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存在的违约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解决贫困学生(主要来自农村)的经济困难,使他们能完成学业,使学校能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承诺的重要举措。表1是中山大学近三年助学贷款的情况(中山大学的国家助学贷款占全省75所高校助学贷款总颈的约1/4)。从表中数据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在过去几年里对帮助贫困学生、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部分贷款学生违约不按时偿还贷款。以中山大学为例,截止至2004年5月,应该偿还贷款者共有562人,未能按时还贷的违约者有115人,违约率达20.46%。据统计,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高达21%。针对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违约问题和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要求,尤其是上市准备的需要,人民银行发布了2003年153号文,提出若某校违约人数在20人以上,且违约率在20%以上,银行不再为该校提供助学贷款。如果按此执行,中山大学将不能获得助学贷款,估计其他高校的情况也差不多。如果没有了助学贷款,“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的承诺将难以实现,学校的学费收入将大幅减少(贷款主要用于缴学费。以中大为例,每年学费将少收2千多万),相应的可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的经费(此两项规定占学费的10%)相应也大幅减少,来自农村的贫困农民子弟将难以完成学业。正因为考虑到这些情况,人民银行于2004年又发布了1 3号文,停止执行上述决定。但这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现在,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为解决贫困学生的经济问题(这也是农村和农民问题之一),不能没有国家助学贷款;(2)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市场经济运作,尤其要准备上市,不可能无偿承担助学贷款的损失;两者必须兼顾。
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中违约问题的对策
经调查发现违约的学生主要有下列几类:(1)部分已毕业、有还款能力的学生,认为贷款还与不还差不多,根本没把还贷当回事。(2)部分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这部分学生因家庭困难且继续读研,不能按原定的时间还贷。(3)小部分借款人在校期间因病(如心理障碍等)退学,或因违法、违规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他们离校后不会还款。针对上述违约学生的情况,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解决违约问题:
1.尽快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现在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同学的诚信教育已相当重视,但仍有部分有能力还款的学生违约,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基本没有个人信用体系,违约成本极低,于是有的借款人根本就不把还款的事放在心上。只有教育而没有制度约束是不行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都是私营的,没有必须要做助学贷款的政策指令,但助学贷款很常见,违约者不多,原因就在于人家有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违约者要为违约付出很高的代价。我省已初步建成了企业的信用网,在网上可查到企业的信用情况。现在,应利用我省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抓紧建设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可由信息产业厅牵头,制定有关的标准,由银行、教育厅、公安厅、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对减少助学贷款中的违约行为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目前正迅速发展的个人消费贷款、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很重要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要尽快着手去做。
2.在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起作用之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1)借款学生在还清助学贷款前由学校代管毕业证与学位证。根据省教育厅粤教贷[2002]6号文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始,为促进借款人积极还款,学校采取了在还清贷款前由学校代管“两证”的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以中山大学为例,实行此措施后,违约率明显下降,而还清率明显提高。此措施应继续执行。为强化其法律依据,建议在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2)对无故违约者给予公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协议,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或有关信息系统,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和违约金额。中山大学曾在2002年对助学贷款的违约者在校园网上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这样做不仅对违约者是一个惩处,更主要的是对以后毕业的借款者一个警示。
(3)鼓励与奬励学生为学校提供违约者的有关信息。掌握违约者的有关信息是催款的前提。有些违约者毕业后已离开了初始就业的单位,手机号也改了,学校根本无法联系到他们,更不用说催促其还贷了。但同学间或多或少总有些联系,应鼓励知情的同学给学校提供有关信息。对一些一般同学都不直接掌握的信息,可以组织一些学生调查、寻找,对付出了努力和成本为学校提供了有关信息的人应给予一定的奬励或补偿。
3.继续努力做好诚信的宣传教育
诚信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解决诚信问题,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两者缺一不可,这项工作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诚信的宣传与教育上,学校与媒体的责任更加重大。对诚信的宣传教育可正反两方面相结合,但宣传要注意切不可让人产生一种社会上大家都不守信用或守信用者反而吃亏的错觉。尽管诚信的宣传教育以前已做了不少工作,但还应继续努力不懈。
4.对该给予贷款展期的应予以展期,不应作违约处理
有部分被列为违约的学生,其实是本科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这部分是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理应支持他们完成学业。要让他们在读研期间还款是不实际的,他们承诺研究生毕业后还贷,待其研究生毕业后也有还贷能力,对这些学生应允许其办理贷款展期。但现在工商银行(其国家助学贷款占全国的约一半,也是中山大学的最主要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不管实际情况,不给这一部分学生办理贷款展期,一律把他们列为违约人处理。这样做只会虚增了学校的违约率,而且也会使这部分学生认为反正已经作违约处理,以后也就没有了还款的主动性。其实,这部分学生的贷款展期并不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展期期间的利息可由国家补贴50%,个人承担50%,即按原贷款协议办理,也不会减少银行的利息收入,应该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
5.建立风险基金,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坏账
对于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开除离校的借款人,一般不可能还贷,这部分贷款会成为银行的坏账。为解决坏账的补偿,可以建立风险基金。两年前曾对风险基金的设立提出方案,经费由省财政厅和各高校各出一半交教育厅作为风险基金管理。省财政厅已对方案表示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要求所有高校在规定的困难补助与勤工助学经费中抽出一定比例上缴,没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额很少的高校不愿意承担这一笔费用,结果方案流产。本人认为,高校负担的那一部分,可根据各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规定的困难补助与勤工助学经费中提出上缴。因为助学贷款主要成了学校的学费收入,困难补助与勤工助学经费是根据学费收入按比例提的,这样处理学校应乐于接受。风险基金可由教育厅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助学贷款中确实不可回收的坏账经审核后给予冲扺与补偿。这样银行就无需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损失。
(2004年7月1日)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