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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发掘与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
陈 淳(陈淳,上海复旦大学文博学院,岭南考古研究专业委员会。)
【中文摘要】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不但要求文物考古工作者有为大众服务的意识,也是对考古学家学术水平的挑战,未经深入,也无法浅出。把堆积如山的考古材料还原成公众能理解的话语和其他学科可以利用的知识,应当成为考古工作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目标。除了普及教育外,文化遗产管理者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将其纳入正轨教育的重要性。
Abstract:To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s with the public not only requires that the archeologists should have a consciousness to serve the public, but it is also a challenge for the archeologists on their academic levels, because there would be no simple summary if there is no profound understanding. It sh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even if not easy) goal for the archeology to change the piled up archeological materials into what the public could understand and into knowledge that other subjects could utilize. Apart from the popularizing education, the administrators of cultural relics are now more and more aware of the importance of bringing archeology into formal education.
一、 发掘和保护的矛盾
目前我国考古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合基建工程进行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在这样一种形势下,许多省市考古部门在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抢救发掘之中时,也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然而,在面对这样的热闹场面时,我们也产生了这样的忧虑:由于发掘本身也是一种破坏,它与保护是一对矛盾,因此这种抢救发掘是否是最佳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抢在工程之前这种仓促发掘究竟是真正在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还是在保护名义下的合法破坏?换言之,当我们在进行抢救发掘之前,考古工作者心里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我们究竟要抢救什么?同时,我们也要有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这就是为了未来而保存过去。否则在地下考古资源被迅速耗竭之后,我们以后还能做些什么?对子孙后代又如何作出交代?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大多数的从业人员的回答是相同的,抢救性发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为了使地下文物免于人为的破坏,应当将它们事先挖出来,放到博物馆或相关单位里妥善保存。然而问题是,这种纯粹为了抢救而没有特定目的的发掘,除了将地下文物转移到安全地带,是否达到了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了呢?
我们都知道,文物或考古资源有多种价值。我国学界将文物赋予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三项,然而实际上许多主导文物保护力度和处罚破坏文物的量刑标准更多的是根据它们的经济价值。西方的文物价值一般有四项,即经济、审美、象征和信息价值。如果将中西方的文物价值加以对照,西方的审美和象征价值大致可以被中国的艺术和历史价值所涵盖,而文物的信息价值一般可以和我国的科学价值相对应。从中西学界对文物价值的评判而言,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共识。
如果从保护不可再生的地下文化遗产的初衷出发,抢救性考古发掘的根本目的,是要抢救和保护地下文物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文物本身。如果文物被抢救出来后,其价值已不复存在或大打折扣,那么这种发掘工作的意义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由于不同文物所含有的价值并不相同,因此抢救的方式和针对性也应当有所不同。但是,在目前的抢救性发掘中,大部分的工作只是照章办事,即把地下文物挖出来了事,并没有意识到我们究竟为何发掘以及到底在保护什么。
