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我国已于二十世纪90年代加入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准则》(即《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我们对此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列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对待,并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早已成立有少年法院。在亚洲日本、泰国和新加坡等国先后也成立了少年法院,完善和健全了本国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至今我国成立少年法院的各项(人、财、物)要求应该说已经具备。应当强调的是自1982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经验已有很丰富的经验,健全我国的司法机制已成为我国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也是法制文明的必然。
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其相关的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在此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在1992年制定颁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保护法,要求家庭、学校、全社会方方面面都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其中司法保护的规定较为具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六章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责任等规定都很明确。在第七章的五十五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订有关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以上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接受文化教育、人身财产等方面均加以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但司法机制不健全,所以保护法实施十二年来,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有许多方面很不到位。众所周知,外来打工者的子女受教育问题,营业性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暗中开放等问题还很难落到实处,还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等等问题。
少年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区别普通法院的一个更宽的司法机制。少年法院管辖的案件的地域范围更宽,管辖案件类型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凡是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类的案件均在其管辖之内,这一点十分重要。另外还具体管辖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等案件。少年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范围很宽,除了适用刑法及其诉讼法之外,民法、劳动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相关的《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保护的不同方面上看,到目前为止已比较健全。
近年来,我国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益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但还存在一些较严重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有呈上升的趋势。而且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智能化。从其犯罪原因分析得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治力度还很不到位,也就是说司法机制还不健全,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惩处不力,对未尽义务的责任人的处罚不到位。
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的核心,也就是人道主义的司法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点。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十分注重这一点。1984年以来我国展开了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的少年审判工作已具备相当条件,一批经验丰富资深的法官队伍已形成,在审判中较全面贯彻实施我国参与的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准则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机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成问题的。少年法院的建立是我国司法机制健全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文明发展的又一个进程。这也是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又一实证。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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