想和平招降郑成功,但和谈破裂了。〔123〕于是,从1655年开始,大清一方面增加了对付郑氏的兵力,〔124〕另一方面试图断絶清郑之间的贸易,这种贸易对郑氏政权至关重要。1655年8月,就在荷使到达广州后没几天,便下令禁止所有的中国船只在沿海贸易。〔125〕清朝官员一定知道郑氏仍与荷兰在台湾做生意。〔126〕这样他们便把与荷兰最低限度的朝贡贸易看作是对郑氏政权经济制裁政策的破坏而不能予以接受。〔127〕五年一贡改为八年一贡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四)对广东两藩王的防范

  从顺治十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商船首航广州至顺治十二年荷使出访北京,其中最积极最热情的支持者就是掌握两广军政大权的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继茂。而两王入粤,早已看出了作为“天子南库”的广东对外贸易可以为自己广进财源。故他们到广东不久,即有代表参入到广东海上贸易中来。前引《恭岩杂记》即载,顺治十年荷兰人来广州之时,“藩府参将沈上达以互市之利说尚王”,遂允许荷兰人进广州贸易。据荷文资料,广东藩王是这次贸易的最主要参入者:

  在我们开始贸易之前,藩王要求一些哆罗绒、琥珀等珍物,而且以后会要求我们提供更多,我们的人实际不想以此方式售货。事情很明显,藩王为这些货物肯定会少于我们公开售给商人的价格。……我们发现王宫的商人特别是雉发的中国人,无论在接受商品还是过重银两时,甚至在选择运去又运回货物时使用各种欺骗手段,远非公平贸易。〔128〕

  “互市之利说尚王”与“王宫的商人”均可充分说明两王入粤已开始染指广东海上贸易。因此,他们对待荷兰商团的态度表现得比其它广东省官员要积极热情得多,不仅设宴款待荷兰商人,而且还安排荷兰人居住及储存货物并进行贸易;使团到北京后,“广州藩王在北京的官员等专程从皇宫赶来迎接招待”。〔129〕更为甚者,在未通报中央之前就擅自允许荷兰人派使团来北京朝贡。这一点明显犯了朝廷的忌讳。本来就已掌握了两广地区的军政大权,还要进一步渗透到对外贸易的经济领域,这不能不引起中央王朝对这两位执掌南疆的大吏保持高度的警惕。从后来的事实也可证明,平南王与荷兰人及葡萄牙人在广东海上的走私贸易成为广东的一害。“自藩棍沈上达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结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为市,其获利不赀。然利入奸宄,国课全无”。〔130〕“凡粤中市舶、盐铁、林木等利,往往给藩下人专之,大为民害”。〔131〕中央王朝在两藩积极支持荷兰通贡贸易态度中已看到当时这一贸易的实质,得益者主要是广东藩王。为了防范广东藩王在经济实力上的进一步坐大,但又不能完全得罪这两位实力派藩王。中央还需要利用两位藩王的军事实力维护刚统一的清王朝的政权安危。故不可能完全拒絶荷兰人的进贡。因此,将原议的五年一贡改为八年一贡,这是清王朝权衡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顾全诸多方面的均衡之策。

  五、余 论

  顺治年间荷兰使团出使中国虽然没有达到其出使的目的,但也并非一无所获。从以下几点来看,荷兰人的这次出使还是颇具意义的。一是虽然与清王朝的公开合法的贸易关系未获建立,但由于同广东藩王(特别是平南王尚可喜)的密切交往,从此亦建起了广东的海上走私贸易线:

  商务员巴隆报告,他于(1557年)11月22日从大员安全到达广州,那里的藩王仍如从前默许他们在那里贸易……运去的货物价值为
f.14,878,1,13,结果卖得f.23,667,10,15,只要他们准许我们在虎门湾进行船上贸易,则不急于在广州设立固定商馆。〔132〕

  我们的人率上述两艘快船于(1658年)7月10日顺利到达离广州12荷里的虎门湾。次日,藩王即派人登上我船察看我们带来货物的质量和种类,并表示有意与我们就船货达成交易。……投入上述市场的货物售出后得f .135,038,13,2。〔133〕