二、价值评估
就许多地面文物而言,其抢救保护的价值主要在于其珍贵的历史和艺术价值。而就地下文物而言,除了数量有限的含有珍贵随葬品的王公贵族墓葬之外,相当部分文化遗存的价值在于其含有各种科学信息。就像旧石器时代的遗址,许多文化遗存在经济和艺术的价值上不足挂齿,但是在瞭解古代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历史的发展上意义非同寻常。值得强调的是,地下文化遗产的絶大部分是由这些具有科学和信息价值的考古资源所构成。因此,对这些考古资源的发掘不能以照章办事的操作方式进行。因为,没有问题指导的发掘,除了把一些文物挖出来移到博物馆外,大部分的信息可能在仓促的发掘过程中无意丢失,这些文物也就失去了最为宝贵的科学价值。
从当代考古学发展现状加以审视,考古学的信息提炼并不局限于器物本身,而是在于对各种文化遗存的埋藏基质、出处和其他发现物的共生关系做仔细的记録。因此,考古记録的相关性(context)是我们赖以重建文化历史的基础。考古学的相关性研究包括评估一件器物是怎么来到这个位置上的,以及它的主人在将其废弃之后又发生了什么。任何人想要重建人类行为或文化历史,必须要对任何地下文物的相关性予以充分的关注。
关注文物的相关性也是在问题指导下的有目的的科学探索,发掘工作也是为深入研究所做的收集证据的过程。英国著名考古学家格林·丹尼尔说过,考古学只有当她开始研究问题时纔可能发展成为一门重要的人文科学,不去研究问题,她还只是一门技术,还只是材料的积累。考古发掘仅仅是考古研究的一种方法,就如自然科学中的实验。考古发掘为我们提供的证据随我们当时的知识水平而变化,如果研究赶不上发掘的步伐,发掘者就好比实验离开了科学家,他胡乱收集一些材料,可能漏掉了许多关键的东西。没有解决问题的观念,考古学只能回到单纯收集古物的水平,考古学永远存在出现新古物学的危险。
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抢救性考古发掘来看,田野工作仅仅处于收集材料层次,缺乏明确的问题指导。特别是在和基建工程配套之后,考古发掘的目的成了例行合同,田野工作在操作上变得工程化和商业化。因此,正如丹尼尔所言,这种照章办事的要求可能使从业人员将考古工作变成为发掘而发掘的技术操作,漏掉甚至无视许多关键材料和信息的采集。这样发掘的结果,可能对以后的研究已经没有多大的帮助。所以,缺乏问题指导的发掘从根本上来说等于一种变相的破坏。我们常常从同行的口中得知,有的抢救发掘为了赶时间,动辄发掘几百座甚至上千座古墓,或发掘上万平方米的探方。这样大规模的发掘,使人觉得这不是科学意义上的考古发掘,而完全变成按工程进度要求而从事的对考古资源的合法破坏。
三、保存理念
从19世纪下半叶考古学诞生初期,许多考古学家就认识到考古发掘本身的破坏性和古迹的不可再生。因此,尊重和珍惜考古资源,认识到自己和同时代人在知识和方法上的不足,成为考古学家基本的科学道德。这种科学道德要求考古工作者在发掘一处遗址时,尽可能详细记録、收集和保存所有的发现和资料,保存遗址的重要部分供后人的工作和检验。同时在自己能力难以胜任的情况下,把遗址尽可能保留下来让技术更为先进的后人来完成。
不幸的是,对于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说,很少有人会承认自己水平的不足和难以胜任重要和复杂的发掘工作,都有一种想用考古惊人发现来满足自己成就感的欲望,挖宝心态仍然主宰着许多田野工作的重心。特别在当今功利心态弥漫的社会环境里,要让考古工作者长期从事默默无闻、辛劳琐细而又不失严谨的研究,可能已经成为一种难以企及的奢望。特别在目前和工程建设配套的发掘中,发掘规模和经济收益密切相关。这样的包干,使得考古发掘难免变相成为承包工程项目,有可能使地下文化遗产成为经济利益驱使下的牺牲品。
在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保存理念”。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主持了几项大规模的抢救性发掘,但是事先缺乏严密的研究设计,事后对发掘出来的材料也缺乏高水平的分析研究,效果很不理想。特别是60年代爆发的能源危机,使西方社会对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视。对于上述仓促发掘的反思,使美国考古学界于70年代形成了一种“保存理念”,即尽量不对那些受基建威胁的考古遗址进行仓促和草率发掘,尽最大力量保存有限的考古资源。换言之,与其将那些地下文物资源不可挽回地浪费掉,还不如不发掘。
在“保存理念”的指导下,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采取对考古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如何加以利用的管理措施,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立法来对地下考古资源进行评估,决定哪些资源需要基建项目完全避开,哪些资源可以进行发掘以后允许破坏,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发掘的质量,并赋予考古部门拥有责令工程项目延期或停建的权力。
从目前我国的抢救性考古发掘现状来看,面对遍地开花的基建项目,大部分发掘都处于疲于奔命和仓促应付的状态,除了一些已知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也没有对未知地下考古资源重要性的评估机制,以及确定可以发掘后破坏和必须絶对保护的标准。更值得注意的是,絶大多数的抢救发掘工作,似乎还没有发掘质量的要求和控制。因此我们不得不问:在花费了大量金钱之后,这样的考古发掘是否获得了有价值的科学成果?还是实际上将这些可观经费和人力浪费在低水平的操作和形式主义的报告上?
