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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入企走访,现场摸排职能部门、党员干部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线索。图为近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当地某生物技术企业瞭解相关情况。(图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中评社北京12月10日电/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导,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陆应平违规向辖区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世斌违反群众纪律,向企业摊派费用;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尚君向企业摊派费用,破坏营商环境……在近期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信息中,多起通报涉及“摊派费用”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针对违规摊派费用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既揪住老问题,又紧盯新动向,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毫不手软,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个别党员干部任性用权,随意向企业或群众摊派费用、收取钱款
“以农业农村局参加歌咏比赛为由,向某企业摊派活动经费2万元……”11月初,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娄烦县原农业农村局局长冯爱东套取项目资金、向群众摊派费用等问题。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冯爱东受到“双开”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规摊派费用并非新问题。记者注意到,关于摊派费用,1990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此后,《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还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这些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牢牢盯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去年,我们出了不少钱给村里营造节日氛围。其实,对于小企业来说,就是一种负担,只是村委会有要求”“村干部说村委会要开展活动,要求我们‘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202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监委选聘的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员瞭解到,天平堰村村委会干部张某某、李某某存在向辖区企业收取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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