  可以看出,在广州外海虎门湾一带荷兰人与广东藩王的海上走私贸易已经变成经常性的经济活动。二是为康熙二年清荷联合进攻郑氏集团奠定了基础。顺治十二年荷兰使团的出使本来就有意联合清王朝对付郑成功集团的意图,但由于清政府不重视,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康熙二年(1663年),荷兰人丧失台湾后,再次提出帮助清军“助剿海逆”,〔134〕并同清方签订了协议,由荷兰水师帮助清军攻克郑氏控制下的金门和厦门两地,并获得成功。〔135〕很明显,康熙二年的清荷联合军事行动,应是顺治时荷兰人提出的“联清灭郑”军事战略的继续。以上两点应是荷兰方面的收获,而对清王朝而言,允许荷兰人八年一贡,就意味着将这一17世纪横行于中国海上且长期被中国视为宿敌的西方强国荷兰纳入到清王朝的朝贡体系之中,这在中欧关系史上实属开先河之举,奠定了清荷双方进一步深入接触的基础,翻开了中荷交往史上新的一页。

  注释: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一册第16号档,《礼部尚书郎丘题报荷兰派使来朝侯到粤差伴起送本》页33,人民出版社1999年。 

  〔2〕博克塞(C.R.Boxer), DutchMerchants and Mariners in Asia (1602-1795),Variorum reprints,London 1988;Jan Compaginie in War and Peace 1602-1799 ,Po Fung Printing Co,Hong Kong,1979.卫思韩(J.E.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年.包乐史(L.Blusse)《中荷交往史》,路口店出版社,1989年; 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荷〕包乐史〔中〕庄国土《〈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章文钦《明清时代荷兰与广州口岸的贸易和交往》载《广州与海洋文明》,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3〕〔英〕霍尔着,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译《东南史》(上册),页361-362,商务印书馆,1982年。

  〔4〕《明史》卷325《荷兰传》,另参见汤开建《明朱吾弼〈参粤珰勾夷疏〉中的澳门史料》载《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页163,中华书局,1999年。

  〔5〕《明史》卷325《荷兰传》,另参见汤开建《万历末年熊明遇笔下的欧洲三国》,载澳门理工学院中西文化研究所办《中西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

  〔6〕参见汤开建《委黎多〈报效始末疏〉笺正》页132-142,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7〕前揭《汇编》第1册第12号档《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境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页23。

  〔8〕C.lmbanlt–Huart:《台湾岛之历史与地志》页21,台湾研究丛刊本。

  〔9〕参见张劲松《从〈长崎荷兰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载《外国问题研究》1994年第1期。

  〔10〕前揭《中荷交往史》,页61。

  〔11〕《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3辑页228,转引自前揭《从〈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外国问题研究》1994年1期。

  〔12〕C.F.S:《被忽视的福摩萨》卷上,载厦门大学郑成功历史调查研究组编《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页121-12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13〕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

  〔14〕前揭《中荷交往史》页61。

  〔1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5年12月24日巴城报告》页431。

  〔1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

  〔1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报告》页435。 

  〔1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报告》页451。

  〔1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1。

  〔20〕〔清〕梁廷枏《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中华书局,1997年,页205。

  〔2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471。

  〔22〕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0-31。

  〔23〕前揭《汇编》第1册第14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25。

  〔24〕〔日〕村上直次郎日文译注,程大学中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三册1653年5月页119-120,众文图书公司,1991年。

  〔2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2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2。

  〔2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28〕前揭《汇编》第1册第14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25。

  〔29〕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35。

  〔30〕【清】黄佛颐:《广州城坊志》,卷5《怀远驿》页310,暨南大学出版社标点本,1994年。

  〔3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2。

  〔3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5。

  〔33〕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8-29。

  〔3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7。  

  〔3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3。

  〔36〕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7。

  〔37〕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37。

  〔38〕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9-30。

  〔39〕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0〕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1〕前揭《汇编》第1册第12号档《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境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页23。

  〔42〕前揭《汇编》第1册第13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澳门夷目呈文投诚祈请同仁一视等情本》页23。 

