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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亦要循例执法有违国情实际
《广州日报》A17版“小偷照片上站牌‘示众’”。说的是深圳东门公交站牌,近日发现有人张榜“谨防小偷”的照片。21个小偷头像,其中包括七个女贼,面目清晰,历历在目。路人经过,无不驻足观看。有人说,人有脸,树有皮。将小偷之貌公之于众,让大家都认准他(她),对其有震慑作用,起码再作案时能有所顾及和收敛。另一种看法是,小偷未经法庭审判前不是罪犯,因此不能用通缉罪犯的办法公布其头像。即使是小偷,也有名誉权,隐私权,这样做等于侵权。我认为上述两种看法都对。不过,持后一种看法的人未免太过书生气。中国不是西方欧美国家,经过漫长的工业发展时期,有着悠久的法制社会的历史。中国讲法,还是近十来年的事情。此前,一直沿袭着只有中国人自己才明白的“传统办法”治理着国家,控制着社会。尤其对于像小偷、三陪女等轻微犯罪行为,与其走完一套法律程式等待十天半月未必解决只好放虎归山下次重犯,还不如“老办法”快手快脚一次性搞掂更行之有效。新加坡鞭笞违法作乱者,阿拉伯国家剁指小偷窃贼,尼日利亚石砸通奸者。这些野蛮、原始、血腥的惩罚,看起来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跟现代法律更是挨不上边,可迄今为止仍没有较之在效果上更好的办法!这就是对国情的尊重。再回到深圳张贴小偷照片上来,正是因为眼下小偷多如牛毛,警方抓之不尽,抓了又放,放了又偷,偷了又抢,重复犯案,才导致混球越滚越大。当市民们无法应付时,才想到启用这个屡试屡爽的“老办法”。
20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