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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中评社 李子宁摄) |
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1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看台海和日月潭天新媒体记者:请问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意见》打击“台独”顽固分子?
陈斌华:这个问题请公安部孙萍副局长回答。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感谢您的提问。“两高三部”的《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指导。
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罪行重大的,尤其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同时,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依法核准后,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报记者:“台独”是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请问《意见》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台独”顽固分子的?
陈斌华: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马庭长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