  〔43〕汤开建《清朝初期澳葡政权的走向及与清政府的关系》,载《中华文史论丛》2002年第1辑,页88-91,上海古籍出版社。 

  〔44〕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30。

  〔45〕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6〕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42。 

  〔47〕J.E.Wills(卫思韩),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页41,1984年。卫思韩在此说:“弗雷瑞克塞德带领一个代表团于1652年8月29日至1653年3月19日在广东逗留”。1652年8月29日到广东说与荷文档案不合,当误。 

  〔4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4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5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8。

  〔5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8。

  〔52〕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6,台南市政府,2003年。 

  〔5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9。 

  〔5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55〕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6。 

  〔56〕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7。 

  〔57〕前揭《巴达维亚城日记》第3册1653年12月页140。 

  〔5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1。

  〔5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3。

  〔6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3。

  〔6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6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4。

  〔6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6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3。

  〔65〕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andPolicy,London 1834.PP86-87。

  〔6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69,《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90。

  〔67〕《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译荷兰国表文》页377,商务印书馆,1936年。前揭章文钦文将“八答未”解释为“南丫岛”,误将近人整理档案时加的注语视作档案原文。巴城总督应是1655年7月14日之前写成的表文,故表文的地点即是“八答未”,而“八答未”即为“巴达维亚”之别种译法,章说为误。 

  〔68〕《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译荷兰国与两王文》,页378。

  〔6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69-470。 

  〔7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2〕《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平南王揭帖》页382。 

  〔73〕〔荷〕包乐思〔中〕庄国土《〈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1,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

  〔7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3-474。 

  〔7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90。 

  〔77〕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3。

  〔78〕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3-54。

  〔79〕《大清会典事例》卷505《朝贡,朝仪》页851,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

  〔8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1。

  〔81〕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清会典事例》卷503《朝贡·贡物》1页819所载贡物稍有不同,一是无贡品件数,二是缺“镶金刀”之记载。 

  〔82〕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清会典事例》卷503《朝贡·贡物》1页819-820,所载完全一致。只是《粤道贡国说》将使臣进贡系于顺治十二年条下,而荷兰贡使到京之贡物又系于顺治十三年条下,实误。顺治十二年使臣只到了广州,尚未进京,顺治十三年荷兰使臣进京。国王贡物与使臣贡物均在十三年进献。梁廷枏《粤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点校本2002年)卷22《贡舶》2《荷兰国》页441-442所载同误。

  〔8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8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2。 

  〔8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3。 

  〔8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最后一次宴席作10月13日,《尼霍夫出使日记》则作10月14日。 

  〔91〕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207。《清会典事例》卷506《朝贡·赐予》1页857所载文字不同但内容一致。

  〔9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3〕前揭《清会典事例》卷505《朝贡·朝仪》页851。 

  〔94〕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90。 

  〔9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6〕〔美〕马士着,张江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页53,商务印书馆1963年。 

  〔97〕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85。 

  〔9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488。 

  〔99〕〔意〕马国贤着,李天纲译《清廷十三年:马国贤在华回忆録》第19章页91-9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00〕金国平译《葡萄牙国王遣中华及鞑靼皇帝特使玛讷撒尔达聂使京廷简记(1667-1670)广州启程録》,载该氏《中葡关系史地考证》页167-198 ,澳门基金会,2000年。

  〔101〕《清世祖顺治实録》卷103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条页803-804,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02〕Leonard Blussé&K﹒Falkenburg,Johan Nieuhofs Beelden van een Chinareis 1655-1657,Middelburg,1987,p18. 此处译文转引自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40。

  〔10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 

  〔10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 

  〔105〕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1984年. 

  〔106〕Chinese Repository,Vol.13,p407. 