如果要使抢救性考古发掘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那么我们必须建立絶对保护和相对保护的标准,保证发掘的质量,事先制定详细的课题设计与研究计划,以便在发掘中有意识去收集某些材料和观察数据,而不是仅仅按常规收集受到威胁的文物和记録国家规定需留档的内容。如果能做到带着科学的问题去进行抢救性发掘,应当可以获得更多、更有意义的科学资料和信息。
四、保护与发展
经济发展与古迹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受制于资金、人力等客观因素,政府不可能保护所有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絶大多数文化遗产,是受到政府的相对保护,即当它们与发展建设形成冲突时,一般会对其进行清理和登记、留下一些信息后再行拆除。在基建中常见的抢救性发掘,就是一种相对保护措施。从应急的抢救性发掘转向文化资源的有序管理,是世界各国文物保护的发展趋势,也是解决保护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
20世纪70年代之后,许多国家纷纷立法以加大文物保护的主动性,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列为基建项目审批的重要部分。比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在国家登记的遗址内进行建设,需提前两个月通知文化事务局。由文化事务局调查后,决定对遗址提前发掘,还是追加其为指定保护对象。美国等西方国家也立法确立了一套“顺从程序”,除了基建项目必须经过文物部门审批和勘探之外,像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美国工兵部队等大量涉及基建的部门,都聘有专职的考古学家管理有关文物保护事宜。
面对这种国际趋势,我国的保护理念和措施仍然显得相对滞后。文物部门在基建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被动地配合工程清理地下文物,无法在工程的决策阶段发挥主导作用。文物工作者也曾呼吁过,将文化资源保护列为基建工程优先考虑的程序进行立法,让文物管理部门参与基建工程的审批与监督。但是,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正是缺乏法律条文,文物部门被排除在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之外,导致了文物部门无法对施工中的文物安全加以监控,抢救性发掘成为一种被动和消极的照章办事。除了让人觉得地下文物被考古工作者抢救出来而得到一些安慰之外,由于条件的限制,大部分的发掘结果可能并不那么理想。
考虑到现有技术手段的时代局限,我们应当重视为未来的研究而保存有限的文化资源,在经费、技术和人力不足的情况下避免轻率的动土发掘,留待以后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研究方法时再利用它们,以便充分保护文化资源的价值。欧美国家的“保存理念”正是这种认识的反映。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国家越来越强调絶对保护的必要性,对发掘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丹麦国家煤气局在铺设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中,牵涉到大量古迹,政府为此制定了保护的措施,其态度慎重和严谨不仅足以成为本国这类大型工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表率,在世界范围内也可谓首屈一指。
该管道的铺设从北海起遍布丹麦境内,长达2000公里。在实施保护时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计划阶段和国家煤气公司紧密合作,使用计算机绘制显示煤气管道沿线7000米宽的地带内所有遗迹的地图,煤气公司改变路线以避开这些遗迹。第二,当管道线在实地标出轨迹后,再核实遗址并精确加以定位,公司再次调整管道线路以避开可见的遗址,因此整个2000公里的距离内的煤气管道将不会触及任何可见的遗址。第三,对沿线30米宽的范围进行考古调查,注意是否有人类的居住遗迹,一旦发现古迹即调整管道路线。第四,进行小型试掘以决定是否要进行正式发掘。
在我国,保护和发展的妥善协调也有可圈可点的实例。1995和1997年,在广州老城区的两处建筑工地发现了南越国宫署御苑遗址,广州市政府出资2亿元补偿基建的损失加以絶对保护。冻结了周边4.8万平方米内的建设和人口,公布了在遗址区内分期发掘的方案,计划将遗址建设成为南越王宫大型遗址博物馆。江阴市政府在江阴长江大桥的建设中,为了保护“黄山炮台”,不惜增加2000多万元造价,毅然让大桥为炮台让路。
丹麦、广州和江阴的这种保护模式要求大量的额外资金投入。在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中,能如此完美加以协调解决的例子几乎是凤毛麟角。由于为保护文化遗产绕道所需的额外支出总是远远超过发掘经费,因此发展商很少能像丹麦国家煤气局和广州、江阴市政府那样,让基建为文化遗产让路。
保护与发展这对矛盾永远是文化遗产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国际名胜古迹联合会第九次会议决议(1990年10月)中的一段话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经济发展项目是考古遗存遭受巨大威胁的首要因素。因此,必须在经济项目实施之前,考虑研究考古遗存的保护问题。务必制定这样一种法律,使经费预算保障考古研究。法律体现的原则是,完善经济发展规划,最小限度的影响考古遗存。”
五、保护与研究
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最终还是为了利用。考古资源是过去人类生活的见证,因此我们对文化遗产的利用,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对它们的科学研究来实施的。保护和研究相互依存:不保护就无从研究,不研究也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然而具体实践中,研究与保护如何完满予以结合,仍是有待于探讨的问题。日本自60年代初经济起飞以来每年考古发掘的遗址激增。单是在1996年,整个日本列岛就有大约11 000个遗址做了发掘。全日本有6000多位考古学家在为此工作,占全国考古学家人数的90%。但是大量发掘也造成了材料的激增。许多遗址发掘后只来得及发表简报,正式考古报告却要滞后几年,甚至始终没有出版。考古学家们被大量的抢救性发掘所累,没有时间进行综合性研究。有人甚至担心,这样的操作只是“为保存数据而发掘”。如果考古学家不是带着问题面对遗址,不是努力从调查发掘中取得科研上的进展的话,这种发掘实在和挖宝无异,即便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发掘,所获得的材料也很难说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更遑论增进我们对过去的认识了