  〔10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9。 

  〔108〕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5。

  〔109〕前揭《从〈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页21。

  〔11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371:“那里的政府(满清政府收到相反的报告,......中国人不但没能在荷兰人身上看出和发现人们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恶劣质量,反而从与荷人来往中只能得出结论:他们是公正的商人”。《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2:“相反,我们日益得到鞑靼皇帝及其官员的瞭解和支持,他们终于开始消除对我们的误解”。《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3-484:“中国宫廷官员则不断破坏我们在鞑靼人那里经再三解释而留下的好感”。《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2:“这位毫不讲究的鞑靼人对我们来说,仍比一位衣饰华丽的中国人有用,因为这位有权势的鞑靼人在许多情况下均对我们表现出好意”。

  〔111〕〔葡〕曼里克着,范维信译《东印度传教路线》,载澳门文化杂志编《16和17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观》,页251,大象出版社,2003年。 

  〔112〕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30。

  〔11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11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115〕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页314。 

  〔11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2。 

  〔117〕参见〔法〕费赖之着,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之汤若望、利类思、安文思、穆尼阁传,中华书局1995年。

  〔11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119〕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86。

  〔120〕V.d.Horst,De eerste Nederlanders, Verre Naasten Naderbij, Vol.10,P31.

  〔12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8。

  〔122〕1653年以前荷兰人与郑成功集团关系尚未破裂,双方贸易极为密切。〔清〕杨英《先王实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页63:1653年,郑成功写信给郑芝龙:“夫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东西洋饷,我所自生自殖者也;进战退守,绰绰有余”。1653年10月21日,郑成功致台湾长官信:“数年来,我竭力与鞑靼人作战,耗费甚巨。我以为有必要派遣各类船只前往巴达维亚、暹罗、日本、东京、大员以及其它地方贸易,将其所得收入充作兵饷”。参见Johannes Huber,The Correspondenee between Zheng Chenggong and the Netherlande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650,中译文见《郑成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3〕参阅顾诚《南明史》第24章第3节《清廷对郑成功的招抚活动》,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页743-763。

  〔124〕尽管荷兰人出使除了开通中国贸易的经济目的外,还有联合清政府消灭郑成功集团的军事目的。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谈到这一问题。奇怪的是,清王朝似乎对“联荷灭郑”的军事行动不感兴趣。故荷兰使团北京之行时,清政府只字未提“联荷灭郑”之事。荷兰人的数据作了这样的解释:“我们对自由贸易的请求遭到拒絶之后,使者没能设法表明我们有意帮助皇帝,由水陆对国姓爷发动攻击。因为此等大事他们(指清政府)不会轻易相信我们有权自行决定,特别是我们给皇帝的书信中只字未提,除自由贸易外没有任何其它建议,难以赢得他的信任而予以重视。我们认为,我们的人不但没有处事不当,反而做法非常出色,将此事就此了结,以后或许会有更好的机会。因为从海上提供援助这一许诺的实现并非轻而易举(《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8)”。我认为,清政府一方面认识到要求荷兰从海上出兵进攻郑成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另一方面由于清政府拒絶了荷兰人自由贸易的请求,自然就不会与荷兰人谈“联荷灭郑”。

  〔125〕〔清〕蒋良骐《东华録》卷7顺治十二年六月条:“严禁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

  〔126〕1653年后虽然郑荷关系日趋紧张,但郑成功仍不断与台湾保持贸易关系。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90:“另一封(信)来自国姓爷,内容尽是奉承之言,以及他们如何力求与公司保持友好关系,进行贸易,并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的商人。按国姓爷的说法,将准备10艘大帆船前去大员(台湾)贸易”。就是在1656年7月郑成功下达禁令“不准任何在他管辖区域之内的中国人前往大员贸易,违者杀头”(《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后,在1657年,国姓爷竟然允许其属下重新自由从事中国与大员之间的贸易。这一贸易于9月初予以开放,中国帆船很快从我们的人那里运走胡椒11,000担,价格为10至12里耳一担,还有大量的其它商品(《1658年1月6日巴城报告》页491-492)。

  〔127〕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

  〔12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5。 

  〔12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130〕【清】郝玉麟《(雍正)广东通志》卷62《艺文》4引吴兴诈《议除藩下苛政疏》页3-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1〕【清】王钺《水西纪略》,转引刘凤云《清代三藩研究》页14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13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8年1月6日巴城报告》页500。 

  〔13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8年12月14日巴城报告》页503-504。

  〔134〕《清圣祖康熙实録》卷12康熙二年三月壬辰条。 

  〔135〕前揭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第8章 第1节《荷清联合进攻郑氏》页29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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