我国的考古活动也有不少与此相似之处,随着全国大量基建工程的展开,抢救性发掘化去了地方考古专业人员的大部分精力。有些文物大省恰逢几处大型建设项目,这些工程往往就是从遗址和墓葬区上穿过,文物部门即使全力以赴,仍然承担着难以承受的工作量,于是只能靠组织大量民工,才能仓促完成发掘任务。面对这种局面,虽然材料和数据在激增,但这种材料的积累一般难以促进研究工作的提高。因为,对考古材料进行解读的关键信息往往不在于文物本身,而是有赖于对文物埋藏背景的细微观察和详细分析。
目前我国的抢救性发掘工作都缺乏事先制定详细的课题设计与研究计划,以便在发掘中有意识去收集某些材料和观察数据,而不是仅仅按常规收集受到威胁的文物和记録国家规定需留档的内容。如果能做到带着科学的问题去进行抢救性发掘,应当可以获得更多、更有意义的文化历史信息。应当说,这是抢救发掘和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然而,抢救性发掘总是受到种种苛刻条件的限制,使得保护和研究这对矛盾更为突出。如果这一矛盾不能妥善解决,那么抢救发掘和遗产保护很可能会流于一种形式主义的操作。
六、公众意识
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中的重要性,越来越为各国文物部门所重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出于两方面考虑,一则文化遗产保护所用的经费是纳税人的贡献,应对纳税人有所回报;另一方面,公众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能起到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抢救发掘地下考古资源和保护文化遗产,根本上是为了教育公众为宗旨的,对这些材料的研究可以为人们瞭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提供宝贵的知识。同样重要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公众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有力的柱石。
然而,我国目前大部分的抢救和发掘只是考古学家的工作。虽然公众明白抢救发掘的意义,但是整个过程仍和公众十分隔膜。大部分公众对考古的认识还停留在挖宝和惊人发现的层次上,因此极有可能误导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日本有在考古发掘中向公众开放参观的优良传统,效果十分显着。早在1953年,考古学家在冈山发掘时,就组织了一万多人次参观发掘现场,由考古学家向大家介绍考古发掘的基本要领和该遗迹的历史文化意义,这种现场参观被称为“遗址解释会”。1992至1994年,考古学家发掘了青森地区绳文时代的三内丸山遗址。这项工作在电视和报刊上作了广泛的报导,有几千名公众参观了发掘现场。考古学家鼓励人们前来参观,并志愿向公众做主动的介绍和解释。考古学家虽然并不认为他们有足够的政治力量来左右政府对该遗址做是否加以保护的决定,但是他们希望公众认可该遗址的重要性。于是,尽管考古学家并没有组织公众来发起遗址保护运动,他们仅仅向民众宣传这个遗址的意义,但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马上自发组织起来向新闻界写请愿信并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游说以资助遗址的保护。他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两个星期之后,当地政府宣布停建计划中的网球场,对遗址进行絶对保护。
不可忽视的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有力的遵循者和监督者正是公众,有时他们发挥的作用尤胜于政府的法令。1962年,日本为建造铁路打算拆迁奈良的平城宫遗址,知识界人士和普通公民一致发起抗议,声势浩大,迫使政府勒令铁路公司绕道而行。在我国定海古城区保护的抗争中,也是普通百姓状告当地政府,体现了公众在文物保护中的觉悟。人民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感情需要教育与激发。教育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无法即刻生效,但是它影响深远。
由此可见,考古学家在普及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丹麦国民可称是世界上最具文化遗迹保护意识的公众了,丹麦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并不繁复,也没有定罪的细则,但文物犯罪极为罕见。据统计,几乎每一百个丹麦人中,就有一个订阅考古期刊。这种传统当然和该国上下酷爱文物龢民族主义传统有关,但不可忽视的是,从19世纪现代考古学诞生初期,丹麦的考古学家就从未懈怠过向公众做考古知识的普及。从创立“三期论”的汤姆森起,历任国家博物馆馆长都以大家手笔撰写普及读物,这已成为丹麦考古学界的传统。统计数据表明,1966年到1976年间丹麦出版的考古书籍,有34%是普及性的。在这种持续而有力的推动下,丹麦国民人人深明保护文化遗产的大义,自然不足为奇。
我国近年来普及性的考古著作也开始增多,但离初具规模仍有相当距离。所以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不但要求文物考古工作者有为大众服务的意识,也是对考古学家学术水平的挑战:未经深入,也无法浅出。把堆积如山的考古材料还原成公众能理解的话语和其他学科可以利用的知识,应当成为考古工作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目标。除了普及教育外,文化遗产管理者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将其纳入正轨教育的重要性。以我国为例,考古发现不计其数,对中国史前史增进了不少新的认识,对历史时期的各个方面也多有补充和修正。但在中小学课本中,这些研究成果很少得到反映。今日的学童正是明天的大众,在学校教育中利用文化遗产的资料,不失为事半功倍的普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